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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新疆行见闻 -- 细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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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有些事情是得从制定政策时的环境角度去看

可能有人觉得中央是为了将来国破家亡才来制定一些政策的,呵呵,哪可能有那么混账。很多政策的出台,要看到出台背景,也有它自身的考虑。比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这个名字,为什么当初加了“维吾尔”,有人说一定程度上抑制哈萨克族这个就不说了;另外一点是上级民族自治地区指明民族名字的话,下级各地方单位就没有以该民族名字命名的地市州县了。比如,河北省有大厂回族自治县,宁夏回族自治区却没有什么回族自治州或回族自治县。同样,新疆自治区加上维吾尔三字,下面就没有什么维吾尔自治州自治县。什么好处?一个小方面是,叫某民族自治地区的,该地区政府一把手必须由该地区主要少数民族出任。新疆维族虽多,但法律规定必须由维族出任政府一把手的只有自治区政府主席这一个职务。这对从基层改变民族干部报团做法,有他的不必明说的好处在内。那当然如果当初新疆省不改为自治区,也就无所谓我上面说的这套。问题是新疆改自治区是事实,在这个大前提下,当时加上维吾尔别有深意。

形势演变是另一回事,这就需要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做出调整。下面是去年国家民委新闻发布会:

外链出处

杨晶: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我们国家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这是根据中国的国情所选择的,实践证明它是成功的。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少数民族的自主、平等结合起来,把国家总的发展的方针政策与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也把国家的发展与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结合起来。至于这个“7·5事件”之后,国家是否调整中央政府的民族政策,刚才吴仕民同志已经做了回答了。应该说,包括新疆在内的所有民族地区,国家总的民族政策不会改变,只会在原有的基础上随着时间的推移、情况的变化加以完善。

我觉得说得就很好。很多政策的调整,怕的是在条件不成熟时骤然剧变。好的保留,不适应新时代需要的加以调整,本就是时代发展的需要,与时俱进嘛。

再看个例子,就不照抄了:

神仙驴: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

84年高层显然犯了幼稚病,这个不说了。那么那些有问题的条款怎么处理?耐心些、调整又不至于引起社会上大的争议,那是最好不过了。有些同学眼里容不下沙子,恨不得大张旗鼓的要一号公开宣布停止对少数民族的一切优惠,那是不懂政治的表现。当然还要宣传民族团结,当然还要对边穷少数民族施行优惠政策,具体措施方法怎么改进另说,台面上的功课怎能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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