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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访监记 -- 南京老萝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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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任大点评你说的案情了,解释一下吧

举例分析让你看透网络煽情文章的背后

很多人觉得公知们蛊惑了自己,但是又说不出有什么问题,每每看到公知们写的揭露文章,又血脉喷张的一致谴责,到底问题出在哪里?我们需要的就是解剖麻雀,不要简单的说有问题而是那具体的案例分析一下,让公众在解剖刀下看一下这些文字工作者的刀笔是如何可以颠倒黑白的杀人的。

我的助手给了我一篇文章,正好是一个非常生动的案例,我助手他认为该文章写的事情是太令人发指了,似乎政府腐败和黑幕重重,很多公知也在摇旗呐喊的转载着,但是这是一个很好的实例,大家通过这个例子进行分析,反而可以得到非常相反的结果,这文章更像是一个腐败分子家属与一些人勾结以后来混淆视听的文章,由此分析的过程可以让大家看清很多网络文章是怎样煽情的忽悠大众的情感的,这样的手法被南方系创造和发扬光大以后,造成了国家公信力巨大的问题,现在大家可以看看其原文是怎样写的:

https://www.cchere.com/article/3570669

上面的文章看到这里,大家跟着该文章的情感,应当已经义愤填膺了吧?但是如果把其中的不合理的地方揪住来,你的感觉就会不同。这里我的助手也是过于天真了,此案有问题的。作者肯定没有说全部实话。对于绝大多数的读者如果没有法律基础是看不出问题的,就算是法律工作者如果没有足够的修为也是看不出来的,这里我们就庖丁解牛的看一下问题的本质:

他第一个没有说实话的就是他父亲与其母亲参与的项目的关系,这个项目如果他父亲如果与之管理不沾边,也来不得行贿一说!只有他父亲在这个项目的实施或者审批当中发挥了权力的关键性作用,才有可能出现行贿受贿的说法,行贿受贿的成立的关键不单是利益输送,而且还要有利用职权不当的取得了利益,二者是缺一不可的,他父亲不在项目当中当权,何来行贿一说?作者怎么不说他父亲与项目的联系呢?

既然看到了他父亲与项目的特殊关系,其母亲入股就很可疑了。这里作者有意的渲染了他母亲的实际出资,并且说他找到母亲当年出资的实际证据,但是如果大家关注到其父亲与案件的特殊关系,这样的出资就有问题,就算其有出资,但是轻易就赚取了溢价,这就如有意低价卖给官员房子,官员也是真的掏钱了啊!不是也算犯罪吗?所以他妈实际出资20万有取款证明不能完全说无罪。我们再举例一下:如果证监会的官员让其关系人在其审批的上市公司当中参股,以此审批签字让公司上市,这样的投资确实是到位的,但是上市后溢价达到多少倍,这样的行为算不算上市公司给他行贿受贿?这里我们还要注意到的就是作者没有提及溢价是多少,如果溢价就如合理的利息那么一点,哪怕是高利贷的高息,他都会说溢价的数额的,这也是一个重要的疑点。

还有需要大家注意的就是离婚也可以是假的!很多腐败分子为了规避法律,就是以假离婚的方式,自己审批前妻中标,这样实际上是腐败犯罪的常态。在此虽然假离婚是一个推测,但就算是真的离婚,双方也未必成为陌路,有不少关系还很好的,毕竟是曾经睡在一张床上的啊!很多人有新欢对于前妻有歉疚反而会更给前妻办事,还有就是双方有共同的孩子,就更难以割舍了。虽然夫妻离婚多年,但是有共同的孩子,可以是为了孩子干共同的事情。大家不要忘记楼主可是他们共同的受益人啊!因此作者所说的其父母离婚是不能成为无罪的证据的。

楼主说了很多煽情的细节,我们这里不禁要问的就是他的这些细节是从哪里来的?文章中说多次审查起诉都没有通过,合理的情况应当是属于案件的侦察阶段,如果在案件侦查阶段,是不准探视的,更不准犯罪嫌疑人与家属通信,律师见也要批准和有办案人员在场,这些所谓的逼供情况是哪里来的?即使他的这些说法不是其编造,有关所谓的逼供信息和他父母与之的对话肯定不是合法渠道得来的。而且我们注意到他这样的与区检查院的侦察人员冲突,检察院的侦察人员是不会通融让他见到父母或者通信的,这样的激烈冲突下即使是有熟人托情也是办不到的,上级机关已经是对抗了,上级的压力也是不会在乎的。

从文章当中看,这个案件到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本身是很诡异的,正常的情况是检察院的反贪局侦察完毕以后到本检察院的起诉科进行的,并不会报送到市检察院,报送市检察院的情况是案件存在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重大案件或者案件涉及了局级以上的高官了,从作者的内容上看如果没有隐瞒,市检察院干预这个案件是不合程序的,这里市检察院肯定有作者的关系的,这个不合程序的背后,实际上就是巨大的腐败嫌疑。而区检察院如果与之无仇(如果有仇作者早就大书特书了),案件又有上级反对,没有确凿的证据和案件案情重大,是不会如此执着的。双规纪委的逼供在中国是很特殊的,是没有法律责任的,所为的逼供问题就要把错案做到底是没有逻辑基础的。而作者提到了市区两级办案人员,却有意回避了案件怎样从区检查院侦察到市级检察院办案之间的法律关系纽带的,这也是重要的疑点。

我们再深入分析一下,这里我们发现作者所谓的林某为了立功诬陷其父母的逻辑也不成立。林的贿赂本身就是犯罪,如果成立他原来的项目利润也要被收缴,这相当于林某因为犯罪被抓,这个时候他主动交待了执法机关不了解的一个行贿犯罪项目,按照中国的司法解释,这个交代不是他的立功,而是对于那个犯罪的自首,自首只不过是对于其自首的犯罪进行减轻或者从轻,对于其原来的犯罪是没有直接影响的,林这样做只能是让他自己承担更多的刑罚,他没有事实基础是不会这样所谓的“立功减刑”的。所以虽然说坦白从宽但是不是坦白不纠还作为立功给减刑的,作者所谓的林某为了立功减刑而诬告是不成立的,作者论述林某的动机也存在问题,这是根本性的致命问题。这里什么样的情况下是例外呢?只有让林入狱的诈骗项目就是他妈参与的项目,他妈行为本身涉及诈骗,才有他这样举报立功的机会,这样一来他妈是共犯的,共同犯罪不应其退出而免除,尤其是还得利了的情况,而且如果这样的诈骗案件与他父亲还有关,案件就恨重大了。而林某把官员及其家属变成共犯,他主动检举同案共犯当然是属于立功了,他就可以减刑了。作者主要掩盖的可能就是这类似的原因,如果是这样,下面坚持起诉就有道理了。

再更进一步的是我们注意一下作者的表述,是他母亲先想要参加一个项目缴纳了20万订金,然后再找林某做的,如果这个项目后来是一个诈骗项目,作者父母是共犯的话,按照这样的过程大家发现了什么?他父母是在先的,这如果是诈骗成立的话,他的父母不但是共犯而且是主犯,林某反而成为了从犯,这样的话林某罪行可就轻多了。我们再进一步讲,其母亲先交纳定金签署了一个他父亲行事职权得到的项目,然后把项目转给林某得到了巨大的溢价,这里不算林某的诈骗也是犯罪,是腐败分子典型的倒卖批文和项目的行为,也就是他父亲批他母亲叫定金签合同然后卖给了林某,按照其父母的特殊关系得到合同得到项目得到溢价,不算犯罪吗?作者狐狸的尾巴就在这里。这里其母亲缴纳的订金根本不能证明其无罪,而检察院认可有这样的证据就是要开脱腐败分子。因此本案作者父母在案件当中实体和程序都有问题,但是这个问题是作者有问题、与作者有关的市级检察院有问题而不是作者所说的区级检察院的问题,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当前反腐败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腐败分子是狡猾的,但群众的眼睛却未必是雪亮的,腐败分子的狼也会披上羊皮的,我们的公知是既积极的挑动群众对于腐败的仇恨由在政府真正打击腐败分子的时候为腐败分子开脱,这样的叶公好龙的背后只能说他们的立场存在严重的问题。

在文章当中作者穿插了很多他们家的人员被抓以后的悲惨情况,这些描写的内容是非常感人和煽情的,但从逻辑上而言,被抓以后家庭遭遇的不幸等等与减轻罪责是没有任何关系的,更何况对于绝大多数的犯罪,罪犯接受刑事处罚对于罪犯的家庭而言都是一个灾难,孩子、老人在罪犯服刑的时候肯定是受害者,但是因为罪犯的家庭原因我们就能够放弃对于罪犯的惩罚吗?这个逻辑与一些人主张药家鑫的父母的不幸作为给其杀人减刑是同样的逻辑,以一个悲情的道德舆论来干预司法,这也是各种公知一贯的做法。在这里严惩罪犯也就是让人知道你的犯罪你的家庭也是要为你犯罪付出代价的,让人不要去犯罪!

这里我们还要注意到一个细节就是作者谈到了退回侦察,这里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如果林某的犯罪已经在起诉了,他父母的案件才涉及退回侦察,而退回侦察的是市检察院,问题就很清楚了,这个林某的案件案情重大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而作者父母是共犯这样的事实在有关人的作用下市检察院拒绝将其父母作为共犯,这个案件是被当作两个案件侦查的,市级检察院审查起诉林某诈骗的大案,而区级检察院立案了他父母的贪污案,这两个案件应当并案处理的,但是市级检察院已经被做好了工作要把与林某共犯的腐败分子开脱出来。如果是这样的情况,这个文章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腐败分子的蛊惑文章了,借助舆论审判要给腐败分子逃脱罪责制造条件。

而对于中国没有心证,对于腐败分子很多事情是天知地知你知我知,要取得证据经常需要口供也需要手段,一些事情是必须的,这里要还要他父母口供一致,如果是假案,可能吗?除非是有意陷害,办案人员要担多大责任故意去陷害一个无冤无仇的人?尤其是在市检察院的干预之下,陷害是很难的,在审查起诉的时候市检察院是可以提审嫌疑人的,取得的新口供是可以直接不起诉也不用退回侦察,很多地方是逻辑不通啊!因此本人认为此案有合理性。如果不是被作者的逻辑代入歧途,人们的理解会有不同的,这个案件的背后很可能是很多人相信和想象的反面。作者的证据不能证明此案犯罪嫌疑人无罪,犯罪嫌疑人的离婚也不能证明其无罪,犯罪嫌疑人的收到逼供的信息作者得来的渠道有问题,再加上案犯林某的直接指控,作者说他陷害的动机上逻辑也不成立,市区二级检察院的司法程序作者说法混乱与刑诉法不合等等,如此多的问题都指向共同的方向,正常的情况下是可以作为作者这篇文章带有行为恶意的证据的,在很多地方甚至可以作为作者藐视法庭干扰司法公正的充分证据的。

本案的作者我们看到海归的公知体写的非常好,很多公知的煽情文章就是这样的,如果在国外会怎么样呢?在美国这样的案件是要被当做藐视法庭的,这样的恶意攻击司法是刑事责任,对于这个情况我们的公知却是选择性的失明的。美国不但是当事人不能这样,就是对于媒体也是有很大限制的,国际上不但对于案件的侦破禁止报道,就连案件的审判也是有所限制的,早在1948年,联合国《国际新闻自由公约草案·第三公约》就把“妨碍法庭审判之公正进行”的新闻列为禁载。1994年,世界刑法学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关于刑事诉讼中人权问题的决议》第十五条规定:公众传媒对法庭审判的报道,必须避免产生预先定罪或者形成情感性审判的效果。如果预期可能出现这种影响,可以限制或禁止无线电台和电视台播送审判情况。在美国的法庭审判是不许记者录音录像的,比中国的限制要多。直到2010年在维基解密(Wikileaks)创始人朱利安阿桑奇(Julian Assange)的听证会上,英国法院才首次允许记者在庭审期间使用Twitter。我们可以看到的就是这样的文章对于公众的误导足以影响司法的公正,有些案件是被舆论预先定罪,而此案又是试图借助舆论造成情感性审判。

很多人看到此文以后,自己的逻辑被带进去了以后,水平就如被公知忽悠的愤青。他是假话没有说但是真话不全说,给你错误的信息想象,脑残的特点就是没有自己的逻辑,在看一个文章的时候不能把自己的逻辑独立在文章之外进行审视,愚民教育的特点就是让人总是顺着文章的所述而进行理解,这样就是洗脑者所需要的理解,并且按照这样的理解进行应试,没有跳出来独立思考的素质,这也是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的最主要的差别,这样的教育造成了社会的愚民环境,社会的判断力低下,现在就要为这样的教育体制付出代价,你想要愚民相信的东西和接受的东西不仅仅是全部被社会逆反式的妖魔化,即使是好的东西也被妖魔化,各种蛊惑的文章反而在这样的愚民沃土上肆意滋长,这是我们国家的领导人要反思的事情,也是要为以往的过失检讨和付出代价的事情。现在是当初的愚民教育结果是现在愚民都相信了公知,变成了反政府的愚民和反社会的愤青,虽然很多人年纪不小了,但是思考问题的想法与毛头小子没有什么区别,在一个民间智慧缺失的社会,就是一个顺民与暴民组成的社会,而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就是要蛊惑顺民变成暴民而达到他们自己的目的,这样的社会一定是各方不满、激烈动荡和没有凝聚力的社会。一个士绅阶层和宗教信仰的存在,对于社会的和谐运转是非常重要的。

看透了此文,你就知道以后要当怎样看待南方系那些煽情的文章了。

通宝推:慧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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