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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当流氓学会了武术 -- 吴刚看你跳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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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楼下有人问这个案子,为了更多人看贴在老兄这里吧

他这个问题问得比较好,有一定意义。

三轮哥案例

请问该案例是否符合你的描述?和李刚事件比起来,是否更恶劣?

英菲尼迪交通肇事案

我看了好一阵子这个案子的司法解释和判定,总算理出一点头绪来。。。累死我了,还重看了好几遍视频。说实在的,那位李启铭比这个案子这位好多了。这个案子案情稍微复杂点,不像70码和李刚事件基本一看就能明白。

检察院的说法:

据承办此案的检察官介绍,陈家酒后在城区主干道永安里路口高速行驶,在前方信号灯为红灯时,仍未减缓车速,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之后,他肇事逃逸,其主观上具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而且逃离现场的行为不仅使被害人失去了被救助的最佳时机,而且主观恶意明显。检方认为,陈家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院应该是逮住了“具体行为的主观恶意判定”这个问题来起诉他。

70码的私自超速赛车,对人避让不及造成1人死亡。但撞完人之后还是尽快停下来了,也没逃逸。

李刚事件在校内醉酒超速驾车,1死1伤。但这还是属于交通肇事中“对自己过于自信的”范围内。

这位先撞了小汽车之后又撞上了公交车,2死3伤。而且极其关键的是,路口明明是红灯,而且有停着其他车的情况下,这位不减速不刹车,连撞两车;撞完之后不管伤者和现场的情况,也不报警就弃车而逃。注意了,不是来不及刹车或来不及躲,是根本就没刹车或减速,在前方绝对禁止通行也无法通行的情况下硬撞过去的!

所以检察院起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条件就此具备了,这个罪认定的一个大前提就是要有对公共安全的主观恶意行为;这回从实际案情的细节过程中判定其有放任事情发生的主观恶意行为,所以起诉了这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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