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有人说下最近香港的事吗? -- 谢家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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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7条及《人权法》所规定,集会自由受香港法例所保障。不过,与此同时,根据香港的《公安条例》,当有50人以上在公众地方有组织地集会,便须在一星期前向警方申请,否则有可能被警方控以非法集会罪。如果在私人地方集会,人数为500人。此条例并不适用于在教育条例批准下的学校中举行的或集会目的纯粹是社交、学术、教育、宗教或慈善目的而进行的集结、会议或研讨会;殡殓及任何公共机构而举行的聚会。
本条例最初控制任何未经批准,人数达30人以上的公众集会。彭定康时期曾因为这条条例违返《人权法》的结社自由而废除。不过香港主权移交之后,特区政府在当时中央政府指使之下,透过临时立法会在香港的第一次会议把本法例重新恢复。之后再经修订,把人数下限改为50人,并需在一星期前向警方申请《不反对通知书》,才可以举行集会。”
其实是彭定康改成了备案制,但是特区政府又改回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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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不是"一国两制"么? ccceee 字58 2013-09-28 03:02:17
🙂你以为大陆散步的少了? 23 逍遥蜀客 字438 2013-09-29 10:19:24
🙂香港散步的批准制和备案制 45 夜郎国主 字490 2013-09-28 04:48:15
🙂你讲得不准确,香港现在的散步还是批准制,需要警察批准
🙂您是对的,受教了 4 夜郎国主 字42 2013-09-28 12:38:47
🙂thumbs up. 1 parishg 字24 2013-09-29 13:21:17
🙂表达意愿是不错,但意愿归意愿,要真想改变,总是要有牺牲的 26 绝对不是白领 字449 2013-09-28 03:20:23
🙂李氏出走是对您的说法最有力的说明。 5 四处乱晃 字43 2013-09-29 11:5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