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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欧洲中世纪的离婚和私生子(1) -- Dracu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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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欧洲中世纪的离婚和私生子(4)

1050年教会全面介入婚姻制度管理之前,欧洲对婚生子女同私生子女的区别还很小。一方面由于婚姻制度本身不是很严格,当事人有时也搞不清是不是私生子女。另一方面,当时长子继承制(primogeniture)还没有完全建立,就继承问题来说,搞清楚是不是婚生子女的现实重要性不是很大。这个时期社会对私生子的态度还很宽容。征服者威廉作为私生子可以在1035年继承诺曼底公爵,并且后来成为英国国王。同一年在英国,Harold Harefoot作为私生子可以成为英国国王,而不是婚生的Harthacnut 。 但是100年之后,长子继承制在欧洲完全建立起来。私生子的法律地位发生了重大变化,他们没有权利继承父亲的财产。因此,征服者威廉可以继承公爵,但是1135年亨利一世的私生子Robert of Glouster 就很难继承王位,而到12世纪末亨利二世的私生子Geoffrey Plantagenent就没有任何可能继承王位了。在法律上继承财产问题上对私生子女的区别对待在英国一直到1920年Legitimacy Act才结束,但是对于王位、或贵族爵位,还是只有婚生子女才有权继承。在美国,一直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最高法院判决对私生子女的歧视,违反第14宪法修正案,对私生子女的区别对待才结束。但是同维多利亚时期不同,在中世纪,作为私生子并不是个人的耻辱。贵族的私生子仍然可以使用父亲的家徽,社会还都是很尊敬的对待他们的。

对于一个人是否是私生子,大多数情况还是很容易判断的。但是在3个方面教会法律和世俗法律有些不同,我接下来就解释一下。

首先是mantle children,假设两个人在没结婚前就发生性关系,有了孩子,后来又举行婚礼结婚,他们婚礼以前出生的孩子算不算私生子女呢?教会法律认为他们父母后来的婚姻自动就让他们成为婚生子女,一开始世俗法律接受教会法律的看法,但是在英国从1180年开始,世俗法律认为这些孩子属于私生子女,因此无权继承父母的财产。这一规定在英国一直沿用到1920年。我在下一篇会谈一下英国历史上最有名的mantle children:Beaufort家族。

第二点是,如果我们已知妻子有很多外遇,那她在婚姻里所生的孩子算不算私生子女呢?对于世俗法律来说,只要是在婚姻内生下的孩子,除非有极强的证据,总是认为是丈夫的孩子,有合法的继承权。那时没有DNA测试,极强的证据包括两种。要么是能证明丈夫是完全的性无能,不可能是孩子的父亲。要么是丈夫离家两年,发现妻子怀孕或有小于一岁的孩子。除这两种情况之外,都认为孩子是合法的婚生子女。而教会更希望搞清丈夫到底是不是孩子的父亲,因此使用的标准要稍松一些。

1420年英国国王亨利五世在战场上取得大胜,逼近巴黎城下,同法国国王查理六世谈判。当时查理六世精神已经不正常,就将女儿Catherine of Valois 嫁给亨利五世,并且答应在自己死后由亨利继承法国王位,这样就剥夺了自己儿子后来的查理七世的继承权。他的王后Isabella of Bavaria有很多情夫(她的孙子路易九世称她为a great whore)这时也公开宣布,太子并不是查理六世的儿子,他的父亲是自己的一个情夫。尽管这样,根据法律,皇太子仍然是合法的婚生子女拥有继承权。因此,当查理六世死后,法国绝大多数贵族不承认亨利五世和他儿子亨利六世的继承权,团结在查理七世的周围,后来依靠圣女贞德的帮助,终于把英国人赶出法国,获得了百年战争的胜利。

教会法律同世俗法律有区别的第三点是父母婚姻解除后,子女是否就自动变成私生子女。教会法律认为如果离婚是因为pre-contract,那么婚前一定有一个人说了慌,父母的罪恶子女来偿还,因此他们的孩子应该成为私生子女。如果离婚的理由是近亲结婚,那么双方可能并没有错处,因此子女不应该受到惩罚,教会仍然认为他们是合法的婚生子女。但是世俗法律认为只要父母之间的婚姻解除,子女就自动成为私生子女,不管是什么理由。英国国王亨利八世的两个女儿,后来的玛丽一世和伊丽莎白一世这样就自动成为私生女。1536年议会通过Act of Succession 剥夺了她们对王位的继承权。但是到了1544年,亨利八世的唯一一个儿子后来的爱德华六世身体很不好,因此亨利又让国会通过了第三个Act of Succession将玛丽和伊丽莎白加到了继承的名单中。

下一篇讲一讲英国中世纪国王的私生子们,尤其是Beaufort家族,因为他们同玫瑰战争的密切关系,这个系列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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