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既不易解,又很费解,“真实的历史”何在? -- 双石
首先,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的规定,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所以,如果这篇文章被认定为属于前述情况,那么,即便此文是庄老先生写的,那么他也没有《著作权法》规定的署名、发表等权利,正如禅人前辈讲的法律的起草者无权主张(著作相关的)权利一样;
第二,如果庄老先生坚持认为这篇文章属于《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务作品,至少署名权应当归属作者,而且这种观点在法院也被认可的话。那要提另外两点:
1、从程序上讲,既然现在已经有人先占了这个署名权,而且在超过民事权利保护最长的20年期限内,庄老先生都没有提出权利主张,那么不管实体权利如何,庄老先生的胜诉权已经失掉了,虽然,他的实体权利还是可能存在的;
2、从实体上讲,现在有很多出版社都把此文的作者署名为主席,这种情况下,庄老先生主张自己是此文的作者,那就有证明从主席到各出版社侵权的义务,既然您这样的非专业选手都能把庄老所列的理由驳斥一番,我想这个问题真到法庭上的话,庄老未必会赢。如果他连实体权利都没有的话,OK,看下面的规定吧。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P:由于署名权有人身权属性,所以并不受著作权保护年限的限制,庄老真这么干的话,有不爱打酱油的且有影响力的人给版权局打个电话都能给他点color see see,实际上出于各种考虑,我国的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很可能是不会给这种书放行滴(今天清算主席没人管,明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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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花,介个东东俺真还没查到,哪有? 双石 字214 2009-08-06 02:31:50
🙂两个基本原则 5 禅人 字699 2009-08-06 03:58:57
🙂明白了!花谢!原本想在上文中谈介个,但自己没弄清…… 双石 字118 2009-08-06 04:15:48
🙂【原创】从法律上做简要分析
🙂庄介个情况肯定不属于“职务作品”,只适用于…… 双石 字234 2009-08-06 06:55:32
🙂其实我觉得双石兄倒该为自己研究一下 1 禅人 字324 2009-08-06 08:42:29
🙂对的, 38楼208 字224 2009-08-06 07:04:15
🙂你的这个头像也太雷了 燕庐敕 字30 2009-08-06 04: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