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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茗谈(二) -- 本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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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原创】茗谈(二)

大家先看个链接,香港关于23条的议会辩论。

http://www.article23.org.hk/bill/debate2.htm

其中特区ZF律政司司长提到了英国大律师彭力克认为特区ZF的咨询文件符合《人权法》,以此为饱受争议的23条辩护。不论谁对谁错,我们要认识到,世界上有这种彬彬有礼的互相交锋。

彭力克(MR.David Pannick,QC)写过一本法律方面的专著,书名是《ADVOCATES》(意为“出庭律师,代理人”)。

http://lawfam.oxfordjournals.org/cgi/issue_pdf/backmatter_pdf/6/2.pdf

在《ADVOCATES》中,作者强调:

“法律制度内的辩证原则,让我们反思理性辩论在文明社会的重要价值。我们的文明已因为辩证艺术(THE ART OF ADVOCACY)的衰落而被侵蚀,比如拒绝理性地向对方游说,拒绝聆听对方论点,不能客观超然地比较双方论点。以人身攻击和不容忍的态度取代理性辩论和客观分析。”

这段话,我们可以拿来作为自己在网络社区行动的指南,虽然小本自己,也经常做不到。

再回到“西河法院”话题吧。

首先,小本不是坚信真理在我手中,铁手非改不可。我只是这样设想,如果我是铁手,那么五年后的西西河,大概会是怎么样?每个河友,都不妨一试。

西西河不需要议会,因为没有重大问题要立法,虚拟社会不能太当真。在现实中,陪审团不一定是12人,比如可以是7人,9人制。而小本建议“西河法院”的陪审团是12人制,是因为按普通法的路数,初期每个陪审团就是一个微型议会,所以人多几个比较合适。

设想,小本起诉LITTLES案,控罪是“损害私人利益”(注意,我不能控告他“损害公众利益”,这是检察官公诉人的权力,我一个普通河友(西河公民)没此权限),求偿50个通宝。

因为是第一案,所以陪审团实际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允许不允许有这么一个罪名出现。换句话说,这12人的微型议会,要不要立这条法?

那么,铁手作为法院秘书长,首先要向12人说明,其实河规里有类似条目了,只不过本嘉明很小白,不懂这规矩。

好,那么有了“规”,还要不要重叠的“法”?12人讨论下来,认为需要法。这一,大家聚一起不容易,就玩玩吧?二,西河版主团,是小政府大社会,人手紧张,城管的执法力度不能保障。小本向管理层举报,当然比打官司节省成本,但举报可能泥牛入海,或者虽然行动了,小本对行动力度不满意,而且小本自己还一点没好处。所以小本作为普通河友,必须要有一个“自力救济”的途径,不能光指望“组织上”。那么以后类似问题,大家都可以先规后法,“规”处理得不满意不及时,就自掏通宝去打官司。当然,“规”处理得太严,被处理方也可以掏通宝,告那个举报人或处理人。三,将心比心,说不定将来自己也要用。

此时每个陪审团的任务也很简单,它不用想一个民法的总框架,只要头痛医头,只锯这一根箭杆就可以了,锯完就解散回家。好比说,你要在上海搞固网电话(准备一部《民法》),就要考虑将来升8位啦,各区怎么分配啦。而现在是发售大哥大,你到电信局办号,随到随拿(一个案例就编成一条法)。唯一的要求,是后法跟随前法,如果接口有冲突,以前法为准。这样一来,最后搭积木,也能搭出一部总法,把网上社区的方方面面都照顾到。因为陪审员轮流,当过了的排到后面再轮。所以一部总法,就是件“百衲衣”,集成百上千的河友之力,你要说还不能八面玲珑,我还不敢信了。

本嘉明:【原创】茗谈(一)

关键词(Tags): #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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