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我和许霆案已经可以不说的故事 -- 天马行空
共:💬73 🌺299
我可以再重复一边--许霆第一次因为银行柜员机故障得到了1000元,这属于不当得利,许霆没有取得的故意,缺少主观要件,不能构成“盗窃”。
但自第二次始,许霆发现了银行柜员机的这一故障,总共实施了大约170次取款行为(具体多少次已经无所谓了),取得款项17万余元。
许霆主观上的恶意已经毫无疑问,而在客观上,许霆在银行未能察觉的情况下,取得不属于其所有的十几万现金,符合《刑法》关于盗窃罪之“秘密窃取”的界定。
云南的案子当时我也关注过,这个案子定盗窃也没什么问题。如果一定要说区别,云南那个警校生相比许霆倒还更加“情有可原”一点。所以,确切的说法是--连云南那个案子都判了“盗窃”,就更不用说许霆了。
当然,许霆的无期我也认为是重了,但属于依法而判,问题在立法滞后,不在判决有误。
最后,关于这一句
我认为只有认定这样故意取款是无罪,是能更有效促进银行改进服务,厂商改进技术。
这是一个很可笑的逻辑。照这个逻辑,我家的钟点工把我放在客厅茶几上的一万元钱顺走了,也是无罪的了--因为只有认定这是无罪的,才能有效的促进我以后更加小心谨慎嘛。- 相关回复 上下关系8
压缩 4 层
🙂呵呵,这个案子当时已经有很多争论了 laska 字760 2009-09-18 06:13:43
🙂我们进行一个简单的假设 2 天马行空 字985 2009-09-18 07:53:45
🙂哥们广电运通的?还是奔腾大? perjon 字286 2011-05-21 07:49:19
🙂时间长了,有些细节记不住了,但大致不会差
🙂兄台还是回答一下我假设的情况吧 2 天马行空 字524 2009-09-19 01:39:33
🙂许霆的性质与你举的例子一样, njyd 字201 2011-05-22 19:18:59
🙂呵呵,那我也最后一说吧 laska 字714 2009-09-19 06:51:48
🙂del 天马行空 字3 2009-09-19 07:3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