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猪八戒别妄想娶林志玲 -- Irene王
所以大法官之类的精英不是你所说的有无上权力。
最高法院只有解释法律的能力,没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能力。
以多数人的决定,哪怕是代议制形式也可以否决精英大法官的决定。
为了防止大法官的“叛变”,美国的参院提名听证甄别大法官的忠诚程度是极其重要的,但大法官选择也是政党派别力量对比的结果,大法官挑选本身就是多数派的意志。
在公民公决制度下,所谓的制衡变成多余,三权鼎立纯属浪费。如果要有大法官形式存在的话,其决定可以被公民公决多数否决。
你这个论述是不正确的,完全违背了美国宪法修正案第7条的规定:
"在引用习惯法的诉讼中,其争执所涉及价值超过二十元,则当事人有权要求陪审团审判;任何业经陪审团审判之事实,除依照习惯法之规定外,不得在合众国任何法院中重审。"
看到没有,经陪审团审判之事实,不得在合众国任何法院中重审。
陪审团决定的判决是终审决定,不得上诉,不然辛普森还能活到今天?
所以中国精英是很难想象一群素不相识的普通人居然可以在法庭上决定一个人生杀大权。
下面把美国宪法修正案即权利法案的有关陪审团的3条列在这里:
第五条是这样规定的:"非经大陪审团提起公诉,人民不应受判处死罪或会因重罪而被剥夺部分公权之审判;惟于战争或社会动乱时期中,正在服役的陆海军或民兵中发生的案件,不在此例;人民不得为同一罪行而两次被置于危急生命或肢体之处境;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证其罪,不得不经过适当法律程序而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人民私有产业,如无合理赔偿,不得被征为公用。"
第六条如下:"在所有刑事案中,被告人应有权提出下列要求:要求由罪案发生地之州及区的公正的陪审团予以迅速及公开之审判,并由法律确定其应属何区;要求获悉被控的罪名和理由;要求与原告的证人对质;要求以强制手段促使对被告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并要求由律师协助辩护。"
第七条是这样的:"在引用习惯法的诉讼中,其争执所涉及价值超过二十元,则当事人有权要求陪审团审判;任何业经陪审团审判之事实,除依照习惯法之规定外,不得在合众国任何法院中重审。"
PS:
在中国人都知道的贺梅领养一案中,美国人贝克夫妇一开始就提出不要陪审团加入,结果”精英“法官上下易手。
而之前由于齐女士没有办法使得12个陪审员充分相信贺绍强有性侵犯罪行,这个陪审团决定对贺国强提供了足够可信度。
所以贺梅案的成功的前提是之前的贺绍强案的12位陪审员对其作出决定(verdi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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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你对贺梅案不熟悉 11 PBS 字981 2012-04-05 21:47:04
🙂是不太熟悉,需要么 9 端履门 字1807 2012-04-06 00:58:24
🙂你就是再当三次陪审也不见得能整明白 4 迅哥 字528 2012-04-05 16:41:50
🙂最高法院的判决可以被参院通过宪法修正案否决
🙂看到这,只能说今天天气哈哈哈了 野博 字10 2012-04-11 05:19:32
🙂.. 端履门 字0 2012-04-09 22:07:34
🙂如果参院就能通过宪法修正案的话,那宪法就不值钱了 3 迅哥 字125 2012-04-05 19:16:31
🙂也不对,自己读读宪法第5条吧。给讯哥免费第二课。 野博 字248 2012-04-11 05: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