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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叹一下司法——受贿案是这样办的 -- fullere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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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叹一下司法——受贿案是这样办的

张某先在一个项目中投入20万元,一个月后林某也参股此项目,半年后张某将股权溢价转让给林某。事后林某举报张某的前夫受贿。

林某在第一次接受检察院调查时称,张某没有实际出资,他对张某的贿赂款都是在他参股此项目之后支付给张某的,而张某是代其前夫收受贿赂。

两个月后,林某再次接受调查时,起初仍维持原说法,在检察院人员出示张某比他早出资参股的书证后,改口说张某所出20万元投资也是他给张某的贿赂。检察院人员问其贿金的支付方式,他说是转账。第二天再次做笔录时,林某坚持贿金是用转账的方式给张某的。在此后的调查中,检察院人员并没有发现林某在张某出资前给张某转账的任何记录,但仍然根据林某的举报对张某及其前夫范某进行双规。

张某和范某在被双规过程中,被逼供后作了有罪供诉,称林某在车上交20万元现金给范某。范某随后被批捕,张某则被释放。批捕后检察院再次找林某做笔录,此次林某称,他给张某的20万元,是现金,是在车上交给范某的。林某的证言至止第一次与范某的“自证其罪”内容相符。

林某的四次陈述中,关于那20万元出资的供述改变了三次,而且最后一次是在办案人员获得了范某的有罪供述后才改变的,有明显的诱供嫌疑。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这样的陈述也能用来作为立案和批捕的依据?范某被移送到看守所后翻供,称双规时的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后作出的,具体的说,是五天不让睡觉,还被猛击头部等。如果没有别的书证之类,范某喊冤,是不是起不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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