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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朝鲜“脱北者” -- 探赜索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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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那吉林的毒品总不会来自俄罗斯的西伯利亚吧?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庭长李春刚介绍,经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6月19日9时许,金永哲驾驶三菱越野车到龙井市三合镇大苏村5队附近中朝边境线,与某国警备队队员见面后,从其手中接收5包冰毒返回延吉市。在回来途中,当金永哲途经龙三公路收费站时,被延边州公安边防支队侦查员抓获,并从其车上搜缴了5包白色结晶体状物。经鉴定,5包白色结晶体状物中均检出毒品,经计量,5包共重1292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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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明汉与朝方公民金X(在逃)电话联系从朝鲜购买毒品。2010年8月21日被告人李明汉来到长白县后,接到金X电话让其到马鹿沟镇果园村接冰毒。2010年8月23日0时许,被告人李明汉到马鹿沟镇果园村一户人家从一名朝方人员(在逃)手中接到冰毒,尚未离开时被长白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从被告人李明汉身上收缴冰毒净重199.4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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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判决认定,2008年9月,被告人于海燕与被告人温晓晶闲聊时,温晓晶称自己吸食冰毒,让于海燕帮助其购买便宜的冰毒。 于海燕到长白县让被告人牛洪立联系购买冰毒。牛洪立将自称从朝鲜购买到的636克冰毒交给于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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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没有金某某涉案毒品的含量鉴定结论,不具备判处金某某死刑立即执行的必备条件。

1、本案中被查获的毒品均和金某某无任何关联。

本案中,被查获且检验鉴定的毒品有三种:A、从李某某处查获的数量为1980克的甲基苯丙胺。李某某和朱某某的供述显示,该毒品系李某某背着金某某且绕过金某某同穿朝鲜军装的男子直接联系并从穿朝鲜军装的男子处购买,金某某对此并不知情,这位穿朝鲜军装的男子是李某某的毒品上家,这1980克甲基苯丙胺的货源是这位穿朝鲜军装的男子组织的。按毒品交易的惯例,上家对毒品的种类、数量和纯度负责。金某某的上家不是这位穿朝鲜军装的男子而是那位疑似朝鲜女人,控方也没有证据证明朝鲜女人的毒源和穿朝鲜军装男子的毒源是一样的,

金某某等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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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05—2007年间中朝边境缴获的不同类型毒品数量变化来看,海洛因从15.88千克下降到3.25千克,冰毒却从13.33千克一跃到59.87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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