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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五毛是怎样炼成 -- 暗香疏影月黄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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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整理】有什么不合法的?部分家伙处罚轻了

有什么不合法的?按照反革命罪标准,部分家伙处罚轻了

督公顾左右而言之的伎俩不是一般的高

做的姿态倒显得我理亏似的

当年毫无准备的张宏良出丑就难免了

希望农发行工作的时候拿出类似1/10的心思

Q7盛行只会挥霍民脂民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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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革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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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革命罪(crimes of counterrevolution)刑法上最严重的一类犯罪。通常是指以推翻现政权为目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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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规定的反革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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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规定的反革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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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革命一词是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出现的。但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中,一般不用反革命罪这个罪名,而用内乱罪、外患罪等罪名。在中国现代史上,最早规定惩治反革命罪的法律,是1927年3月武汉国民政府公布的《反革命罪条例》,它规定:“凡意图颠覆国民政府,或推翻国民革命之权力,而为各种敌对行为者,以及利用外力,或勾结军队,或使用金钱,而破坏国民革命之政策者,均为反革命行为。”这个法律在打击当时 反革命罪的时代猖狂的反革命破坏活动、保卫革命方面,起了积极作用。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政权,历来十分重视同反革命罪作斗争,1934年就公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又在总结镇压反革命运动经验的基础上,于1951年2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规定:“凡以推翻人民民主政权,破坏人民民主事业为目的之各种反革命罪犯,皆依本条例治罪。”1979年7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把反革命罪规定在分则第 1章,并在第90条为反革命罪规定了如下的定义:“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都是反革命罪。”这一规定指明了中国刑法上反革命罪的实质,划清了反革命罪与非反革命罪的原则界限。

  中国刑法上的反革命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反革命罪的客体的重要性,决定了反革命罪是社会危害性最大的一类犯罪。反革命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在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也就是中国《刑法》 第91~102条所规定的各种危害国家的行为。

  反革命罪的主体,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公民(包括外国人)。但有些反革命罪(如背叛祖国罪、投敌叛变罪等)的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反革命罪的主观方面,是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不具有这种目的的危害社会行为,不能构成反革命罪。有无这一目的,是区分反革命罪与其他刑事犯罪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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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规定的反革命罪,

  中国刑法规定的反革命罪,包括以下几种:

背叛祖国罪

  作为本罪客观方面要件的勾结外国,是指勾结外国政府,而不是勾结任何一个普通外国人。阴谋是指与外国相勾结,共同策划危害中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如策划对中国发动侵略战争,出卖和夺取中国领土,或对中国进行其他颠覆活动。本罪的主体是中国公民,主要是窃据了党和政府重要权力或有重大政治影响的人。普通公民投靠外国,充当外国间谍,为外国窃取、刺探本国情报的,构成间谍罪,不定背叛祖国罪。

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

  阴谋颠覆政府罪的客观方面,是密谋策划以公开的和秘密的、合法的和非法的、和平的和暴力的方法,推翻人民政府,或改变政府的性质,把政府权力篡夺到自己手里。阴谋分裂国家罪的客观方面,则主要表现在阴谋策划发动反革命政变,割据一方,公开与中央人民政府相对抗。以上犯罪的主体,都只能是中国公民(主要是混进党里、政府里和军队里的野心家、阴谋家)。

策动叛变或者叛乱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策动叛变或策动叛敌的行为。策动的手段有暴力威胁、物质收买、女色勾引、灌输反动思想等。本罪策动的对象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武装部队、民警、民兵等特定的人员,策动的目标只限于使上述人员投敌叛变或者进行反革命叛乱。唆使上述人员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或者唆使上述人员以外的人进行反革命活动,均不构成本罪,只能作为有关犯罪的教唆犯处理。本罪的主体,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

投敌叛变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投靠国内外敌人营垒,叛变革命。在实践中,多数表现为为了投靠敌人进行反革命活动,秘密脱离革命队伍,投奔国内外敌对势力的控制区。本罪的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

持械聚众叛乱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持械聚众叛乱。持械不仅指持有枪炮等武器,而且包括刀斧、棍棒等各种凶器。聚众是指多人纠集一起,共同进行叛乱,单人不可能构成本罪。叛乱即公开暴乱,通常表现为杀人,放火,袭击党政机关,抢夺武器弹药、粮食、牲畜或其他财物等,往往在较大范围内造成严重破坏。在发生叛乱时,往往有一些不明真相的和被裹胁的群众参加,要把他们同反革命叛乱分子区别开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在这类案件中,着重打击的是首要分子、其他罪恶重大的和积极参加的分子。

聚众劫狱罪

  狱外的人结伙使用暴力,劫夺在押罪犯的行为。暴力指殴打、捆绑、杀伤看守人员,捣毁监门,夺取警卫人员的武器等强力行动。在押罪犯指已被逮捕、关押的各种罪犯。聚众指多人纠集共同实施犯罪,单个人不可能构成本罪。

组织越狱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两个以上在押罪犯秘密勾结,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越狱;单个人逃跑的,不构成本罪,而按脱逃罪处理。组织越狱,一般多采用暴力手段,如殴打、捆绑、杀伤看守人员,砸破监门等。本罪的主体,是在押罪犯,至于他们原来犯有何种罪行,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是以反革命为目的。在押罪犯不是出于反革命目的而脱逃的,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脱逃罪处理。

间谍、特务罪

  参加国外的间谍组织或国内外敌人的特务组织,或者接受敌人的派遣任务,或者虽未参加敌人的间谍、特务组织而为敌人窃取、刺探、提供本国情报的行为。有以上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间谍和特务都是敌人进行侵略、颠覆和破坏的重要工具,二者本质是一样的。间谍的任务主要是采取各种秘密方法,包括打入本国国家机关和军队内部,搜集各种情报;特务除搜集情报外,还进行杀人、 放火、 爆炸等破坏活动。“间谍”一词限指国家之间的情报破坏活动;“特务”一词则无此限制。

资敌罪

  供给敌人武器军火或者其他军用物资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敌人,是指国内外敌人营垒,而不是指国内暗藏的个别反革命分子。构成本罪,只限于用武器军火或者其他军用物资(如粮食、被服等)资助敌人。用提供情报或指示轰击目标等方法资助敌人的,分别构成间谍、特务罪和反革命破坏罪,不构成资敌罪。

反革命集团罪

  反革命集团是指以反革命为目的结合起来的共同犯罪组织。这种集团同普通共同犯罪形式不同,参加者都在3人以上。有的反革命集团还有名称、纲领和反革命活动计划,组织比较严密,一般都是为了长期进行各种破坏活动。

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

  进行反革命活动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可以表现为两种行为:一种是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反革命活动,主要表现在以反革命为目的,利用封建迷信活动的形式制造、散布谣言,蛊惑人心,制造混乱,破坏革命和建设;另一种是组织、利用会道门(被人民政府取缔的反动封建迷信组织,如一贯道、九宫道等)进行反革命活动,主要表现在以反革命为目的,秘密串连,发展道徒,恢复会道门活动,以会道门为据点,制造、散布谣言,制造混乱,或者密谋策划,阴谋暴乱等。只要有以上行为之一,就构成本罪。

反革命破坏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可以表现为各种破坏行为:①爆炸、放火、决水、利用技术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军事设备、生产设施、通讯交通设备、建筑工程、防险设备或者其他公共建设、公共财物的;②抢劫国家档案、军事物资、工矿企业、银行、商店、仓库或者其他公共财物的;③劫持船舰、 飞机、 火车、电车、汽车的;④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⑤制造、抢夺、盗窃枪支、弹药的。实施上述行为之一,就可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反革命目的;否则就只能按其他有关的刑事犯罪处理,不构成本罪。

反革命杀人、伤人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杀人或者伤害他人健康。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反革命杀人、伤人罪同一般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一样,区别的关键是,是否以反革命为目的。

反革命宣传煽动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口头、文字等方法进行以反革命为内容的宣传煽动。这种宣传煽动,一般不是面向个别人而是面向广大群众实施的,同共同犯罪中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如教唆他人去杀人)是显然不同的。本罪的主观方面,是以反革命为目的,同少数人的落后言行以及由于疏忽大意写错标语、喊错口号等等之间具有严格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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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意

  反革命的原意为反对革命,原来“反革命”与“革命”一样同属于中性词(因为革命不一定是对的,反对革命亦不一定是错的)。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前,反革命属于刑法规定的罪名之一。后来,随着政权稳固、社会发展,革命一词因为不符合国情(建国数十年,已不适合再称为革命),所以在刑法中取消了该罪名,并以“危害国家安全罪”取而代之。

http://baike.baidu.com/view/48744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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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派的标准

  1957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发文“中共中央关于《划分右派分子的标准》的通知”,其中“右派分子”的标准,包括:1. 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城市和农村中的社会主义革命,反对党和人民政府关于社会经济的基本政策(如工业化、统购统 批判右派分子大型集会销等);否定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就;坚持资本主义立场,宣扬资本主义制度和资产阶级剥削。

  2. 反对无产阶级专政、反对民主集中制。攻击反帝国主义的斗争和人民政府的外交政策;攻击肃清反革命分子的斗争;否定“五大运动”的成就;反对对资产阶级分子和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的改造;攻击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人事制度和干部政策;要求用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和文化教育代替社会主义的政治法律和文化教育。

  3. 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反对党对于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的领导;以反对社会主义和共产党为目的而恶意地攻击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机关和领导人员、污蔑工农干部和革命积极分子、污蔑共产党的革命活动和组织原则。

  4. 以反对社会主义和反对党为目的而分裂人民的团结。煽动群众反对党和人民政府;煽动工人和农民的分裂;煽动各民族之间的分裂;污蔑社会主义阵营,煽动社会主义阵营各国人民之间的分裂。

  5. 组织和积极参加反对社会主义、反对党的小集团;蓄谋推翻某一部门或者某一基层单位的共产党的领导;煽动反对党、反对人民政府的骚乱。

  6. 为犯有上述罪行的右派分子出主意,拉关系,通情报,向他们报告革命组织的机密。

另有极右分子的标准

  1. 右派活动中的野心家、为首分子、主谋分子和骨干分子。

  2. 提出反党反社会主义的纲领性意见,并积极鼓吹这种意见的分子。 声讨右派分子大型集会

  3. 进行反党反社会主义活动特别恶劣、特别坚决的分子。

  4. 在历史上一贯反共反人民,在这次右派进攻中又积极进行反动活动的分子。

  简言之,反对党及其政策是右派,其中领导人物为极右分子。

反右的扩大化

  与其它后来被中国共产党自己否定的政治运动相比较,反右运动本身并未被中共视为错误。

  但中共承认执行过程中有“扩大化”问题,即“反右扩大化”:在具体执行中,尤其是在运动的后期,很多单位将标准简单化,为下级单位指定右派分子的百分比,造成许多人被冤枉。

  据1978年平反右派过程中的统计,在1957年的“反右运动”和1958年的“反右补课”中,全中国抓出五十五万名“右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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