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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 梦鸽亲手将全家送上了祭坛 -- 忘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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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在庭审中物证和口供对案件判定的重要性会是相对的,

不是一成不变的。

在庭审前,检方(原告)提供的口供仅仅是准备向法庭提供所有证据的一部分,这时候可以认为物证的效力大一些。

在法庭上庭审时,各方共同审查所有原告和被告提供的证据,确认那些是有效的证据,那些需要排除。对于口供,如果法庭排除了存在诱供、逼供的情况,当事人核实了口供的内容,并认罪(包括向被害人道歉并赔偿),说明当事人向法庭确认了轮奸发生的事实。这种确认可不是过家家,随便说说,可以随时反悔的。

这时,口供的证据性质经庭审后发生了变化。口供是导致当事人在法庭上认罪的原因之一,而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认罪行为(不仅仅是口供)成为法庭确认轮奸案最重要的事实证据。

我在前面与你讨论时,强调的是谁提供的“其他当事人在法庭上认罪的事实”这一信息更可靠,至少其他当事人的律师公开发布的信息确认了法庭上认罪的事实。

对此案,我并没有关注口供或其他物证。根据物证、口供等所有证据和当事人认罪的情况进行判定是否存在轮奸案,谁是凶手,应受什么惩罚是法庭的事,和你我大众没关系。如果非要在这里代替法庭审查物证、口供等证据,要知道你对物证、口供信息的掌握是部分的、不全面的,甚至是扭曲的。基于此类信息,把自己当做法官,对此案进行判定的行为是挺可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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