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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翻译】《古兰经》与伊斯兰教 -- 江城孤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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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许多国家是直接改掉了

他们源于西方的现代刑法和民法体系逐步取代了传统的伊斯兰教法。至于改动的原因,有的是被殖民,有的是闹革命。比如说叙利亚的宪法,开宗明义的几章和伊斯兰无关,说的是:

本宪法基于下列主要原则:

一、全阿拉伯革命是实现阿拉伯民族统一、自由和社会主义的愿望的现实需要和长期趋势。阿拉伯叙利亚地区的革命是全阿拉伯革命的组成部分。它的一切政策方针都来自阿拉伯革命的总战略。

二、在分裂的现实下,任何阿拉伯国家单独的成就,都不可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只能受到歪曲和挫折,除非这些成就由阿拉伯统一来维护和支持。同样,帝国主义和犹太复国主义对任何阿拉伯国家的任何威胁和危害,也是对整个阿拉伯民族的威胁和危害。

三、为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而前进,不仅是出于满足阿拉伯的社会需要,也是出于动员阿拉伯人民潜在力量同帝国主义和犹太复国主义作斗争的根本需要。

……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部分政治原则

第一条

第一款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是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的主权国家。其领土的任何部分均不得放弃。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是阿拉伯国家联盟的成员国。

……

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

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国家尊重一切宗教。

怎样安抚伊斯兰势力呢?加一句“伊斯兰法学是立法的本原”就行了。虽然这样说,但叙利亚的民法和刑法主要属于大陆法系——可是也有部分伊斯兰教法的要素,比如说将同性恋定罪等。

再引用一篇学术文章吧,人家学法律的,绝对比我专业。

在当代,原先属于伊斯兰法系的国家与伊斯兰法的关系可大体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国家是伊斯兰法系的“继承人”。这类国家是指至今仍把伊斯兰法作为基本法律制度的国家。在这类国家中,法律制度虽然进行了某些改革,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动摇传统的法律制度。因此,它们是当今伊斯兰法系的忠实成员。属于这类国家的主要有沙特阿拉伯、阿曼、巴林、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第二类国家是伊斯兰法系的“过继子”。这类国家虽然历史上曾经长时间奉行伊斯兰法,但是在近代以来的改革中已经彻底放弃了伊斯兰法,而代之以从其他法系引进的法律制度。属于这类国家的主要是印度和土耳其,前者加入了普通法法系的行列,后者已经变成了大陆法系的成员。

第三类国家是伊斯兰法系与其他法系的“混血儿”。这类国家介于前述两者之间。在近代以来的改革中,它们的法律制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除了宗教事务、婚姻家庭和继承事务之外,其他法律领域中占主导地位的是从西方引进的法律。从近代以来所走过的道路看,它们在法律的改革中经历了曲折的过程,先是盲目照搬西方的法律,继则是在传统法律精神指导下移植西方的法律,最后又出现了影响广泛的伊斯兰法复兴运动。当然,即便在法律西方化的时期,它们仍然持有一定的保留态度,例如民事法律和婚姻家庭法的改革就是基于传统的法律。

这些国家现行法律制度存有重大差异,各国法律的西方化和世俗化的程度大不相同,在保留或恢复传统法律方面也存有很大的差异,但是就整体而言,这类国家所适用的是混合型法律制度,即传统的法律与从西方引进的法律相混合-或者是大陆法与伊斯兰法相混合,或者是普通法与伊斯兰法相混合,或者是大陆法、普通法与伊斯兰法相混合。目前,伊斯兰教国家大多数属于这种类型,其中较为典型的有埃及、叙利亚、黎巴嫩、伊拉克、伊朗、巴基斯坦、突尼斯、摩洛哥、苏丹、利比亚等。应该指出的是,在伊斯兰教国家中,伊朗、巴基斯坦、苏丹和利比亚在伊斯法复兴的运动中恢复了许多传统的法律制度,开始呈现出传统法律制度排斥外来世俗法律制度的趋势,但是从总体上看,这些国家的法律仍然呈现出混合、杂质而不是单一、纯质的特征。

从以上叙述可以看出,伊斯兰法系的情况十分复杂,我们很难简单地把属于第三类众多国家的法律制度归入哪一个法系,因为它们的法律制度并不是“非此即彼”,而是“亦此亦彼”。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究竟朝着哪个方向发展,目前正处于过渡阶段,结果难以预料。第一类国家的法律制度也正在发生变化。所以,无论是把伊斯兰法系称为“死”法系还是“活”法系,都不能反映它的复杂的状况,都未免过于简单。如果我们一定要用“死”或“活”这两个形容词来描述伊斯兰法系的现状,那么笔者认为伊斯兰法系现今是个既“死”又“活”的法系。这种“既死又活”具体表现为它的“活中有死”和“死中有活”。

所谓“活中有死”是指伊斯兰法律传统自近代以来受到了西方法律的严重的冲击,古代那样的兴盛繁荣景象已经不复存在了。

首先,在当今众多以伊斯兰教为国教的国家中,只有少数几个国家把伊斯兰法作为基本的法律制度,在其余大部分国家中,取自西方或经过改革而形成的世俗法律制度已经占据了主要地位,传统的法律制度只占据次要的地位。

其次,即便在少数几个以伊斯兰法为基本法律制度的国家,有关劳动、商业和交通事故等方面也采用了许多西方的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制度的存在和发展对传统的法律制度以及人们的法律观念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最后,从法律部门看,伊斯兰世界各国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虽然以传统法律为基础,基本上没有接受外来法的影响,但是经过20世纪以来的一系列改革,一些传统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如多妻制和休妻制)业已被废除或受到了严格的限制。所有这些变化表明,伊斯兰法系已经从总体上走向了衰落。

另一方面,与中华法系相比,伊斯兰法系表现出了极其顽强的韧性。它不但没有在短时间内彻底被其他法律制度所取代,反而在从总体走向衰落的过程中常常表现出复兴的态势。这就是所谓的“死中有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在当今伊斯兰世界,以传统的伊斯兰法作为基本法律制度的国家仍有数个,仅这几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就可以构成独立的伊斯兰法系。从这个意义上讲,伊斯兰法系仍然是个活法系。

其二,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原先对传统法律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的伊斯兰教国家比以前更重视传统的法律,它们不仅使新的立法内容尽量与传统的法律精神和原则保持一致,而且在新的法典、法规中较多地采用了传统的法律规则和概念。更引人注意的是,自伊斯兰复兴运动以来,几个法律制度西方化程度较高的伊斯兰教国家在许多方面也恢复了传统的法律制度,用以取代从西方引进的世俗法律制度。这些举措引发了伊斯兰世界的伊斯兰法复兴,使得伊斯兰法表现出了新的活力。

其三,尽管多数伊斯兰教国家的法律制度已经很大程度上西方化和世俗化了,一些重要的传统制度已经被废除或受到了限制,但是传统的法律毕竟是穆斯林民众长期沿用的规则,已经内化成为他们所信仰的价值准则,凝结成为他们的一种生活方式。因此,许多穆斯林民众对西方化的和世俗化的法律条文仍然置之不理,而是按照他们所习惯的传统规则从事生产和安排生活。退而言之,伊斯兰教国家的穆斯林即便在形式上接受了这些西方化和世俗化的法律,他们在实际生活中也往往用传统的法律观念去理解这些外来的和现代的法律,这就在文化的深层加剧了传统法律“名亡实存”与外来法律“名存实亡”的现实紧张状态。所有这些现象表明,伊斯兰法系仍具有一定的活力并且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不会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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