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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京城十案之四 十八里店飞毛腿 一 -- 萨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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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呵呵,萨不要那么歉疚吧,已经过去的,就没啥了

其实他们不说辉煌的过去,不是“甘苦”,而是压根就一个“苦”字而已。因为这些民警们侦破的一些案件,牵涉面比较广,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关系网必然特别厉害。

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被枪毙了,还好说,谁也不知道底细,不知道是谁抓的。但是,犯罪嫌疑人没办法报复了,并不代表他的关系网不报复,他的手下不报复。

你现在是警察,手上有枪,并不代表你一辈子能是警察,能拿枪。报复不了你,报复你的家人还是不成问题滴。五七个小少,两三把砍刀,足够了。

现在一般但凡知道点底细的,是不大惹十七八岁、头发染成五颜六色、成群结帮的小年轻尔。因为这个年龄段的人,懵懂无知、勇猛而果敢,敢下手,做事从不考虑后果,偏偏精力旺盛无处发泄,所以特喜欢打群架,砍人。在我们这里的价格是,一人一天一百块,外加一盒十块钱的烟、管饭。就我们的小县城,吆喝一声,召集千儿八百人不成问题。砍完,发钱,吃饭,走人,大半夜乱刀砍死的,还都使一样的刀,谁知道是谁啊?呵呵

所以对专案民警的保密工作就非常重要,调离重要工作岗位,隐姓埋名,让人找不到,就是最好的保护。

一些犯罪分子罪大恶极、心狠手辣、死多少次都不过分,但你抓住后,偏偏证据不足,不够判死刑怎么办?有句台词我特别喜欢:“他拔出刀,你就拔出枪,他把你送进医院,你就把他送进太平间!”原来,我们这里的老民警们,不朝人开枪则已,开枪的话,必然要他的命,很简单,怕报复。曾经有五名民警抓捕一名罪大恶极的犯罪嫌疑人时,把枪里的子弹全部打光了的例子。当然,只要朝人,那这人最起码是罪大恶极。

当然,现在“法律”越来越健全了,舆论“监督”越来越好了,不要说你把犯罪嫌疑人打死,就是打伤了,不管人家有没有犯罪,反正新闻媒体会在第一时间说,你们公安局乱开枪,把人打伤了,于是先给人治疗再说。给媒体澄清事实?嗯,记者们倒是“认真”听了,但是,发的绝对是木有公安局的声音,而且最后会说:“到底谁说的是事实,让我们拭目以待!”“此案谁是谁非,本报将进一步关注!”

犯罪嫌疑人家属正发愁怎么捞人呢,好不容易逮着个机会,还能放喽?于是没事组织人就到公安局闹,到媒体闹。一般来说,我们新闻媒体的眼睛是“雪亮”的,会不断挖掘本案深层次“真相”,即便是好几家的报道内容都是自相矛盾,但无一例外会对公安机关提出的证据表示质疑,对“受害人”的伤势表示“关切”,对“受害人”的要求表示支持!

那“受害人”的犯罪行为就不说了?人家犯罪?人家什么时候犯罪了!人家现在是受害者,是公安民警执法犯法!

这时候,你还侦查?侦查个屁!你先把人家的医疗费、精神损失费赔了再说吧!以后人家有事没事,也会在过年过节的时候,来讨点“生活费”滴!

有些河友也许说我胡说,我举个例子吧,2004年2月2日,一名犯罪嫌疑人到我们县一自行车店称要买车,结果却以试车为名骑跑了车子。正当老板自认倒霉时,第二天,这家伙满脸是土回来了,并连说:“你这车真好,我到省城都转了一圈了”。老板向派出所报案后,民警将徐某带到派出所问情况时,发现其又唱又跳,答非所问,便将其放了。

可当晚,这家伙就钻进了一家饭店女服务员的被窝里,女服务员好不容易挣脱后,大喊救命,旁边房间里几个男厨师、服务员听到后,抄起木棍就冲了进来,你说看到这情形会怎么样呢?自然是一顿痛打,而后拨打110报警。110将其抓获后,移交刑侦二中队。在关押期间,民警们得知这家伙某犯有精神病,1997年因琐事将妻子及继子杀死在家里。后经省司法厅精神病鉴定委员会鉴定,患有精神病,无责任能力,被关押8个月后无罪释放。

然而事情已过七、八年,且鉴于强奸案件属于恶性案件,为使此案有一个公正的说法,有必要进行重新鉴定。

进看守所的时候,让医生体检(所有犯罪嫌疑人进看守所必须体检),医生说没事. 中间,公安局也多次找医生为其看病,医生每次都说没事,找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家属理都不理。2月24日早上,犯罪嫌疑人突然发病,在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此事发生后,县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都介入了调查。

当时,因为饭店的人把徐某打得很惨,而看守所因为怕出事故,历来不接受有伤的犯罪嫌疑人,分管的副局长当时也不同意接受,但局长命令看守所必须接受。据我的判断,局长肯定也是有犹豫的,因为这家伙的精神是不对头,但问题是如果不再次经过司法鉴定而根据以前的鉴定将其释放,受害的女孩家人必将上访,那办案民警将背负渎职的罪名,性质要严重的多。因此,局长才咬牙,让看守所担负风险的。这也是为什么经常派医生经常为其看病的原因,就是怕其出问题。

而犯罪嫌疑人家属也把握到了公安机关的这块心病,硬是不管,就一个字:“拖”。

没过两天,报纸铺天盖地报道,先不说这犯罪嫌疑人干了些什么,先是问犯罪嫌疑人是怎么死的,并说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怎么能关押人家呢?

当我们一个副局长问,如果当时不拘留,这家伙放出去,继续杀人、继续强奸,算谁的?公安局该管不该管?再说了,既然知道那回事,自然当时脑子不糊涂,这个事总应该重新鉴定一下吧?记者说,原来的鉴定在那儿呢,反正你拘留人家就是不对!

副局长说,你们怎么就没想想,根据犯罪嫌疑人曾经有杀人前科的情况和《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家属或监护人应该担负严加看管和医疗的责任,而他们没有担负,该负什么责任呢。

可记者避而不谈,说可现在是人家是死在你们看守所里了!

副局长就很生气:“如果他杀的是你家人、强奸的是你老婆怎么办?”

记者很生气,后果很严重。

犯罪嫌疑人的家属这时候醒悟到要维护死者的“合法权益”,也到公安局大院来烧纸钱讨“公道”,认为"脱得精光光,钻进女孩被窝里,就一定是强奸吗",要求“将几个打犯罪嫌疑人的杀人凶手绳之以法”!

在强大的舆论“监督”下,几名“杀人凶手”被“绳之以法”,钻进女孩被窝里的“受害人”,安息了,他的家属得到将近十一万元的高额赔偿金,赔偿金由局机关、各系统分摊。

用当时一位副局长的话最具有代表性:“他妈的,一名精神病人、强奸犯罪嫌疑人比咱的命还值钱!你们把我打死吧,赔这么多钱就成!”

他火气为什么这么大涅?因为我们这里的烈士,抚恤金是十万,哈哈!

有河友说了,这个和开枪没关系啊,那看看这篇报道吧“2002年3月17日,四川日报、华西都市报等报道了一条消息,像一石激起千重浪,引发了执法部门和专家学者的争论和深思,也引起了作为全国百万人民警察喉舌的人民公安报社的关注。3月26日,人民公安报也载发了这条消息:

日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一起民警制止寻衅滋事时违法使用枪支导致一死一伤的案件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内江市公安局赔偿受害人及亲属共计28万余元。

1997年11月24日晚,内江市市中区某酒楼业主曾某与承包其三楼夜总会的黄某因退租问题发生争执,黄的妹夫刘某及其弟刘夕彬、侄子刘志刚等人闻讯赶来,殴打劝架者邓某。此时,身着便衣的内江市公安局民警贺勇见有人打架,便冲进人群劝架。刘夕彬不仅不听劝阻,反而拿刀追赶围观的一劝架者。贺勇见状伸手去腋下掏枪,刘志刚抱住贺勇,刘夕彬也持刀向贺冲来。贺勇挣脱束缚后掏出手枪,刘夕彬、刘志刚父子吓得拔腿就逃,贺勇起身追赶,并连续向二人开枪射击至六发子弹打完。结果致刘夕彬死亡,刘志刚七级伤残。此后,省高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贺勇有期徒刑15年。

2000年11月,刘志刚及家人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内江市公安局赔偿因刘夕彬死亡、刘志刚受伤而造成的各种损失共计126万余元。

省高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内江市公安局民警贺勇在当事人刘夕彬、刘志刚等人正在实施寻衅滋事时出面制止,属法定职务行为,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当刘氏父子二人已停止违法行为逃跑,贺违法使用枪支对二人进行射击直至子弹打完,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已构成犯罪事实,这一点已在法院对其的刑事判决书中予以确认,因此,刘志刚及其家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中的被侵权事项也应依法予以确认,内江市公安局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消息登载后,全国各地民警反映强烈,许多人认为,民警贺勇制止寻衅滋事在前、开枪追捕犯罪嫌疑人在后,整个过程都属依法执行公务,不应有罪,因此对此事件提出疑问。对此,我们进行了深入的调查采访。

歹徒袭警拒捕 民警追逃开枪

我们来到内江市中区中央路,鳞次栉比的商业店铺和熙熙攘攘的来往人流,勾勒出一派安宁祥和。四年半前那个寒冷冬夜里响起的枪声,已经在人们的记忆中淡去,而我们却极力将这一段真实重新拾起:

那一天贺勇的运气差到了极点,不该撞上的一切偏偏让他撞上了。

晚上9时许,他和战友潘涛等人便衣出行,途经中央路雅居酒楼门口,看见一帮人在激烈争吵和抓扯扭打,不少群众驻足围观,就立即前去干预。原来,雅居酒楼业主曾昭蓉与承包其三楼夜总会的黄泽刚因承租问题在二楼发生争执,三楼紫叶夜总会的业主邓小勇下楼劝解,激怒中的黄泽刚不听劝阻,反而与邓争吵并发生抓扯,后被他人劝开。黄泽刚恼羞成怒,打电话邀约刘夕成、刘夕彬、刘志刚等人赶来助威,对邓小勇进行殴打。邓跑下楼后,黄泽刚一伙追打不放。围观群众余众举出面劝阻,狂躁的刘夕彬抽出随身携带的长刀就向余挥砍过去,余躲闪开后,刘夕彬又持刀追赶邓小勇。

见有人持刀行凶,贺勇挺身而出,大喝一声“住手!我们是警察,不准打架!”并伸手往腋下掏枪。刘夕彬的同伙刘志刚见状立即从背后将贺勇拦腰抱住,贺勇在挣扎中倒地。此时,穷凶极恶的刘夕彬转身持刀向贺勇扑过来,民警潘涛见状立即对天鸣枪示警。贺勇挣脱刘志刚站起身来,掏出手枪对准刘夕彬,刘夕彬和刘志刚拔腿就逃。贺勇大声命令:“站住!不准跑!”并追了上去。刘夕彬持刀狂窜,路人纷纷避让,贺勇一边鸣枪一边追击,一边喝令刘夕彬放下凶器。眼看刘夕彬就要跨过栏杆跑过路口,为制止其逃跑,贺勇果断开枪射击。刘夕彬中弹后长刀落地,窜出10余米远后倒下,在送医院途中死亡。一同逃跑的刘志刚也中弹受伤。

刘家先声夺人 民警沦为被告

案件发生后,刘家把贺勇告上法庭,并到省城四处活动,争取舆论支持。

1999年6月18*,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贺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复审后,于1999年11月13*作出[1999]川刑一终字第4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为贺勇在刘夕彬、刘志刚等人正在进行寻衅滋事、持刀行凶的违法犯罪行为时出面履行警察职责制止行凶,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当刘夕彬、刘志刚已停止违法行为逃跑,贺勇追赶时却违法使用枪支对二人进行射击至子弹打完,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后果严重,应予严惩。贺勇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法使用枪支构成犯罪,且被害人刘夕彬、刘志刚有违法行为的重大过错,故对被告人贺勇应从轻处罚。原判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较重。改判贺勇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维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01年12月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又决定内江市公安局应承担贺勇在履行警察职责过程中违法使用枪支致人死伤的国家赔偿共计288126.13元,并给付死者刘夕彬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人刘涛生活费至18周岁止、刘国清生活费至死亡时止。

判决两相矛盾 执法似有偏颇

法院对此案的判决,在内江市公安局上上下下引起了强烈震动。民警们认为,贺勇制止行凶滋事、追捕犯罪嫌疑人是依法执行公务,而法院却以“个人行为”重判贺勇十五年徒刑,尔后又以“法定职务行为”判罚公安机关赔偿,这样明显的自相矛盾,不是缺乏常识就是故意曲解法律,偏袒原告。

为切实维护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合法权益,内江市公安局以案件事实为依据,就该案定性问题提出了异议:

一、刘夕彬寻衅行凶违法犯罪行为事实清楚。据查证,事发当*,刘夕彬、刘志刚、刘夕成等人是受黄泽刚之邀约,且刘夕彬手持长刀凶器,赶到事发现场,报复殴打劝架的无辜市民邓小勇,他们的行为当属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无可置否;后刘夕彬又手持凶器在大街上追杀劝架群众余众举以及挺身而出制止事态的民警贺勇,其侵犯他人生命或健康的主观意图非常明显,只是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余众举躲闪避让、民警潘涛鸣枪制止等因素)而未能得逞,刘夕彬的行为当属行凶杀人的犯罪行为。

二、民警贺勇制止刘夕彬等人违法犯罪行为属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一)、(二)项明文规定警察有“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的职责;第二十一条中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的义务和纪律;第十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由此可见,身为人民警察的贺勇在紧急关头挺身而出,救助无辜受害群众,果断出击制止刘夕彬等人寻衅滋事、持刀行凶的违法犯罪行为正是在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的警察职责。

三、民警贺勇追捕行凶歹徒时使用枪支,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列》的有关规定,不属违法行为。《条列》第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根据此规定,事件中刘夕彬手持长刀凶器在大街上追杀前来劝架的无辜群众以及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民警贺勇,虽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但实施行凶杀人、暴力袭警的犯罪性质没有改变,客观上刘夕彬等人有凶杀犯罪行为的存在,民警贺勇在口头制止无效的情况下,具备了使用枪支的足够依据。当民警潘涛鸣枪警告后,刘夕彬等人慑于威慑猖狂逃窜,企图逃避法律的追究。此时,民警贺勇应当也必须履行抓捕犯罪嫌疑人刘夕彬等人的职责。于是,民警贺勇全力追捕行凶杀人现行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刘夕彬并将其击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四、民警贺勇没有伤害刘夕彬等人的主观故意,只是在履行抓捕违法犯罪人员的职责。将违法犯罪抓捕归案,是法定的警察职责,是公安民警必须作为的行为。贺勇在追捕中开枪的行为从主观上讲是为了制止违法犯罪人员逃跑以及将其抓获归案,并没有故意伤害他人的意图。若履行职责当中有过失致人死亡,按法律只能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十五年明显偏重,是以“个人行为”为依据判处的。既是个人行为,就不应当追究公安机关的赔偿责任。

终审判决生效 贺勇含泪服刑

初夏的阳光在四川金堂监狱花园般的监舍撒下温暖的投影,贺勇在管教民警的带领下向我们走来,30多岁的他两鬓已经全白,三年多的牢狱生活,使一个威猛的警察变成了一个循规蹈矩的囚犯。惟有他的目光,仍然透着不屈和刚毅。

问起当时为什么要把子弹打完,贺勇十分委屈:“像那样千钧一发的情况下,必须抓捕犯罪嫌疑人是我的惟一动机。至于该打几发子弹,我没有时间去计划,法规上也没有那样苛刻的规定。我实在不能理解法院为什么把这也作为定罪的细节。如果当时我没有武器,如果我没有及时挣脱歹徒的纠缠,那么流血倒下的就一定是我,这方面血的教训难道还少吗?如果我持有武器却不能果断使用武器,不能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那么就是放虎归山,无辜群众还会受到伤害。在法庭上,出庭作证的都是他们一伙,而公安机关的证词和意见法院却毫不采信。现在我坐牢,公安局受罚,他们的流氓霸气也该满足了!”

他所说的“他们”,此刻也许正在兴高采烈地商量着如何分享那一笔丰厚的赔付。公安机关的赔偿金总是要由国家财政来支付的。为此,内江市财政局张家宁局长愤然在公安局给市政府的报告中写道:“该笔赔偿金数额巨大,远远超出国家公职人员死亡抚恤,也数十倍于见义勇为而牺牲的英模人物,对犯罪犯法、为非作歹的暴徒予以如此‘重奖’,今后如何执法?政府财力如何承受?”

相形之下,贺勇的家人却生活在悲戚之中:妻子下岗,无任何生活来源,9岁的女儿上小学,贫困无助的母女俩只得依靠岳父母有限的退休金资助。而贺勇的父亲为儿子坐牢伤心欲绝,今年2月含悲辞世。他只留下一句临终遗言:“我的娃儿没有罪!”

就贺勇是否有罪的问题,记者走访了四川容德律师事务所和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们认为,判定贺勇是否有罪,要看事实本身,其中有几个关键环节:一是贺勇是否表明警察身份;二是追捕逃跑歹徒是在制止歹徒行凶、防卫歹徒袭警后的连续行为还是时过境迁后的报复行为;三是警察是否鸣枪在前,射击在后。若这几个“要件”都无疑问,那么贺勇挺身缉凶和开枪有效地制止犯罪嫌疑人逃遁,应视为忠实履行职务的行为受到上级表彰。

内江市公安局局长陈荣华告诉我们,此案贺勇是不是职务行为很关键,直接关系到量刑轻重和公安机关是否赔付。贺勇的警察身份是特定的,制止犯罪、追捕犯罪嫌疑人是他的天职。对此案的初审和终审判决,我都是有看法有意见的。刘夕彬持刀行凶在前,潘涛鸣枪警告在前,贺勇制止行凶在后,开枪追捕在后,完全是在履行职责,否则,我要追究他的不作为。省高院判公安机关赔付以后,我们承受着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社会讹传“民警打死人了”,对我们颇多指责,而面对上级,我们还得自觉检查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对自己的民警进一步施以高压。同时,经济状况本来就十分拮据的公安机关,要支付高额赔付的压力也非常大。

陈局长表示,作为执法部门,还是要服从法律判决,哪怕判过了,在改变之前,在生效期间,我们都会不折不扣的执行!

这个过程,就不多评论了,但值得注意的是,从“刘家先声夺人 民警沦为被告”这节,可以看出,民警的被判刑,很大程度上是受舆论的影响和压力。

还记得另一篇报道,因为时间长了,具体内容记不清了,但大体是父子两人在大街上疯狂砍死砍伤多人,两名(也许是三名)民警到达现场后鸣枪警告,父子两人在转身砍了民警两刀后,转身逃跑。在逃跑过程中,还不断砍伤路边妨碍他们逃跑的群众(至少导致一人伤重不治),民警们在追击过程中开枪,将一人击毙一人击成重伤(其中一个是在跳墙时被击中的)。而几乎所有媒体报道的都是,民警们将逃跑中的父子俩击中,而绝口不提鸣枪警告后,父子俩还继续袭击民警,并在逃跑过程中砍杀群众。在强大的舆论“监督”下,两名民警被判刑,并由公安机关赔偿高额赔偿金。直到民警们被判刑后,才有一家媒体报道民警们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开枪,可惜,一切都晚了。至于后来两位民警有没有沉冤得雪,谁也不关心。

其实,许多人不知道,公安机关对违规违纪民警处理的很重,无他,因为公安机关权力大,而且有时造成的后果确实会很严重。在许多情况下,即便知道他们是冤枉的,也不得不对他们这么做。原因很简单,实在顶不住社会舆论的监督。尤其是媒体和知识分子的议论,他们是社会的良知,是“人民群众”的喉舌嘛!

所谓,“流血流汗又流泪,一脚在监狱外一脚在监狱里”,大约如此。

到这里打住,都说萨写东西歪的厉害,我歪的更厉害了。

萨说“最初我会觉得奇怪 – 当年何等威风的某某,今天怎么落到和几个保安在摊儿上一块儿吃炸酱面的份儿上了?”。

套句老话说,“他们能活着、能和人在小摊儿上炸酱面吃就不错啦!”

看过近期的新闻吧,2009年12月12日,衡阳巡特警支队副支队长段俊义用一把借来的警用手枪结束了自己41岁的生命。他在遗书中说,自己是在奉公办案,如若有什么差错,后果由自己来承担,请不要追究他的战友的责任。

报纸上说“段死后,社会流言与怀疑一度甚嚣尘上——“他是在依法办案,还是违法滥权?他是打黑先锋,还是黑社会保护伞?”

我不得不对咱们国家的媒体敬佩的说一句“I服了YOU”!

当然,萨不需要注意,萨需要注意的是,有传言说他之所以自杀“受黑社会威胁”。那很简单,他工作中的一些秘密暴露了。

我想那位大哥说萨踩线,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萨写出“小哥”原来在国安上的工作经历,黑道的消息渠道也很畅通,他们可以通过工作经历,推断出“小哥”的真实姓名。更重要的是,千不该万不该,写出“小哥”在国安立一等功的事。这不仅使“小哥”受到来自黑道的危险,还会受到来自某些极端势力的威胁。

兄弟明白萨在写故事时,总是从主人公真实姓名摘抄一个字而后取个假名的意思,既不想让人知道主人公的真实姓名,可又觉得不提主人公真实姓名,实在替英雄们委屈。

但是,我想告诉萨,能有平静的生活,就是他们现在最大的幸福了。出名不出名,已经对他们不重要了。

以后,有可能还是随便取化名吧,我们写的通讯报道,一般除了一二把手,下面都是写“专案民警如何如何”,特殊情况下,取化名,再特殊,为了宣传某位民警,才写真实名字的(这最少)。

不过,能得到平静的生活自然好,可既然干了这份工作,事找上门来的,那自然儿也就不怕事!

我原来都受过好几次威胁了,他们的意思是“你现在在公安局,并不代表你以后总在公安局,你经常是一群人出去,可不代表你以后总能这样。你现在落了单了,走路小心点!嗯,也要注意你家人的安全哦!”

我的回答是“你要找上门来,我杀一个够本,杀俩赚一个,”如果他们对付我的家人,那就是“你伤我家一人,我杀你全家;你杀我家一人,我把你这帮人全部灭门!”

我承认,面对这威胁,当时有点怕,但之后就想着怎么办,开始思谋离开公安局后准备些什么家伙防身和报复(一般来说,一对一,我是不怕滴,一对二,就下死手,保命第一;一对三……嗯,他们同时扑上来,我还没那么大本事对付呢,只好逃命……。报复的家伙嘛,制作起来也挺简单,嘿嘿)。

我想,当时说那话的时候,脸肯定都是扭曲的,有点心理变态,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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