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既不易解,又很费解,“真实的历史”何在? -- 双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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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著作权法和高法的司法解释的颁布,一个不到20年,一个不到10年);2。即使按民法,诉讼时效也早过了。
另外,“中原人民解放军司令部、华东人民解放军司令部”也不可能会向毛泽东主张著作权啊,再说,印毛选的时候连民法著作权法还啥都没有涅
即使现在发生这种事,举个例子,领导讲话、作报告,一般是由秘书起草的吧?集结成册出版,署名或是单位或是领导,署谁的名谁就是著作权人,有注明某某秘书起草这回事的咩?再举个极端的例子,人大国务院及各部委颁布法律法规,总是有人起草的吧?法律法规颁布时,有谁见过下面注明谁谁起草的?
所以说,起草者如果意在说明自己是该电文起草者,就如有些学者自我介绍说参与过某某法律的起草工作以示权威,这都可以理解,要是因此主张起著作权来,这个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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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l 金石 字0 2009-08-06 02:11:44
😄老人家还是安息吧 1 禅人 字48 2009-08-06 02:16:52
🙂噢?花,介个东东俺真还没查到,哪有? 双石 字214 2009-08-06 02:31:50
🙂两个基本原则
🙂明白了!花谢!原本想在上文中谈介个,但自己没弄清…… 双石 字118 2009-08-06 04:15:48
🙂【原创】从法律上做简要分析 2 38楼208 字1720 2009-08-06 05:51:20
🙂庄介个情况肯定不属于“职务作品”,只适用于…… 双石 字234 2009-08-06 06:55:32
🙂其实我觉得双石兄倒该为自己研究一下 1 禅人 字324 2009-08-06 08:4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