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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 梦鸽亲手将全家送上了祭坛 -- 忘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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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除了一两点有一点道理以外,其他都不通

还是逐句批驳吧

看了这段访谈,我只能说,梦女士确实不懂法。

首先,媒体公开了案情,你可以起诉消息第一散发人,但这和本案无关。也不能成为你公开审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媒体公布案情,同时秦火火在内的众多ID造谣,导致李天一以及他的家人根本没有了任何隐私,同时又被谣言所深深的伤害,这不能成为公开审理的理由吗?不公开审理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现在被媒体充分曝光,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的隐私的保护作用完全消失,这个时候要求公开审理对于未成年人更有利,为什么就不行呢?

同时,你要求公开审理,就侵犯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篇文章仅这一句话我觉得有一点道理,当然这也是可以变通的,在审理其他嫌疑人的时候不公开,审理李天一的时候公开也是可以的

其次,案件有疑点,利益归于被告是没有错。但是,疑点归疑点,还是得讲究证据。你说的诱供和非法取证,必须拿出直接证据,现在提审都有录音录像监控,你可以要求调取。

这个陈枢博文早就提出了,就问讯笔录中就有很多不当的做法---例如民警威胁其他嫌疑人---其他人都招了,你不招,你想被重判吗?等等

当然其他不当的审理还有很多,以上仅举一例,更多请参见陈枢博客

如有殴打等行为,第一时间,你的律师应当要求验伤,寻求司法保护,这是律师的基本职责,但是律师为什么没有?仅凭被告自述,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不会得到司法认证的,你怎么看怎么想是你的自由,法院基于此准则,驳回非法证据请求合法合理;

啥叫第一时间?对方报案并且导致李天一他们被抓都是几天以后,还第一时间?

第三,要想证明你儿子无罪,首先得证明对方报假案。报假案的基础是,对方的证据是伪造或无效,这点你证明不了

对方证据伪造的还少吗?宣称自己是处女,宣称自己在车内被李天一殴打,声称被李天一们从酒吧里拖出去,这些都可以被视频证据否定,如果杨女在车内遭到李天一殴打的话,她会一个人呆在车里近半个小时与小魏聊天?

同时,是蓄谋团伙作案的话,你还得证明对方的身份和团伙作案的关联证据。我说的是有效的直接证据,包括原告的交易流水,同时还得有交易现场抓捕取证。这就是警方为什么抓黄赌毒一定得在交易的时候,这是基本的法律程序。团伙作案,你还得拿出团伙作案的分成流水,策划录音,录像,或者书面文字,这样才能形成证据链。

这些梦鸽一个人可以做到吗?这些是需要国家机关去做的,问题在于梦鸽对酒吧的张经理提出控告,警方不受理,警方不受理,难道叫梦鸽自己去搜捕取整?

先不说两案不并立,就算你单独立案,公安不能也无法凭你一面之词,和这些间接推理立案,所以公安处理的程序是合法正常的。并非你自己所认为针对你的司法黑幕;

勒索短信都已经上交了,警方就不需要去调查?这样的做法正常吗?

但曝光率是你自己弄上去的,而且法律面前应该人人平等;

梦鸽怎么样把曝光率弄上去?梦鸽从二月份到七八月份都保持沉默好不好?

第五,原告报案或许夸大了事实,但是作为被伤害方,这种行为基于伤害后试图加重施害人的罪行的过激情绪和行为也是符合人性本能和逻辑的。但公安机关会进行侦查排除,事实也是这样做了。但这并不能改变案子的定性,只能改变量刑。案子的定性还是看直接有效证据。

公安会进行侦查排除?请问现在确定杨女到底是什么职业了吗?到底是不是酒吧员工了呢,为什么会在酒吧里面会有员工专用衣柜?

公安为什么连杨女是什么职业,都没有弄清楚?

如果是蓄谋策划的案子,相反在证据链和口供的严密性上是不会有太多的瑕疵的,因为那是一个人的思维结果,执行上相反会是完整合拍的。判断其是否真实,就得看证据链是否呈同一时间分布。只有为证而证,不管逻辑思维上如何合理,都会有一个硬伤,证据链时间分布不平衡,因为要一步一步推理出。

扯淡,谎言就算是有了精心的组织,也能够有多严密?要掩盖一个谎言,必然要造更多的谎言,这个怎么能够不搞出很多的问题出来呢?一个不够专业的贼就不是贼吗?

这点上,我就不得不说你的律师团了,看看自己发布的间接证据的时间排列,是不是像挤牙膏一样,但这是为什么?你所请的律师团有几个是专攻刑辩的,又有几个是刑侦出身的?你在某种情绪下,被他们忽悠成什么样了,他们会的只是庭审上那种为辩而辩?李在珂律师确实是比他们懂这个案子。

证据只要客观,能够说明事实,还与时间有关?

律师就要刑侦出身?李在珂此人给梦鸽的短信中就炫耀他在公安的关系呢,这样的擅长搞关系的人更靠谱,李在珂也说了此案至少存在20多个疑点呢?

从原告供词矛盾性来看,这不属于精心策划的团体犯罪,属于偶发事件。

扯淡,原告证词没有矛盾,你会说对方无懈可击,原告证词互相矛盾,你又可以说人家那不是精心策划的,也就是说原告不管怎么样,都是李天一,梦鸽不对是吧?

我相信这不是孩子们主观意识有预谋的想强奸。但一群熊孩子,喝了酒,刚打完架,肾上腺素和荷尔蒙激增的情况下,在特定环境做出客观结果严重的事情是完全有可能的,不管平时他们表现如何。

因为他们可能犯错,所以你就认为他们一定是轮奸了是吧?

但是你的律师团为证而证,却反而违反常规逻辑了(一上五,买通司法)。这点就不累述了,很多网友都辩诉了。

什么叫做为证而证,谁不是为证而证,而是恰好相反,本来无罪,却要证明人家有罪是吗?

买通司法怎么不通逻辑?李在珂给梦鸽的短信不是说了他在公安有很强关系吗?不就是说要让他买通公安的话很方便吗?

总之,你可以质疑,但处理问题,得在法律框架以内,不该多用庭外招数。

互联网上针对李天一的谩骂造谣还少吗?不能在网上进行反击?只许他们放火,不许梦鸽点灯是吗?

公安审判,之所以分开审判,一是为了防止串供;二就是审讯用词中使用“囚徒原理”,最后达到“纳什平衡”,来接近真相。这是世界通用的审讯手法,并不是你那群没有刑侦经验的律师团所谓的诱供。总之,你自己不懂法,请的律师团,所出的主意和做的事,也只能说明你所托非人。

这个家伙在卖弄什么囚徒原理,纳什均衡,但是他完全错了,囚徒困境恰好不是纳什均衡,而是一种对纳什均衡的偏离,纳什均衡指的是一种系统会自发达成的有利于博弈各方的状态,而囚徒困境则是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各自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结果导致各自利益最小化---所谓囚徒困境---即因为囚徒被分开审讯导致的信息不通,导致的困境,这根本不是纳什均衡。

至于是不是诱供,公安对小魏说---别人都招了李天一打人,你不招,你是不是想重判,这个是不是诱供?

这个比纳什均衡更容易看清楚很多。

总的来说,这篇貌似专业,甚至还夹杂着一些貌似专业的名词,什么证据链的时间分布(不知所言)什么纳什均衡,什么囚徒原理,是一篇虚张声势的,基本上可以断定,这是某方刻意推出来的一篇,不是个人行为,而是组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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