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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河友们谈谈这次山西省GC煤老板的事件! -- 小小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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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也就是说,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是国家的,而且“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因此,煤老板们缴纳的“矿产资源价款”并不是“买下煤矿”的价款。

孙友东网友昨天发帖,声称“国进民退的现实将“中国私有化”的谎言砸了个粉碎”,并质问“在山西的国企煤矿兼并民企煤矿的过程中,山西省政府是如何贯彻《民法》与《物权法》,从法律上保障公私财产的合法的平等权的?”

孙友东网友说:“2006年,山西省政府对煤炭产权制度进行了改革,煤老板们在缴纳矿产资源价款之后,煤矿就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自由流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也就是说,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是国家的,而且“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因此,煤老板们缴纳的“矿产资源价款”并不是“买下煤矿”的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此也说得很清楚: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因此,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并不适用《物权法》。

矿产资源法第六条是这样规定的: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因此,按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探矿权和采矿权是不能随意转让的。获得探矿权的企业,必须先“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然后才可以将探矿权转让。没有采矿权的企业要想获得采矿权,只能采取与获得采矿权的企业进行合并、合资、合作经营等方式获得采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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