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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对所有关于汉维生育权利贴回复的回复 -- 1: 人性 -- 木雅之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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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对所有关于汉维生育权利贴回复的回复 -- 1: 人性

对所有关于汉维生育权利贴回复的回复

此贴是对所有关于本人针对声讨汉维生育权利差异而导致的各省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条例的帖子的回复的回复。

本人非国家工作人员,非共产党员,非目前在国内工作的人,所以,本贴的所有观点,谨代表本人的理解。若有错误,请针对本人加以声讨,万勿过度延伸至国家政党层面。

本人嘴拙,又是理科出身,所以如果有逻辑哲学历史人文错误,还请手下留情,嘴下留情,键盘下留情。

1,首先一个问题,计划生育国策的出台,写进宪法,并由各省市自治区各自按照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条例,是否就是十恶不赦,魔鬼政策,犯了天条?此问题的实际的各地方的执行,暴力,罚款等等,将在后面进行讨论,在这里只是就政策本身而论政策本身。

河里已经有很多的网友讨论过,从资源的角度,从社会的角度,从发展的角度。这里不再重复。

我只是想,是的,人一生下来,就有求生的本能。不光人,蝼蚁尚且贪生,何况人乎。而只要人活着,就有生命延续的本能。也就是生于下一代。

那么,人有没有自我求死的权利?人有没有自我绝种的权利?

可能有人说,你自己求死,你自己绝种,是你自己的事情,不要耽误别人求生,别人生小孩。

我同意。没问题。那么我自己如果不求死,如果同样要延续下一代,也不会有任何问题,对不对?

那么,我想自己生活得好一点,有没有问题?就是说,我自己有没有追求更好生活的权利?

我想每一个人都应该有这样的权利。

那么,我有没有为了自己生活的更好而损害他人生活的权利?

我想,所有的河里的网友,在字面上,在外表上,都会说,没有。人不能因为自己的自由而干扰损害他人的自由的权利。就是说,没有完全的自由,这应该是所有人都同意的。

换句话说,每个人其实都在不停地选择,你要什么,我不要什么。

那么,一群人的集体呢?是否也存在这样的选择?

大陆中国人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就做出了这样的一个选择,计划生育。

这是大陆中国人的集体选择。但是这不是每一个大陆中国人的个人选择。

为什么说这是大陆中国人的集体选择,因为,这是共产党,大陆中国人到今天为止,而且还将延续若干若干年的核心,所作出的选择。并且经过了迄今为止的合法的立法机关,经过正常的立法程序,明文正典地,做出的选择。

这不是汉民族自己的选择,也不是维族自己的选择,也不是蒙族自己的选择。但是,这是全体大陆中国人的核心,包括维蒙回藏等等各个少数民族核心人士在内的共产党的集体选择。

而这个选择首先就加诸于共产党自身。换句话说,如果你我知道任何一个共产党员的高官中层官员下层官员以及普通党员违背了这样的集体选择,那么,你我都可以以此来告发,这这么一条,就足以让他丢官丢党员(其实,哪怕没人告发,这条也足够让一个党员没了任何政治前途)。

如果说计划生育是在阉割自残汉族?那么是否可以认为,这个计划生育政策阉割自残的,首先就是共产党自己?包括汉族的共产党,包括蒙族的共产党,包括维族的共产党,包括藏族的共产党,包括回族的共产党,包括所有少数民族的共产党?

之所以说这不是每一个大陆中国人的主动选择,是因为,实际上,一开始是几乎没人愿意计划生育的。所以,说这是几乎完全强制的,也没有错。对非党员而言,不外乎罚款。但是因为违背计划生育政策而犯法坐牢的,哪怕被劳教的,应该没有。至少从法律层面而言,是这样。同样,由国家机关来杀死生下来的小孩的,也没有,因为这是犯罪。强制节育,强制堕胎,应该是具体执行中有的。但是在国家法律政策层面,这是没有的。最多,只是在国家法律政策层面鼓励节育。关于执行,放到后面在讨论。

好了,回过头来看,这个政策,这个选择,是否就是那么十恶不赦?

对共产党员来说,每一个共产党员都明白,当他加入共产党的时候,他就已经做出了选择。他可以退党,如果他坚持自己的选择,要多生小孩。没有任何人有权利阻止他为了多生小孩而退党。事实上,他也不得不退。

对非共产党员来说,他面临的国家法律政策层面的困境,如果是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的话,应该就是罚款。当然还有很多其他生活方面的不便。

问题是,这些罚款,这些不便,都是他自己明白的选择下的结果。同样,如果没有计划生育政策,当然,他就不会有这些罚款,这些不便。但是,他马上就面临另外的选择,为他的小孩,那就是当初共产党集体做出选择时的困境,资源,社会资源,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的短缺条件下的竞争。

而在计划生育决策已经集体作出的情况下,这些罚款,这些不便,当然,我不否认这些都很严厉,都很不人道,但是,这是对其他的,大多数的遵守计划生育条例政策的人的回报。如果说,其他选择认同共产党集体选择的人的牺牲是对自己后代的减少,而获得额外的社会人文自然资源(比如独身子女证之类的)的话,那么那些选择超生的人,也就是不认同共产党集体选择的人,选择的就是,牺牲自己的社会人文自然资源,来获得额外的后代数量。

请问,这样的被逼选择,是否就是那样的十恶不赦。口口声声要公平的人,请问,这里有什么不公平?

事实上,当一个小孩被生下来后,从法律政策层面,是没有任何人有权利把他抹掉的,蒸发掉的。他的生存,生活,上学,就业,统统要分占他所需的社会人文自然资源。那么,超生小孩的家庭所被惩罚的钱,生活的不便,是否足以弥补他所需的资源,也就是他所挤占的其他一个小孩家庭所需的资源?请问,这又公平与否?

那么,再回过头来,如果当初的共产党不做这样的集体选择,那么,社会人文自然资源分配的公平性又何在?因为,必然是,在家庭能力背景相同的条件下,多生小孩的家庭占用多的资源,难道不是吗?当社会人文自然资源充足的情况下,没人想说什么,但是在短缺的情况下,这又公平与否?那么,又如何来达到公平?当然,有一个办法就是每个家庭都比赛着多生,那么,换来的又是什么呢?难道不是社会人文自然资源的摊薄吗?

除非人类生产制造自己所需的社会人文自然资源的能力同自己制造自己后代的能力线性相关,或者非线性超出。

那么,在可以预先基本估计几年,几十年发展前景的情况下,中国大陆的共产党做出的计划生育的选择,又是否就是那么十恶不赦?

当然,所有不认同共产党集体选择计划生育的大陆中国人,其实还有至少两个选择,除了在国内超生外。

一,出国,离开中国大陆。在中国大陆之外,没人限制你我生小孩的数量。只不过问题在于能否出去,如何出去,以及出去后如何站稳脚跟,以便生育下一代。

二,试图推翻共产党,推翻宪法。自然,共产党做出的集体选择就自然可能消失了。

事实上,这两个选择都有人,而且很多人做出了,不是吗。

通宝推:一笑万山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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