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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茗谈》(五十三):民法和高利贷 -- 本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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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茗谈》(五十三):民法和高利贷

说这个题目,其实是因为温州高利贷危机。

现代法律体系,是人类文明的一个基本标志,是文明的基石。

现代社会,就是相对分明的两方构成的:政府和人民。民法是私法,实质上是对人民的救济法。但这个东西,在新中国,一向不受待见。

(一)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苏联,但不打算全抄。1956年底,草稿出来了。

苏联立国70年,客观评价一下,是“有法不依”;至于新中国,前30年就是个“无法无天”。

旧俄国是欧洲大陆法系的成员,苏联成立后,抛弃旧有的法律体系,但同时,非常推崇《罗马法》(古罗马的法典),因为俄国自认为是东罗马帝国的继承人(当年东罗马来个“昭君出塞”,东罗马亡掉后,这帮蛮子就自说自话接过革命的枪了),这是民族自豪感的问题,同时,列宁又很重视法律。所以苏联在罗马法基础上,建立了相对完善的苏联法律体系。斯大林的问题,是践踏已有的法律。

而毛主席根本是蔑视法律体系。1958年在北戴河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主席说:“民法和刑法那一类都不需要了,。。。。。。一搞大跃进,就没时间犯法了。”“法律这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我们每个(政治局)决议案都是法,开会也是法。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开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

1957年刚反完右,谁敢直言抗上?

于是,民法典在海选就淘汰了。

(二)

1962年,吃足了没有法律苦头的人民政府要改变,毛主席突然在3月22日又提出:“不仅刑法要搞,民法也要搞,现在是无法无天。没有法律不行。。。。。。还要编案例。”

这时候比较悲摧,中国既反美,也反苏。结果完全是搞中国自己的一套。比如,(遗产)继承,本来编了一章,后来砍了,一个重要原因是主席不同意,因为主席发现党内也有资本主义,将来红二代可以开玛什么拉蒂,这不允许。当然,小口子是留的,毕竟考虑到社会上对于继承的法例还是有需求的。

然后是WG了,《民法典》同学,没有晋级十强。

(三)

1979年再参加选秀,这位同学比尚文婕坚强啊,30年啦。

这一次的主持人,是陶希晋,杨秀峰。1982年,慎重修改后,完成了第五稿。这一稿,是30余年来最最好的一稿,当时思想开放,大家干劲又足,选的专家又优秀(没有水分),大胆借鉴了西方,苏联,甚至台湾(民国法律)各方面。这一稿切合中国的实际,有些条文在今天都是超越性的了。

但这一稿,被彭真叫停。理由是当时国内变化太快,很多新思想逐步推开,现在就出一个完整的《民法典》,很快就会落后于形势,所以不如改“批发”为“零售”,破开来出单行法。没有整体法,就搞个《民法通则》好了。

这一个《民法》稿被拆散,实在是很可惜,数以百计最好(而且毫无私心杂念)的专家,实事求是,呕心沥血搞出来的总法典,临门被毙。

据不可证实的消息,被毙的重要原因,是陶希晋不照顾彭真同志的权威,所以领导宁可毁弃黄钟,另筑瓦釜。

但这个谣传,我不是很认同。当时的政治气候,还是强调公有制为主,相关人士的立法指导思想保守,受计划经济体制和属地主义的影响明显,产生了法律制定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他们认为,立法中只作原则性规定,其他的由国家统一管理,统一分配与调节为好,就是留下空子给中堂们钻。这个新草稿,还是太细腻了,天网恢恢啊,领导们哪肯犒劳自己一个紧箍咒?

这一次进入决赛PK,还是完了。

(四)

在彭真同志的亲切关怀下,《民法通则》在1985年通过了。

这个《通则》,是个四不像。首先,它是《民法总则》,因为当时非要有个总则不可了,《经济合同法》都出台了。但同时,它又包含有一部分“分则”,分则又不齐,没资格叫《法典》。

当然,有了《通则》,大大好过嘛也没有。民法的本质,是私法,《通则》算是摸着石头,向对岸走了一步。

其实最好的方法,我想大概是通过82年版的《民法典》,随后逐步修法完善。

(五)

这些跟温州有个啥子关系呢?

《民法通则》第90条,原稿是“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禁止高利贷。”,草稿拿到人大去讨论时,代表自然就提出来:你怎么定义高利贷?否则不等于白说?

中国人民银行的回答是:超过银行正式利率的四倍,就是高利贷。

浙江福建等地的人大代表,在月色MM的理论指导下,立刻反水。你有莫搞错?才四倍就算非法,下面怎么搞活经济?

但西部的代表们坚决支持,四倍绝对是丧尽天良了,《白毛女》看过没?

人行立刻怂了:吾们这是政策,说不定下个礼拜就改了,呸呸呸,你就当我神马都没说过好了。

所以,最后通过的,是这么一句:“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完。

公认的中国立法史上最牛灌水。真他妈的废话。

(六)

我们接触到问题的本质了。

温州的借贷关系,算不算高利贷(也就是不合法)?或者其中部分算高利贷,部分不算,那么华丽的分割线在哪里?如果有部分不算,那么中央就名正言顺可以出资接济,予以保护,但你怎么能事后划线呢?

假设这次订出的分割线是80%年利,那么,中西部的广大干部群众,能不能接受?就是说,以后有人在新疆按79%的年利放贷,是合法的,法院要保护的,行不行?

问题的真正本质,是两点:

一, 温州要不要救?万一救,凭什么理由?

二, 中国太大了,全国级法律的执行,受到空间(东西部),时间(法律滞后于形势)和房间(地域保护主义)的扭曲太厉害了,划一太不现实了,怎么改善到至少可以勉强操作?

(七)

我个人的意见,温州可能,最后是要救一部分的。

温州地方ZF决心发展“民间资本运作中心”,这是因地制宜的政策,没有错。一个国家“民资(民间资本)”强盛,至少不是坏事。但民资这个东西,朝廷叫不应,所以中国历代的肉食者,一向不喜欢。而且这个力量,也确实是双刃剑。

我们拿台湾来说,蒋经国搞“十大建设”时,征地虽然木有强拆,但补偿并不足够,尤其是大企业,不管是党产还是王(永庆)产,私相授受,给他们地是半卖半送。李登辉当总统后,政策变了,再征地必须完全按市场价格,台湾作为四小龙也积聚实力了,地价上去了,于是产生了大批卖地爆富的农民。李这样做,并非心好,而是这些有地的乡下人,全部是胎毒,是他刻意要栽培的政治力量。

这些粗鄙的乡人,能投资什么?花天酒地之余,要么炒股炒房,其中还有些傻大胆的,投资了IT代工行业。芯片厂,一个厂的造价是以十亿美元计的,没有这些敢赌的民资,怎么会有台积电?

因循的官僚体系,是绝对不可能在一开始扶持那些看上去疯狂的高科技企业的。如果中国的所有风投,都来自硅谷和东京,你认为这是好事吗?

民资介入“孵化行业”的两大优势,一是屁股基本是在大陆的整体利益一边的。二是不懂高科技,不会太早指手画脚。

而民资的另一面,就是投机。1990年2月,台湾股市上到12682点再崩盘,8个月内跌到2485点,一个重要原因,是民资不但介入投机,狂炒,而且当时已经“免煮”了,民资可以高效率地动员民意代表出来抗阻金融当局的必要修复行动。当时金融当局一打算打压股市,立刻有立委率大队出来散步,懦弱的金管当局只好毫无作为,任凭狂欢到末日。

国家领导人驾驭民资,好比美国牛仔骑野牛,弄好了,不但收支相抵是赚了的,而且成就不是一般的。

具体到温州,如果温州自己熬得过危机,那没有问题,你就熬好了,通通算高利贷,不保护。如果连带会引爆其他雷,当然要两手准备,维稳要紧。这件事,确实给朝廷一个提醒,就是如果关了楼市蓄水池,那么对于溢出来的民资,要怎么引导,走有建设性的道路?你管好了,这是“机”,你撒手不管,鸵鸟,这就是“危”。毕竟这股民资,已经很庞大了。而且钱这个东西,是木有善恶的,嫌弃哪个就不对了。淮海战场的俘虏兵,到朝鲜一样打美国鬼子。温州不是希腊,过了这个坎,还是能冲一冲的。

但反过来,游戏的规则,要订在事先。《民法通则》固然没有明确定义高利贷,但如果按常识默认为所有的温州借贷都是高利贷,那也是一句话,敢投钱的债主们那时候没想过后果?但如果你现在偷偷摸摸出来救,那么其他省市当然不满,凭什么?

中国的老问题,就是始终不尊重法律,不依靠法律。所以立法宜粗不宜细,故意做个残次品花瓶,有了等于没有,这有时候给领导机会去偷鸡,更多时候纯给领导添乱,要不然,领导大可以两手一摊,何至于又跑一趟?费了油又有啥用?现在这样,社会无法有明确的预期,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甚至于做了不可以做的,ZF这个老保姆半道可以变卦,来救济你个坏孩子,这叫什么事?

(八)

第二个问题,就是中国的法律,面对如此多样化的各地差别,要怎样适应?

大家不要嫌我异想天开,我的建议,是全国人大在准备全国性法律文稿时,同时准备A,B,C三个稿。全国人大通过,是3个稿全通过。然后,由各省人大,表决本省选用其中哪一稿。就是说,全国人大圈地,各省人大跑马。

具体到“高利贷的标准”,那么,A稿是100%以上,B稿是60%,C稿是“本省商业银行最高贷款利率的4倍”,各省可以按自己的实际情况选一。如果本省经济发展了,要修改,那么重新投票,再选另一个版本,然后报全国人大批准。

当然,这不是说,每一条都这么拆开选,而是一共3个版本,你选对本省最合适的一个版本,各版的细节你无权修改增减。那么律师要打官司,就要搞清楚,你到了哪个省,要适用哪个版本。

本嘉明:茗谈(五十二):地下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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