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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天津红桥区法院判的一个牛B案,比南京彭宇案还牛B -- 逐水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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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我也转一个分析贴,咱们对照着看,全文转载了,原谅则个

笔者认为这个案子有两个焦点。第一,是不是交通事故,是否适用交通安全法。第二, 如果适用交通安全法,许云鹤有无过错。

第一个焦点:如许云鹤所言,老太太自己摔倒,本案不是交通事故,不适用交通安全法。王老太则认为是交通事故。根据交通事故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因此,交通事故的必要条件是,老太太的受伤和许云鹤的车辆之间有因果关系。这个焦点的涉及的问题是举证责任归谁,是由王老太来举证有因果关系,还是许云鹤举证无因果关系,如果双方都不能举证,应该偏向哪方(这个期待有关专家)。

判决书在这一点上是认为即使没撞上,机动车也给原告造成了心理影响,因此有因果关系,适用交通安全法。

笔者认为判决书在推断上有几个弱点:王老太是在车水马龙的机动车道上翻越护栏,可以说本来就是在车流中穿越,其本身应当预见到正常行驶的车辆的靠近,因此不能认为这种心理影响对其摔倒有直接关联。正如上楼梯被绊倒了去告楼梯的主人一样,如果楼梯的设计没有缺陷,维护也合理,楼梯的主人不应该为此承担任何责任,责任是走路人自己的不小心。 同理,既然有胆量翻栏杆到马路中央,因害怕而摔倒的理由是很难说服人的,只是原告自己不小心摔倒了,正常在机动车行驶的车辆不应该承担把人吓到的责任。此外,判决书上说原告在4,5米远的距离发现被告,并不意味着被告也在这么远的距离发现被告,原告很可能在更远的地方就发现了,或者根本没有发现,判决书上混淆了这个区别。

第二个焦点:如果适用交通安全法,许云鹤有无过错。根据法律,如果交通事故的定性成立,则许云鹤必须赔偿,不管其有无过错,均需承担责任。

如果许云鹤没有过错,交强险的无过错责任最高为(11000伤残+1000元医疗+100元财产)11100元,超过部分的损失许承担不超过10%,按照判决书总损失110840.2, 许云鹤承担10000左右,则许云鹤总计赔付21000元左右。

如果许云鹤有过错, 则交强险的赔偿责任为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许云鹤至少要在这个范围内先赔,然后余额按照比例承担。法院的判决并没有大错。

这个判决书的荒谬之处在于行文不一致。第八页有‘交强险内的无过错责任应由被告许云鹤承担,暗指许云鹤没有过错,后面计算赔偿时又采用的过错责任的交强险限额,许云鹤承担40%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未购买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如何赔偿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具体的规定,根据网上搜索到的新闻,法院是采纳了由应该购买保险者(本案为许云鹤)承担交强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责任的。

总之,笔者认为,如果是自己不小心摔倒的,不适用交通安全法,许云鹤一分钱也不用赔,如果适用,要看是撞倒的还是吓到的(法官是认为吓到的也属于交通事故),如果吓到别人不属于过错,赔偿不超过21000元左右,如果吓到人也算过错,赔偿11万左右(法官是认为吓到人也属于40%的过错责任)。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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