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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 梦鸽亲手将全家送上了祭坛 -- 忘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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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关于对李某某被控强奸案辩护的辩护--律师陈枢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e44b4910101gxzh.html

十四、李某某没有为发生性行为而实施暴力

1、由于被害人一直是主动出台卖淫,因此李某某等对所谓被害人实施暴力没有任何动因,未成年人等对所谓被害人实施暴力与生活逻辑明显不符。

(1)、证人李某证实,“在酒吧内李某某和某某某谈得挺好”,也许所谓被害人出台是为了李某某吧。既然你有情,我有意,那么李某某有何必要将所谓被害人打伤呢。

(2)、所有客观证据都否认了李某某等对所谓被害人实施了暴力。客观证据全都证明所谓被害人对这些未成年人穷追不舍,追了一夜到天明,必与这些人发生性关系。

既然女方如此主动,李某某等未成年人还有何必要对女方大打出手一番之后再与其发生关系呢。这不符合生活逻辑。

(3)、预审口供此供彼供,前供后供,明显不一,检察阶段口供基本上排除了对女方殴打或互相吵嘴打架,审判阶段不仅法官提审排除了殴打或打架,而最关键的是庭审中三名被告人表示均没看到李某某殴打,一名被告人虽然说李某某在车内有殴打或按压(被告方则认为女方在车内耍酒疯踹司机等影响了行驶安全)。但我质证该被告人开车时(他当时开车):是注意前方还是后边,该被告承认主要注意前方,对车后面情况只是通过反光镜偶然看一下,看得不是很清楚。大家知道,在聚精会神目视前方开车的情况下,偶然看一下反光镜是不会看清后面的

而且李某某的监护人当庭提出,该被告人对李某某的打人指证,是由于他的辩护律师与李某某监护人有私人恩怨,背后对被告人进行了唆使。

2、李某某的所谓实施暴力口供源于办案机关不公平的讯问

(1)、在审讯年仅15岁的魏某某时,预审人员当着其监护人父亲魏某某的面,喝斥魏某某:“别人都说李某某打了,李某某自己都承认打了,你为啥说他没打,你到底是想重判还是想轻判?”就这样,未成年人口供中一度出现了李某某等人暴力殴打所谓被害人的供述。

(2)、在审讯未成年人魏某某(大)时,办案人员也是当着其母亲郭某某的面,要求魏某某(大)承认李某某等对所谓被害人实施了暴力殴打。郭某某实在容忍不下去,同审讯人员当场吵嚷起来。

(3)、审讯人员对李某某半夜审讯,据监护人反映还有疲劳审讯的情况,不符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由此可见未成年人的所谓实施暴力的有罪口供等是不应采信的。

(4)、预审人员还大量使用复杂问语以达到诱供的审讯目的,甚至进行全局性的误导

为获取未成年人有罪的自供和互供,使用很多复杂问语以进行诱供。以诱使嫌疑人的回答符合办案人员定罪的要求。

复杂问语是问语中已经包含着已有判断或已有结论,或包含着某种假设,暗示某种答案。审讯中应该是禁止使用的,尤其是对未成年人,应该严格禁止使用。仅举 2013年2月25日对魏某某(大)的部分审讯用语:问:“在湖北大厦你们怎么强奸某某某的?”(律师注:问话中已包含犯罪性质是“强奸”的肯定判断)。问:“进房间后谁打那女的了?”(律师注:问话中已包含有人打那女的了这个肯定判断)。问:“你们强奸某某某之前商量过怎么办吗?”(律师注:问话中既包含肯定犯罪性质是强奸,又包含嫌疑人‘商量过’这个肯定判断)。3月10日半夜审讯魏某某(大)。问:“强奸的地点?”(律师注:包含肯定犯罪性质‘强奸’)。

正确的询问应该是:你或者他人当时在什么地方?说过什么话?实施了什么行为?

仅看以上区区几句,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会毫无异议地确认这是用复杂问语进行诱供。

审讯时一句没问过未成年被告人,对方有没有引诱你们的言词或行为。这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在审讯中既要注重有罪和罪重的事实和情节,也要注重无罪和罪轻的事实和情节的要求。

( 5)、最严重的是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整体性、全局性诱导和误导,如对李某某的审讯中(同步录音录像),竟然告诫其:“你别听律师瞎说”。后来更为严重,竟说:“听我的对你才有好处,听律师的你肯定吃亏”。

对未成年人这种整体性的误导,必然会对审讯结果产生不良影响和不利作用,律师明明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在有些人口中竟然成了损害被告人权益的。被告人因未成年而心智不够成熟,独立确定问题的意志能力和独立辨别是非曲直的理智能力都较差,因此容易使未成年被告人产生是非不清的颠倒性认识,从而影响口供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我并非否认预审中形成的一切口供(我也援引和采信了很多能证明案件事实并且有价值的口供),而是坚持否认预审中被告人的一切有罪供述,否认所谓被害人的虚假编造之词,和否认酒吧污点瑕疵证人的所谓有罪证实,我认为这些主观言词证据都不应予以采信。

但是,我虽然认为审讯有瑕疵,要求对被告人有罪供述进行排除(法院未予采纳)。但我不认为这是非法审讯,也不认为这是非正常审讯。因为同步录音录像显示:

1、是由适格的预审人员进行的审讯。

2、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审讯场所进行的审讯。

3、审讯中没有发现刑讯逼供。

4、审讯后有被告人签名。

5、监护人一直都在审讯现场并且审讯后也签了名。

有人可能以为:我会认为某分局对本案的工作作得很差,其实完全不是这样的。我无罪辩护的主要依据几乎均来源于侦察和预审的工作结果。我是表示感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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