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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诚信 -- 淡山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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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彭宇案的审判过程

2006年11月20日9时30分左右,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等车时,

有 2 辆 83 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徐寿兰急忙跑向后面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当她经过前一

辆公交车后门时,26 岁的小伙子彭宇正从这辆车的后门第一个下车,双方在不经意间发生

相撞。急于转车的彭宇先向车尾看了一下,再回头时发现摔倒在地的徐寿兰,随即将她扶起,

并与后来赶到的徐寿兰家人一起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其间还代付了 200 元医药费。

经诊断,徐寿兰摔伤致左股骨颈骨折,需住院施行髋关节置换术,费用需数万元。此时,双

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先后报警,但未能达成一致。2007 年 1 月 12 日,徐寿兰将彭宇诉

至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指认他将自己撞伤,并索赔包括医疗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

抚慰金等共计 13.6 万元。

当年 4 月 26 日,鼓楼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彭宇的妻子在代他出庭答辩时,没有说

彭宇是做好事,只提出:“原告受伤非被告所导致的,不应该承担责任。”

6 月 13 日第二次开庭进行法庭质证时,彭宇在答辩中表示:“我下车的时候是与人撞了,但

不是与原告相撞。”当被问及把原告扶起来出于什么目的时,他回答:“为了做点好事。”在

得知原告申请调取的事发当日城中派出所接处警的询问笔录已丢失时,他对由当时处置此事

警官补做的笔录提出异议,并表示要向有关部门和媒体反映这一情况。

7 月 4 日,彭宇主动打电话给一位网站论坛版主,表示自己因做好事被诬告,将一个老太扶

起后反被起诉,希望媒体关注此事。该版主立即用短信将这一情况通报给南京十多家媒体和

网站记者。彭宇于当日向鼓楼区法院提出准许新闻记者采访庭审的申请。

7 月 6 日第三次开庭时,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是否相撞。由于事发当日接处警的城中派出所将

对彭宇的询问笔录不慎丢失,在法庭上,该所便提交了由原告徐寿兰儿子在其母住院接受警

官询问时,用手机自行拍摄的这份原始笔录照片,以及据此誊写的材料,其中主要内容是彭

宇陈述 2 人相撞时的情况。虽然该照片显示的内容已经当时做笔录的警官确认,但由于其来

自原告的儿子,因而受到彭宇及旁听庭审的媒体记者质疑。

9 月 3 日,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相撞事实,其主要理由:一是城中派出

所提交的原、被告相撞证据(接警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警官证词等),能够相互印证并形

成证据链;二是由被告申请的证人,并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只看到被告扶起了原告,

也就不能排除此前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三是被告本人在接受警方询问和第一次庭审时,

并没有表示自己是见义勇为,也没有否认相撞的事实,只不过不是“撞人”而是“被撞”,因而

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同时认为,虽然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但由于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

被告相撞;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也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因而

在本次事故中,原、被告双方均不具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按公平责任分担损失的原则,判

决被告彭宇承担 40%的民事责任,给付原告徐寿兰 4.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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