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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科普】器官移植 -- 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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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文摘】看看这个

南方网讯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之所以备受关注,表面上来看,是因为它填补了国内法律空白;深层次分析,却在于它对传统伦理观既尊重又突破的勇气与实践。

  因为出台了这部法规,今日闭幕的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将在历史上留下重重的一笔印记。在会议中,自始至终参与、领导该条例制订工作的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国权向本报详细披露了4年立法过程中的五大焦点问题。

  如何防止出现“谋杀”?

  在很多情况下,提供移植器官的都是去世的人。然而,至今为止,中国关于死亡的概念还没有法律规定,只有临床标准。这就为立法提出了一个难题:如何确定死亡?

  陈国权说,中国过去有种习俗,将死者停尸二三天,现在医院判定某人死亡后,也往往要在太平间内放置24小时,这些从客观上都是防止错判死亡的情况出现。但是,如果要进行器官移植手术,根本不允许有这样一个等待的时间。所以,大家都认为,这个关键环节要非常慎重。在有限时间内,要杜绝作出判断的人误判或有意误判,否则,进行器官移植将演变成一场“谋杀”。

  正因如此,在《条例》中规定,医师自遗体摘取人体器官,必须经其他两名以上医师书面判定捐献者确已死亡后方可进行。判定捐献者死亡的医师,不得参与该人体器官的移植手术。

  陈国权说,相比起目前的临床死亡标准,这个判断程序要严密得多。

  “自愿”会限制捐献者数量?

  国外一些类似的法规中,有的对器官捐献者采取“推定自愿”的原则,而在《条例》中,采取的却是“彻底自愿”的原则。陈国权认为,这体现出《条例》尊重传统、尊重人权的人性的一面。

  《条例》规定,身后捐献遗体器官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死者生前以书面遗嘱或者其他书面形式同意捐献;(二)死者近亲属书面同意且死者生前未有不同意捐献的意思表示;(三)死者生前意识清楚且有同意捐献的口头意思表求,并有不参与该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师二人以上书面证明,而且其近亲属也不反对的。

  如此严格的捐献者“资格条款”,会影响深圳市器官捐献者的数量吗?陈国权的回答是否定的。他说,《条例》在对器官移植作出规范的同时,也是一种推动与宣传,相信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民观念的更新,自愿身后捐献器官的人会越来越多。

  接受器官移植如何排序?

  患者接受器官移植的排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始终是审议法规草案的焦点之一。

  陈国权说,这实际上是一个关于平等权利的问题。《条例》确定的大原则是“先来后到”,即患者接受移植的顺序由市红十字会按照申请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但是,近亲属中有已经捐献人体器官的患者,在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享有优先权。

  陈国权着重提到了对擅自更改患者排序位次的人的惩罚条款。他说,《条例》最终定稿的内容中,增加了擅自更改患者排序位次的法律责任。同时调整了处罚的原则,由经济处罚为主转为以对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为主。他强调:“《条例》对擅改次序者实质上是当作买卖器官者来重罚的。”

  如何禁止器官交易?

  有关数字显示,目前,深圳有尿毒症需进行肾移植的患者150名,而去年只有7人得到了移植的机会;深圳每年需要移植200个眼角膜,但有九成需求得不到满足。而在另一方面,该市每年火化遗体7000具,这意味着,只要有3%的人愿意捐献角膜,就可以使这200人全部复明。

  社会上器官供应严重失衡的状态,让器官交易者看到了巨大的诱惑,也让《条例》制订者感受到肩上的重担。

  陈国权说:“器官交易是一种非常险恶的活动,搞不好就会草菅人命,甚至把穷人群变成富人的器官仓库。我看过国外一张器官价目表,一个肾好象是20万美金,一根骨头又是多少钱,可谓是触目惊心。所以,《条例》的出台,对买卖器官的行为一定要起到抑制作用,绝对不能出现由于立法不慎,导致对这种行为的鼓励,那样的话,我们将成为历史的罪人!”

  正因如此,《条例》明文规定,禁止以任何方式买卖人体器官。同时还规定,患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有偿获取人体器官,并列明了对各种买卖器官行为的处罚手段。

  此外,《条例》还对变相的器官买卖作出预防。如针对有人为买器官搞假结婚,《条例》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移植于配偶的,接受人体器官移植的配偶应当与捐献者生育有子女或者结婚满三年以上。”

  陈国权特别提到一个细节:《条例》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此,不少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过程中表示了异议。他们认为,买卖人体器官本身就是犯罪,无需多此一举。然而,在我国刑法中却找不到这一条目。所以,《条例》最终保留了这一条款。

  如何体现专业技术原则?

  虽然《条例》只是深圳市的地方法规,但对我国其他地区甚至全国相关领域的立法意义不容低估。

  陈国权认为,从立法上体现出医疗专业的技术原则,是《条例》的又一大特点,也是其一大贡献。他指出,人体器官移植其实已存在了不短的时间,但《条例》是首次从专业技术上将之予以规范,如要求卫生行政部门作出技术标准,对进行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和医师设置资格、类别门槛,并对人体器官保存库和人体器官信息库的设置作出明确规定,等等。

  声音:

陈国权的遗憾

“我最大的遗憾,是对摘取器官的人出现问题后给予资助的条款,未能写入《条例》。关于这一条款,其实在对草案第一次审议时就讨论过,在最后的主任会议上,我也做过努力,最终无法如愿。我们的矛盾在于谁是资助主体上,至今都无法搞清楚。捐献器官是一种牺牲,这种行为大大降低了整个社会的医疗成本,捐献者得到社会保障是合理的,我个人认为,这个主体应该是政府,政府应该用财政来承担这个义务。”

  背景:

通过立法改变世俗观念

我国第一部关于人体器官移植法规的产生,源起于1999年一宗轰动一时的新闻事件。当时,深圳大学一位名叫向春梅的教师发现自己患上了晚期直肠癌,让丈夫帮着写下了这样一份申请书:“作为一名得到国家培养的人民教师和共产党员,我愿意在死后献出我的一切有用器官。”

  后来,两位等候多年的病人因为移植了她的眼角膜,重见了光明。

  向春梅的故事深深感动了深圳人。就在向春梅捐出角膜的当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吴江影牵头提出了一个要求为角膜捐献立法的议案。

  但是,等到这份议案开花结果,却整整用了4年。这4年里,立法者们在做什么?

  “在统一认识。制订这个条例,最难过的不是技术关而是传统伦理关!”陈国权说,“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中,传统的伦理思想还非常重。中国人一向都很在乎遗体的完整性,所以包括我在内的许多人都顾虑重重,认为立法时机尚未成熟。”

  事实上,这个统一认识的过程集中在两个观点的交锋上:是等传统观念有所改变后再立法,还是通过立法来改变世俗的观念?

  深圳市的立法者们最终选择了后者,而且干脆一步到位由角膜捐献扩大到人体器官捐献的范围。陈国权说,我们相信,只要法规的条文明晰,能对复杂问题作出明确的界定,有利于移风易俗,最终能通过它促进社会的观念进步。

  认识统一后,深圳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草案》,今年4月,提交至深圳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一次审议,后来,又将修改后的条例在媒体上公布,并召开研讨会,征求市民和专家的意见。8月22日,我国首部关于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终获表决通过。(编辑: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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