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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旧作一篇 写给朱令案的真凶 -- 玉垒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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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此案开始调查后不久即停滞

遗憾,我更愿意怀疑北京公安局当时调查工作的有效性。

我的理由或许不强甚至无关:投毒伤害案件在美国是非常少的。有人统计00-10年间,由联邦调查局立案的仅130起,而同期各种人身伤害案件总数有十几万。我不相信中国的罪犯更喜欢投毒,中国警方于此经验更足。

假设当时北京公安局调查结束,检察院认为可以正式起诉嫌疑人孙维,如果起诉书要陈述的基本犯罪事实是孙维投毒伤害朱令,那就需要有详细证据来描述几个关键事实,被告获得有毒物铊盐的过程,投毒的过程,投毒的动机。犯罪动机是比较主观的,被告自己坦白当然好,没有或者翻供也没关系,可以由其他调查结果支持,最后定罪与否,按律与坦白情节无关。而描述投毒的整个始末就需要牢靠的人证物证来支持,不能完全依靠被告自陈的内容,特别是一些关键节点。我认为此案的关键节点显然是被告取毒和投毒的细节。从检察官的角度考虑,此案取毒一节相对更为重要。因为被告可以辩称,自己虽然实施了投毒的全程动作,但并不知道铊盐是在哪一步加入的,或者不知道投入的物质是铊盐。但是,如果真如当前很多怀疑的,被告是从实验室取出有毒的铊盐,即使能否认自己没有实施投毒,也很难对这个取毒事实提出合理的无罪辩护,因为铊盐离开实验室之后,只有毒害作用而再无其他目的。(难道女大学生需要自己配制耗子药?)

此案之所以一直停滞,不能交检察院起诉,我认为一个很大可能性是调查人员在取毒这个关键细节上遇到了相当大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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