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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药家鑫‘激情’杀人!!! -- 天煞穆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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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闹钟兄,请教一下啊

闹钟兄,我看过你的帖子,觉得你好像是法律方面的。关于药家鑫杀人,临时起意是肯定的。但说“激情杀人”好像有点靠不上。我对法律名词不是很了解的,只是通过baidu百科查的名词。

基本定义

  激情犯罪是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刺激或人身受到攻击、人格遭到侮辱后,处于难以抑制的兴奋冲动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的正常理智被削弱或丧失,表现为认识范围狭窄,自我控制能力削弱,不能正确评价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因此,使人的意识恢复到原始状态,将冲动的情绪直接反射为行为,在强烈而短暂的激情推动下实施一种爆发性、冲动性的犯罪行为。[1]

  "激情杀人"仅是作为刑事侦查术语,来描述犯罪过程法庭辩护中,不能据此作为免责事由。同时我国刑法中没有对该词定义,从法理角度只是用来分析杀人者的主观动机和主观恶性,而不是准确的罪名。

必备条件

  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从基本定义看可以靠得上,但从必备条件看就靠不上了。而且从基本定义里的粗体看,这不是罪名,只是刑事侦查术语。辩护律师用这个词汇只是对普通的非法律专业的人士造成某种影响,营造出某种气氛以期得利。对法官来说应该没有用吧,对法庭判决不会有影响。按这种理解,这是不是可以算妨害司法公正。按这个思路看,是不是可以取消其律师的资格。

不好意思啊,看港剧多了,不太知道我们自己的法律是不是可以这样。好像我这个说法有点象欲加之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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