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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李锅39》子非鱼(二) -- 本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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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转帖(国际法上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承认

一、承认的概念和性质

承认(recognition)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识记)承认作为国际法的一项制度,有如下特征:

(一)承认是既存国家(承认国 (recognising state)对新国家(被承认国recognised state) 或新政府所作的单方面的行为。

(二)承认包含两个含义:一是指承认国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二是指承认国表明它愿意与新国家或新政府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但承认并不就是建交,而仅仅表明承认国与被承认国建交的愿望。

(三)承认将会引起一定的法律效果。

关于承认的性质,国际法学界有争论,关于国家承认,主要有两种学说,即构成说和宣告说。

二、国际法上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承认,按承认对象的不同,主要有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两种。此外还有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

(一)国家承认 (recognition of state)

国家承认是指对新国家的承认。对新国家的承认,一般发生在以下四种情况:

1.合并。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合并为一个新国家。

2.分离。一国的一部分分离出去成立新国家。

3.分立。即一国分裂为数国,而母国不复存在。

4.**。即原来的殖民地取得**后,成立新的**国家。

以上诸种情况产生的新国家,一般都发生承认的问题,各国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承认。但是对于违反国际法用武力制造出来的傀儡国家,国家则负有不予承认的义务。

(二)政府承认 (recognition of government)

政府承认是指对新政府的承认,即承认新政府为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表明愿意同它发生或继续保持正常关系。

政府的更迭是引起政府承认的原因,但并不是一切政府更迭都必须引起政府的承认。

根据国际实践,一国承认新政府,是以"有效统治"原则为根据的。就是说,在新政府能在其控制下的领土有效地行使权力和条件下,各国才能予以承认。因为只有在这个条件下,新政府才能代表国家,**地进行国际交往,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一国在有效统治原则的基础上对新政府的承认,一般不必再考虑该政府的政权起源和法律根据。

(三)对交战团体或叛乱团体的承认

对交战团体的承认,是指在一国发生内战的情况下,其他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利益和尊重内战双方的合法权利,而承认内战中非政府一方为交战团体的行为。

三、承认的方式和效果

无论是国家承认还是政府承认,承认的方式可分为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两种。明示承认是一种直接的、明文表示的承认。现今各国大都采取明示承认,在国际实践中默示承认较为少见。

法律上的承认将产生全面的法律效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以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二)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或协定;

(三)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

(四)承认被承认国取得在承认国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及其本身或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

事实上承认的效果不如法律上的承认的效果广泛,但也产生一定的效果。主要有:

(一)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内立法、司法权力和行政权力;

(二)被承认的国家在承认国法院享有司法豁免权;

(三)双方可以建立经济、贸易关系,缔结通商协定或其他非政治协定;

(四)接受被承认国的领事和商务代表等。

根据国际实践,无论是法律上的承认还是事实上的承认都具有溯及的效果。就是说,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承认,其效力可以追溯到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之时,因此,对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之时所作用的法律行为,应承认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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