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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葡萄最近一系列文章的读书笔记及对葡萄发帖的总结归类 -- 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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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注意葡萄的这句话

我看中霍布斯的地方是因为,我对于霍布斯关于现代主权国家体系的塑造的重视。记得前几年,在国家开始启动政改的初期,<利维坦>相关研究曾经一时之热,我也在那时候接触霍布斯的学说及影响的。

葡萄为什么会看重霍布斯?霍布斯对现代中国意味着什么?

先看何新的阐释:

霍布斯极其推崇国家的政治权力。他的国家主权论,从自由主义的人性假设出发,引出只有国家能够规范人性的观念。

根据霍布斯的理论,国家主权及法律制度高于一切,高于任何宗教组织和教会。国家法律高于神的法律。在西方政治学说史中,没有任何人比霍布斯对国家主权给予如此绝对的肯定。

霍布斯对于政治权威的推崇,甚至超过了马基雅弗利。马基雅弗利只是认为应当使政治与宗教及道德观念相分离。而霍布斯则主张使政治高居于一切宗教及道德之上。

霍布斯的名言是:

“人所有的一切价值,一切精神的实在(spiritual reality)只能经由国家而有之。”“个人的最高义务(supreme duty)即在安守其职责,作为国家的好公民。”

……

1651年,霍布斯的名著“巨灵”(伟大神灵)利维坦(Leviathan)一书出版。……霍布斯这部著作的核心论点,是要求建立一个强大的国家,呼吁强大的君主、强大的权威。他认为所有政治社会的权威必须集中于主权者。主权不论属于一个人或一个议会,都应当是绝对的、无限的。而且也是不可分割和不能转让的。他认为,这一原则不容置疑,无论在君主国家如此,在民主或贵族国家亦须如此。霍布斯说,国家主权是如此之重大,它高于“人们所能想像到的一切价值和一切意义”。

外链出处

再看看朱学勤对霍布斯的看法:

卢梭的主权全部转让说与洛克有异,但与霍布斯正好吻合。尽管逻辑根据不一,但卢梭至少在这里可以得到霍布斯形式逻辑的支援。然而,差异马上就发生了:霍布斯的契约论和洛克的契约论都是三方契约,两方订约让渡主权(有全部与局部让渡之分),第三方承受两方让渡过来的主权,形成政府;而卢梭的契约论却是两方订约,没有第三方承受!这就是阿尔图塞抓住的第三只马脚——契约承受方(RecipientParty)不在场。图示如下:

霍布斯契约式        卢梭契约式

RP2 RP2 RP2——RP2

RP3

对照上图,很快就会发现:如果说与洛克相比时,卢梭契约行为中的第二方(RP2)暴露出模糊不清的游移性,那么与霍布斯相比时,卢梭契约行为中那一更为重要的主权承受方(RP3),则干脆隐匿不现了。无怪西方有学者挖苦卢梭,说他的主权转让说是个“没有守门员的球门”。

在这里,人们自然发生第二个疑问——

权力全部转让后,竟无第三者具体承受,政治国家的制度层面如何安排?

这也是对比霍布斯的大契约论以后,卢梭的大契约论思想同样令人不安的第二个地方。

……主权授、受双方会否冲突?如果冲突,有何技术手段予以解决?

霍布斯回答:会发生冲突;但那必是订约者悔约,主权承受者RP3可自上而下合法镇压之。于是,在霍布斯的那个RP3层面就发生绝对王权之制度性安排;

洛克回答:有磨擦,但不会冲突,或者事先已有可能化冲突为磨擦;RP3层面不是宝塔尖,而是市民社会汪洋大海中的孤岛,孤岛受外部制约,又有内部权力平衡牵制,不会把磨擦恶化为冲突。于是,在洛克的RP3层面也就发生有代议制、宪政制之类的制度性安排。

——《道德理想国的覆灭》

可以看出,在何新和朱学勤对霍布斯的论述中,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他们都认为,霍布斯主张的,是“建立一个强大的国家,呼吁强大的君主、强大的权威”,朱学勤更用“绝对王权”来形容霍布斯所描述的理想政治制度。将霍布斯的理论放在中国当代社会中考察,就是:他在呼唤一个有着强大力量的“大政府”,而非仅仅是一个“守夜人”和“公共服务提供者”角色的“小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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