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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经学通论》摘录(4) -- 柞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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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原创】《经学通论》摘录(34)

3 群经略说

3.4 春秋

3.4.1

“春秋”与“书”,同为古代历史文献的称谓。《汉书·艺文志》:“古之帝王者,世有史官。…… 左史记言,右史记事。事为‘春秋’,言为‘尚书’,帝王靡不同之。” 所谓“事为‘春秋’,言为‘尚书’”云云,举其大略而言,究其实,“春秋”未尝不曾记言,“书”未尝不曾记事。二者区别之要,在于文体而不在于内容。简言之,“书”为杂录式的档案,而“春秋”为编年体的史记。

先秦各国皆有“春秋”之证,见上文,此不复赘。作为“五经”之一的“春秋”,特指孔子所作之《春秋》。《史记·孔子世家》:孔子“乃因史记作《春秋》,上至隐公,下讫哀公十四年。”《史记·十二诸侯年表》:“是以孔子明王道,干七十馀君,莫能用,故西观周室,论史记旧闻,兴于鲁而次《春秋》,上记隐、下至哀之获麟,约其辞文,去其烦重,以制义法,王道备、人事浃。七十子之徒口授其传指,为有所刺讥褒讳挹损之文辞不可以书见也。鲁君子左丘明惧弟子人人异端,各安其意,失其真,故因孔子史记具论其语,成《左氏春秋》。” “隐公”与“哀公”,指鲁隐公与鲁哀公。鲁隐公元年大致相当于公元前722年,鲁哀公十四年大致相当于公元前481年,自鲁隐公元年至鲁哀公十四年,共计242年。

《史记》之说存在两类矛盾,一类有关史实,另一类有关逻辑。《春秋》所记既然下迄鲁哀公十四年,倘若孔子作《春秋》所依据的是“西观周室”时所见之周朝廷的史记,则孔子离开周室之时,不得早于鲁哀公十五年,而据《左氏春秋》可知,鲁哀公十四、十五年之时,孔子皆在鲁国而不在周室。此为有关史实的矛盾。孔子一生志在复兴周室的权威,倘若其《春秋》以周朝廷之史记为根据,断无依鲁国国君之纪年而不依周天子之纪年以编次成书之理。此为有关逻辑的矛盾之一。孔子之《春秋》既然以“史记”为事实根据,那么,其讽刺、褒贬的对象必然见诸“史记”,如何能够“不可以书见也”?此为有关逻辑的矛盾之二。倘若的确“不可以书见也”,则孔子当唯恐有书见之。既然如此,左丘明怎么会唯恐后人因无书而失孔子之真传?此为有关逻辑的矛盾之三。孔子之《春秋》既然根据现成的史记而作,则分明是有书,左丘明为何会因耽心无书而作《左氏春秋》?难道左丘明能够预知当时现成之“史记”会失传于后世而自己所作之《左氏春秋》却能够永垂不朽?此为有关逻辑的矛盾之四。

《汉书·艺文志》称:“周室既微,载籍残缺。仲尼思存前圣之业,…… 以鲁周公之国,礼文备物,史官有法,故与左丘明观其史记,据其行事,…… 有所褒讳贬损,不可书见,口授弟子,弟子退而异言。丘明恐弟子各安其意以失其真,故论本事而作传,明夫子不以空言说经也。”显而易见,《汉书》所叙基本上抄袭《史记》而略有修正。修正何在?《汉书》改“西观周室”所见之“史记”为鲁国之“史记”。不过,如此这般修正只能解决有关史实的矛盾以及有关逻辑的矛盾之一。其馀三项有关逻辑的矛盾依然存在。

不难看出,有关逻辑的矛盾之二、之三、之四,其实都是有关左丘明之作《左氏春秋》是否旨在以史实为孔子之《春秋》作注解。《汉书·楚元王传》引刘向《移让太常博士书》,称众博士“谓左氏为不传《春秋》,岂不哀哉!”可见早在西汉之时,持否定意见者即不乏其人。当时这些博士为何认为《左氏春秋》不是解释孔子《春秋》的“传文”?刘向以为出自“党同门、妬道真”的偏见与私心。西汉最早设置的《春秋》博士为《公羊春秋》,后来增补的《春秋》博士为《穀梁春秋》。《公羊春秋》与《穀梁春秋》皆为今文家派,而《左氏春秋》只有古文本而没有今文本。由此推测,刘向指责众博士排斥《左氏春秋》出于门户的私心与偏见,未必是信口雌黄。问题在于,即使众博士的确心怀门户之偏见与私心,其认为《左氏春秋》不是孔子《春秋》“传文”的观点,却并不能因其心怀门户之偏见与私心而予以否决。

不过,《左氏春秋》并非孔子《春秋》之注释,并不等于《左氏春秋》为一部伪作。近人康有为《新学伪经考》引申清人刘逢禄《左氏春秋考证》之意,断然指称《左氏春秋》为刘歆捏造之伪书,则实属荒谬无稽之谈。倘若《左氏春秋》为刘歆所伪造,当时反对将《左氏春秋》立于学官之博士断无不予揭发之理。仅从众博士仅以“左氏为不传《春秋》”作为反对立《左氏春秋》于学官之理由,即可断言《左氏春秋》在当时绝无刘歆伪造之嫌。

流传至今的《左氏春秋》包含“经文”与“传文”两部分。所谓“经文”,据说就是孔子之《春秋》,而所谓“传文”,即左丘明之《左氏春秋》本文。即使撇开上文提到的三点有关逻辑的矛盾不予深究,仅从《左氏春秋》经文与传文的内容进行比较分析,认为《左氏春秋》为孔子《春秋》之注释的观点也很难成立。理由如次:

首先,与《公羊春秋》、《穀梁春秋》通篇皆是为孔子《春秋》作注释的情况不同,解释性的文字在《左氏春秋》传文中十分罕见,绝大多数传文文字都是对历史的记叙,以注释视之,十分牵强。

其次,至于《左氏春秋》中极少见的解释性文字,就文风而言,与《左氏春秋》其他文字大异其趣,不大可能出自同一人之手。换言之,这类注释性文字并非出自《左氏春秋》作者之手,实由后人增添的可能性颇高。

第三,某些解释性文字出现于经文与传文重出之后。所谓“重出”,指“相同的文字重复出现”,也就是说,经文与传文完全相同。既然相同,故无从知晓解释性文字所解释的对象究竟为经文抑或为传文。比如,隐公元年三月,经文作“三月,公及邾仪父盟于蔑。”传文作“三月,公及邾仪父盟于蔑。邾子克也。未王命,故不书爵。曰‘仪父’,贵之也。公摄位而求好于邾,故为蔑之盟。”传文中的“邾子克也。未王命,故不书爵。曰‘仪父’,贵之也。”云云,显然为对“邾仪父”三字所作的注释。“公及邾仪父盟于蔑”既然并见经文与传文,故此注释即使是传文原作者所为,也未必是对经文的解释而完全可能是对传文而作的自我解释。

第四,某些解释性文字的解释对象,既不存在于经文,也不存在于传文。解释性文字系为解释何以“不存在”而撰写。既然所解释的对象为“不存在”,自然也就无从判断是解释经文之“不存在”,还是解释传文之“不存在”。比如,僖公元年,经文作“元年春王正月”,传文作“元年春。不称即位,公出故也。公出复入,不书,讳之也。讳国恶,礼也。”“不称即位”云云之为解释之辞,无可质疑,不能确定的是,究竟是解释经文仅书“元年春王正月”而不书“僖公即位”?还是解释传文仅书“元年春”而不书“僖公即位”?

第五,某些解释性文字,就观点而言,不合经文之旨;就逻辑而言,不可能出自传文作者之手。比如,隐公元年夏五月,经文作“郑伯克段于鄢。”传文作“五月辛丑,大叔出奔共。书曰:‘郑伯克段于鄢’,段不弟,故不言‘弟’;如二君,故曰‘克’;称‘郑伯’,讥失教也。谓之郑志,不言‘出奔’,难之也。”春秋之时,诸侯有“公”、“侯”、“伯”、“子”、“男”五等之分。郑国国君之爵位适为“伯”,故称之为“郑伯”,恰如其分,与是否“失教”毫无关系。注释之所以如此说,是因为当时的“郑伯”,史册通常称之为“郑庄公”,此处称“伯”而不称“庄公”,貌似不恭,而“郑伯克段于鄢”一事又恰好可以勉强说成是因“郑伯失教”所致。

其实,“庄公”是“郑伯”死后的谥号,在生之前并不得如此称呼。生前称爵,死后称谥,正是《春秋》经文行文的惯例,褒贬无与焉。比如,隐公三年冬十二月,经文作“齐侯郑伯盟于石门”。“郑伯”,还是同一个“郑伯”,亦即“郑庄公”。“齐侯”,谥号“齐厘公”。于“郑”于“齐”,皆直乎之为“伯”、为“侯”,而不称其谥号。桓公五年春,经文作“陈侯鲍卒”,同年夏,经文作“葬陈桓公”。桓公十一年五月,经文作“郑伯寤生卒”,同年七月经文作“葬郑庄公”。皆《春秋》经文生前称爵、死后称谥之例。如果说“郑伯克段于鄢”之所以称“郑伯”而不称“郑庄公”,是因为“失教”故有意贬,那么,如何解释其他各处经文的称“爵”而不称“谥”?为何在其他经文称“爵”而不称“谥”之处未见任何解释的传文?理由只能有一个,即:在“郑伯克段于鄢”之下作如上解释者,显然并不熟悉经文的写作体例,仅因相关史实可以勉强如此解释,故牵强而附会之,绝非经文作者的本意。

《左氏春秋》传文基本上也遵循生前称爵、死后称谥的原则,不过行文不如经文严谨。比如,对应于经文“郑伯克段于鄢”的传文就多次称“郑伯”为“庄公”或“公”。倘若传文作者认为“庄公”因“失教”故应当贬称为“郑伯”,为何会自己频频失误?为何在特别点出“书曰”云云之后,却不对传文的“失误”予以更正?唯一合理的解释是:“书曰”云云,并非出自传文作者之手。混入传文的途径不外乎二:其一,后人妄增。其二,本为传授传文者的眉批或者夹批,传抄者误入传文。前者属于有意的作伪,后者属于无心之失误。无论为前者抑或后者,皆与传文作者无关。

第六,据《史记》,孔子之《春秋》止于鲁哀公十四年,注释孔子《春秋》的《公羊春秋》与《穀梁春秋》,皆止于鲁哀公十四年,与《史记》所叙相吻合。《左氏春秋》却止于鲁哀公二十七年,倘若《左氏春秋》旨在为孔子之《春秋》作注释,绝不会令时间出现十三年的误差。

第七,《左氏春秋》哀公十六年夏四月,经文与传文并作“己丑,孔丘卒。”死人不能继续著述,也不能预先书写自己之死。如果哀公十六年的经文并非误入,则《左氏春秋》的经文也并非出自孔子之手,更遑论传文之为孔子《春秋》之注释!

《左氏春秋》与孔子之《春秋》究竟是什么关系?既然前者不可能是后者的注释,那么,剩下来的关系就理论而言可以有两种。其一,所谓《左氏春秋》,其实就是鲁隐公元年至鲁哀二十七年的鲁国编年史,也正是孔子作《春秋》所依据的“史记”。其二,《左氏春秋》与孔子之《春秋》为依据同一鲁国国史而作的独立著述。以史实考之,第二种理论上的可能性可以从现实中排除。《孟子·离娄下》:“晋之《乘》、楚之《梼杌》、鲁之《春秋》,一也。其事则齐桓、晋文,其文则史。”可见鲁国国史本来就称之为“春秋”。左丘明身为鲁国史官,其执掌正在编写鲁国国史。所以,经左丘明编写的所谓《左氏春秋》,非鲁国国史而别为其他一种著述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倘若《左氏春秋》确实为鲁国之国史,则本来应当并无“左氏”两字而仅作“春秋”,后人为区别孔子之《春秋》而增添“左氏”两字。《史记·吴太伯世家》:“余读《春秋》古文,乃知中国之虞与荆蛮句吴兄弟也。延陵季子之仁心,慕义无穷,见微而知清浊。” 延陵季子即吴公子季札。无论是《公羊春秋》、《穀梁春秋》还是《左氏春秋》的经文,皆无季札“慕义无穷”之语。唯独《左氏春秋》的“传文”于襄公十四年下记载吴季札让位之事曰:“将立季札,季札辞曰:‘曹定公之卒也,诸侯与曹人不义曹君,将立子臧,子臧去之。遂弗为也,以成曹君。’君子曰:‘能守节。’ 君,义嗣也。谁敢奸君?有国,非吾节也。札虽不才,愿附于子臧,以无失节。”“ 札虽不才,愿附于子臧,以无失节”云云,即《史记·吴太伯世家》“延陵季子之仁心,慕义无穷”一语之所出。由此可见,司马迁所见的“《春秋》古文”,正是没有“左氏”两字之《春秋》。这没有“左氏”两字的《春秋》,绝对不是孔子之《春秋》,极可能是未同孔子《春秋》合抄为一之前的左丘明之《春秋》的原始版本。

先秦史官照例世袭,所谓“左氏春秋”,作者未必特指左丘明其人,未尝不可包含左丘明之祖父兄弟子侄等等。不过,据《左氏春秋》的下迄年代与左丘明之生存时代推测,《左氏春秋》大致出于左丘明之手,应当无可置疑。《左氏春秋》虽然以鲁国国君纪年,其中却不乏其他诸侯国之事,或据此而怀疑《左氏春秋》不是鲁国之国史。《史记·十二诸侯年表》之所以称孔子“故西观周室,论史记旧闻,兴于鲁而次《春秋》”,想必亦因有如此疑惑所致。其实,并无任何证据证明某诸侯国之国史只能记载本国之史实而不得记载他国之事。春秋之时,各诸侯国之间无论正式外交还是私人的国际活动都十分频繁,记录其他诸侯国之国事既有可能也有必要。倘若《左氏春秋》中完全中没有攸关鲁国命运的晋、齐、楚三强国以及毗邻鲁国的郑、卫等邻国的国事之记叙,其是否确为鲁国之国史,那才值得怀疑。

《左氏春秋》为何始于鲁隐公元年?无从考核。历代来各种说法,大都为信口雌黄之呓说。合理的猜测当是:早于鲁隐公元年的部分遗失了。至于为何止于鲁哀公二十七年,则可从史册的记载窥见一斑。据《左氏春秋》与《史记·鲁周公世家》,哀公于二十七年之时谋图依靠外援而消灭鲁国权臣三桓,失败后出走,回归鲁国之后不得其死。《史记·鲁周公世家》称:从此“鲁如小侯,卑于三桓之家。” 换言之,自哀公之死,鲁国名存而实亡。作为鲁国国史的《左氏春秋》终止于此时,自非巧合。不过,严格地说,《左氏春秋》并不止于鲁哀公二十七年,因哀公二十七年最后一段的文字作:“悼之四年,……”。“悼之四年”当指鲁哀公的继承者鲁悼公四年。倘若这段文字并非误入《左氏春秋》,则《左氏春秋》恐有残缺,是否止于鲁哀公之死,未可确知。

孔子既依鲁国国史《春秋》而作自己的《春秋》,为何不另取其他名称以示区别?窃以为合理的解释只有一个:孔子之《春秋》原本并不独立存在,而是附属于鲁国国史《春秋》、与鲁国国史《春秋》合订为一的著作。为何会如此?因为孔子之《春秋》,不过是对鲁国国史《春秋》所作的意识形态提纲,如果不依附鲁国国史《春秋》而独立存在,则根本无法令人知其“春秋笔法”的意义。比如,《左氏春秋》僖公二十八年,传文作:“冬,会与温,讨不服也。…… 晋侯召王,以诸侯见,且使王狩。”经文作:“冬,公会晋侯、……、秦人于温。天王狩于河阳。”事实是:晋侯以诸侯而召见天子,并见之以诸侯之礼,又令天子狩猎。孔子之《春秋》隐讳天子受晋侯召见之辱,改写为天子自己狩猎于河阳。倘若不与《左氏春秋》传文所陈述者并见,读者无从知晓周天子受辱于晋侯之史实。既不知如此事实,又如何能达到“有所刺讥褒讳挹损”以至令后世乱臣贼子惧的目的?由此可见,孔子之《春秋》必须与鲁国国史《春秋》共存,方才有可能达到其编著《春秋》的目的。

如果《左氏春秋》的传文确实就是孔子依以作《春秋》的鲁国国史的本文,那么,但凡对应于《左氏春秋》的经文,推之以常理,必当有传文,而今本《左氏春秋》却有“有经文而无传文”之处。何以解释之?合理的解释可以有三种。其一,本有传文,为后人妄删。但凡事情简单,一语便可了结者,或者因为不得其详故不得不以一语了结者,大抵属此。比如,经文“葬郑庄公”、“葬郑厉公”、“葬曹庄公”、“葬宋穆公”、“有年”、“大水”、“蒸”、“日有食之”等等皆属事情简单,无可多述者。经文“柔会宋公、陈侯、蔡叔、盟于折”、“公会宋公于夫钟”、“伐邾”等等或皆因不得其详故不得不从简者。以上所引经文均无传文对应。窃疑传文原本不缺而正作“葬郑庄公”、“葬郑厉公”、“葬曹庄公”、“葬宋穆公”、“有年”、“大水”、“蒸”、“日有食之”、“柔会宋公、陈侯、蔡叔、盟于折”、“公会宋公于夫钟”、“伐邾”等等。后人因误以传文为注解,既不见注释的文字而仅见重出的文字,遂妄删之。隐公六年经文有“秋七月。冬,宋人取长葛”一语,对应的传文作“秋,宋人取长葛。冬,京师来告饥。”窃疑经文“冬”字误入,否则,“秋七月”三字无下文,不成意。因“冬”字误入,遂令经文与传文有所出入。正因其稍有出入,故传文得以幸存,否则,也很可能被删去之而成为有经而无传之一例。张西堂在其刘逢禄《左氏春秋考证·序》中称经传“冬”、“秋”之异为《春秋》用周历、《左传》用夏历之证,实荒谬之至。倘若经传所用历法不同,则但逢年月,必然相异,岂可仅见于个别之处?

其二,经传文皆脱落而经文有幸得以残存文字若干而传文则不幸全然失之。比如,庄公二十四年经文有“郭公”二字而无传文。“郭公”二字不可解,显然下有脱简。传文既居经文之下,遂连同脱落的经文一起完全丧失。

其三,本来经传皆存而传文今本不存。古籍未有不曾因脱简或传抄致误而有所脱漏者,故此说并非纯属想当然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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