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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死刑犯刘志军或名留青史 -- 渔儿漂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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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事到如今,直抒胸臆吧!

声明,这是回复主帖的,借您宝地一用。

对于政府官员的审查,和对于企业法人的审查,在审查的方式方法上,应当严格区分开来,在适用法律法规方面,更应当严格区分开来。比如在这件事上,我们对于刘志军和丁书苗,一个是前铁道部长、一个是高铁轮对项目的企业法人,他们两身份不同,“罪责”不同,总不能在适用法律这方面,模糊不清吧!

但我们当前面对的巨大困惑是,执法一方往往拿经济刑责来判决政府官员,同时又经常以大得没边儿的政治责任来要求企业、拿“政治刑责”来判决企业法人的经济犯罪。使得无论政府官员还是企业法人,总时不时地因为某一事件,在责任追究之际,被风马牛不相及的各种罪责“交叉感染”。这种乱象正常吗?我们当然可以要求政府官员“讲政治”,但你拿讲政治的那一套,来苛责一个根本不涉及政治的、一般性企业法人,这种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就真的有些不讲究了。

说到“讲究”,说到在适用法律方面的,某所谓讲究,我主要想说的是,对于政府官员,你若拿政治责任来追究他,时过境迁之后,或许他还有一些个平反昭雪咸鱼翻身的机会的,但你恰恰是从经济刑责、或者刑事犯罪的角度来判决他,总是要把许多与他所犯的主要错误,八竿子打不着的芝麻绿豆鸡毛蒜皮之小事(次要问题)拿出来,无限放大上纲上线,一定要办成一桩桩“铁案”,什么意思?什么叫做铁案?不就是要一棍子打死,使他永世不得翻身么?!这也太不讲究了吧?

古代有些时候,古人为了防民之口,在适用法律方面,“讲究”到极处,还不得不来个“莫须有”之罪,但现在是正好相反,一定要来个“必须有”!这不是有些过分严酷了吗?!这不与我们近些年以来崇尚的“疑罪从无”、甚至与当今李总在许多场合讲的、所推崇的“法无限制皆可为,法有明禁皆不为”,所体现的法治精神,相去甚远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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