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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既不易解,又很费解,“真实的历史”何在? -- 双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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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原创】从法律上做简要分析

首先,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的规定,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所以,如果这篇文章被认定为属于前述情况,那么,即便此文是庄老先生写的,那么他也没有《著作权法》规定的署名、发表等权利,正如禅人前辈讲的法律的起草者无权主张(著作相关的)权利一样;

第二,如果庄老先生坚持认为这篇文章属于《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务作品,至少署名权应当归属作者,而且这种观点在法院也被认可的话。那要提另外两点:

1、从程序上讲,既然现在已经有人先占了这个署名权,而且在超过民事权利保护最长的20年期限内,庄老先生都没有提出权利主张,那么不管实体权利如何,庄老先生的胜诉权已经失掉了,虽然,他的实体权利还是可能存在的;

2、从实体上讲,现在有很多出版社都把此文的作者署名为主席,这种情况下,庄老先生主张自己是此文的作者,那就有证明从主席到各出版社侵权的义务,既然您这样的非专业选手都能把庄老所列的理由驳斥一番,我想这个问题真到法庭上的话,庄老未必会赢。如果他连实体权利都没有的话,OK,看下面的规定吧。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P:由于署名权有人身权属性,所以并不受著作权保护年限的限制,庄老真这么干的话,有不爱打酱油的且有影响力的人给版权局打个电话都能给他点color see see,实际上出于各种考虑,我国的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很可能是不会给这种书放行滴(今天清算主席没人管,明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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