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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强制拆除,基层政府的两难选择——阅成都拆迁自焚事件有感 -- 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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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不给办手续是因为土地是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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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1996年,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街道金华社区(原金华村)4组私营企业主胡昌明,支付4万元青苗补偿费、1万元建房占地款后,以租地的名义与金牛区天回镇金华社区(原金华村)签订了《建房用地协议》,在一直未办理《规划建设许可证》及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法修建了面积约为160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及简易结构房屋,用于企业经营。
支付4万元青苗补偿费说明那块地原来种着农作物,说明那块地是耕地。按国家的规定,耕地上是不能随便建房的。耕地只有在报批改变土地用途后才能建房,所以不可能给他办手续。

  要说起来,当初的金华村领导也有责任,但不能因这个责任而使他的建房变为合法。再说,违法建筑本应无偿拆除,拆除的费用还应该由违法者承担,拆迁方同意给他两三百万的建筑成本费已经是相当宽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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