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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什么是社会学意义上的公平? -- 谢家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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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翻看河里旧帖,居然感到久违的热血沸腾

在我的记忆中,这是我第一次明确看到这样的说法,从我从小到大接触到的人来看,我确信像我这样的情况还有很多,这很悲哀。

宪法是契约不错,但是这个契约却是个“不平等条约”,单方面约束政府的。原因在于,这个契约的订立基础就是不平等的--所有的权利本来是属于人民的,但是为了社会运行和发展的需要,人民同意组织政府,授予政府一定的权力来约束(甚至侵犯)某些人民本来拥有的权利。

简而言之,宪法是人民授予政府权力的契约。这个契约与其说是商业上的平等契约,其实更象个雇人的offer letter--你干这份工作,就得受这份限制,还得干好,我有给你升降级加减薪以及开除你的权利。

这就是为什么对于“没有规定”的东西的解释是不对称的。没有规定政府有的权力,政府就没有。没有规定人民没有的权利,人民就有。

呵呵,“单方面契约”不太确当,是有上下文的

仔细想了一下,实际上,首先应该明确的是(晨枫兄前面其实也已经有类似的提法),宪法只是整个“社会契约”(social contract)的一部分,而这整个契约的“两造”,并不是人民和政府,而是人民中的所有个人之间(或曰公民)。

我想这就涉及到民主宪政的“公理体系”--契约的起始点是一个“公理”,即人民自然地,无须证明地拥有所有的基本权利。人民通过宪法授权建立政府,以及给予政府权力来在特定条件下合理地限制某些基本权利。这个权力就是立法/执法权。政府依据宪法来制定一般法律。政府制定和执行这些法律的权力来源于宪法。

那么回到契约的问题。可以看出,每个公民在这个契约中的义务确实是遵守政府制定的法律,但这个义务是是对其他公民的,而非对政府的。

所以,我前面用“单方面契约”来形容人民和政府的关系,确实是一个不恰当的说法。我想说的意思是,对于政府而言,它和人民之间的关系是雇佣关系,而不是平等的契约关系,如果说这个雇佣关系也是个契约的话,它是经过根本的社会契约授权订立的一个衍生的极端不平等的契约--老兄说“奴役”,抛去词义里的道德谴责含义,还是比较贴切的。人民根据宪法和宪政理念,确实有对政府采取一切处置的权利--即包括体制内的处置,也包括公民抗命(civil disobedience)和暴力推翻(rebellion, 我不是提倡暴力革命,只是指出理论上的合法性)。

法律对公权力和私权力的约束和规定是不一样的:公权力,法无明文允许即禁止;私权力,法无明文禁止即允许

换言之,政府机关以及国家暴力机构只能做法律明文规定他们可以做的事情,而普通老百姓可以做任何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事情。

这是立法和释法的基本精神之一,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在国家机器面前处于弱势的普通民众。只不过我国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很多都没有这个意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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