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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物权与民心 -- wild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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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在宪法里,公有财产可以“神圣”

私有财产就不要再“神圣”了,这样能体现两者法律地位有高下之别。因为人心本私,你要侵犯私人财产了,财产所有人一定跳起来;有人侵犯公有财产了,未必有人肯见义勇为。在今天的国民心目中,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当然是私产的地位高。这在宪法里,就应该拧回来,不然,不要说保护公有财产,尊敬公有财产都不可能了。

(82年)《宪法》第13条在列举了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以后,还列举了“其它合法财产”。对“其它合法财产”理解,应该与宪法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联系起来考虑。这里所谓“其它合法财产”,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对于大多数公民而言,当然可以理解为只包括属于生活资料的私有财产。但是,即使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个体经济也是受宪法保护的。

三、公民财产权的宪法规范

宪法学界关于公民财产权的讨论主要集中两个方面:一是如何制定保护公民财产权的宪法规范;二是此种宪法规范在宪法上应该放在什么位置。

第一,如何制定保护公民财产权的宪法规范。宪法学界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私有财产的保护与公共财产的保护同等重要,既然《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12条第1款)”,那么,“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也应该写进宪法。

另一种意见认为,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进《宪法》是不适当的,即使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也只是规定保护私有财产权,而没有说它是神圣不可侵犯。国家在必要时,可以对私有财产进行征用,并给予合理补偿。如果把私有财产神圣化,国家对私有财产的征用也就不可能了。所以,不应在宪法上写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其实,在《宪法》内写上“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都是值得推敲的。其一,宪法和法律所保护的是对财产的权利,而不是直接对财产本身进行保护。对财产本身的直接保护是有关国家机关的责任。其二,“神圣”这种修饰词语具有宗教意味,其含义是不明确的,具有不同观念的人对于“神圣”二字会有不同的理解。其三,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具有多种形式,有的公共财产属于中央政府所有,有的属于地方政府所有,有的属于群众集体所有。对属于某一级地方政府所有的公共财产,中央政府能否调用,对属于集体所有的财产,国家能否征用,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其四,法人或者公民个人对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在“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下是否也属于“神圣不可侵犯”的范畴,也是值得探讨的。其五,对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问题,正如第二种观点所言,也是值得推敲的。所以,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对于财产权的保护只能规定一个原则,而不易作过于具体的规定。如何保护财产权的具体问题,应由民事、商事和刑事等方面的法律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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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规定:“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均不得受到剥夺。”魏玛宪法第153条第2款规定:“公用的征用,仅限于裨益于公共福利及有法律根据时,始得行之。……”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没有正当补偿,任何人的私有财产均不得被征用为公共使用……”从这些宪法条文中可以看出,西方国家的私有财产已经不是绝对的“神圣不可侵犯”了,在正当补偿的情况下,它必须服从于公共利益。

 一、社会主义根本性质否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立国之本的根基就是公有财产。宪法中关于“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就是对我国立国之本的根基的宪法肯定。如果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也规定到宪法中,中国的宪法就不是社会主义宪法了。因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看似是一项关于人权的条款,实则是关于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基础的规定。

  也有人提出“双神圣”,即来个公有财产、私有财产“双神圣”,这是绝对错误的。神圣是一个极至词,两个神圣,就没有神圣可言了。为什么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因为公有财产正是社会主义的根基,没有公有财产,就没有社会主义。

  在有些人呼吁宪法作出如此修正的同时,我们必须预见到对此社会将产生什么样的负面影响。在私有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公有财产,尤其是国有企业的资产大量流失,其中相当一部分恶性转化成了私有财产。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局1993年的统计资料,从1982年至1992年共流失国有资产5000多亿元,平均每天流失1.3亿多元。国有资产流入私人腰包的形式、渠道多种多样,大致有:利用价值双轨制的差价,凭借手中权力进行买空卖空,坐地牟取暴利;通过行贿、“回扣”等手段,使国有企业让出市场,从中渔利;通过企业改制时低估国有资产,利用国有资金炒股票、房地产,谋取暴利;通过挪用、转移、侵吞国有资产,直接、间接地兴办、扶持属于自己或亲友的私有企业等。此时,如果宪法再来个“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话,那就会使得某些人更加肆无忌惮,不断地驱使某些人产生窃取国有财产的念头,从而铤而走险。尽管我们可以通过健全法制来惩治这种恶性行为,但此时已经是事后补救了。因此,从根本上说,私有财产的宪法“神圣”,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侵蚀,同时也是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顶礼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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