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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应当立法监督政客履行承诺 -- 说了就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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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真抱歉,我看您这么多字白写了,可行性为零

在下都看得出来问题。

但我认为,如果政客没有把可预见的例外情况列入承诺中,本身就有欺骗选民之嫌;而如果是之前考虑不周,后来看法变化,那也意味着政客本身执政能力的欠缺,所以,对违反承诺者一律处以解职,可能会是利大于弊的一种选择。

可预见的例外情况”是什么东西,列举不完全怎么办?抽象概念无法判定。世界可能出现任何问题,全列举上?做手术让你签同意书,把能找到的所有术后并发症和意外都给你列出来,搞不好随便就超过10万字,你看得完吗?选民得别的不干,成天研究这个。

法院对竞选承诺的审查主要针对:该承诺的描述是否定义明确,可度量,可操作。如果解读起来有明显歧义,就得要求提案人修改。

如何判定,标准在哪里?这几个词本身又是几个抽象的概念。假如说是经济和国防方面的问题和策略,你法院凭什么判定对错和可行,开听证会?得听证到什么时候?吵一百年也吵不完。最要命的是,凭什么告诉你?保密性策略呢?假如说是如何改善两国关系问题,(策略是要举行秘密和谈什么的,不能泄露),你这里要追问怎么改善,我咋说?

在提案公示期间,选区内一定数量的选民联署、竞选对手,都有权针对其承诺书中的不合规定之处提出异议。选区外的选民,若得到选区内上述人员的授权支持,也可以提出自己的异议。承诺的提案人应当针对他们的异议进行答付。法院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安排辩论,以及现场举证。

好吧,大体我明白了,这里就是先把承诺备案先审一通,不审查通过你不能选举。那我倒要问问您,本来选举就很冗长,这下更长了,这个程序加进去又要用多少时间?美国是两个党也许还好说,要是5-10个党竞选,每个都得讨论一次,还得各选区讨论。。。我的老天爷,这还选得了吗?4年任期别的都别干,光掰这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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