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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这几天国内很热闹之:通钢万人打死总经理 -- AK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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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木卫兄好,

我在这方面没有什么研究,您问我的看法,实在不敢当,泛泛地说一下,

首先要看,我们希望解决什么问题;

其次,我们解决问题的原则是什么;

第三,我们提供的路径是否解决了问题。

那现在问题是:员工在通勤途中遇有车祸的赔偿如何解决?

原则:(1)从员工角度来说,应是最大限度地并最快捷地获得赔偿;(2)从企业或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说,是尽可能地减少成本;(3)从社会的角度来说,是尽可能地将风险分担,减少每个个体需要承担的责任。

那么可能的路径:

(1)认定为工伤,企业先行赔付;

(2)由肇事司机的责任保险公司赔付,或向肇事司机提起民事损害赔偿;

(3)个人投保意外伤害险,由相应的商业保险公司赔付。

我看了修改意见和理由,觉得那些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其第一个理由是工伤和机动车责任险的重合所以认定为工伤不需要了----那么无法认定肇事机动车因此无法取得责任保险的,或无法认定肇事司机因此无法提起民事诉讼的,该怎么办?----我的观点是,并存,由员工选择从何种途径得到赔付,但是可以规定,金额不得累加,如员工选择工伤,则企业先行给付,员工对肇事车辆的索赔权利自动让渡给企业,企业可以对肇事车辆/司机代位求偿----这样可以保证员工最快地获得损害赔偿。

第二个理由是非机动车事故未纳入工伤,说这不公平。这个理由的逻辑很有问题,举例来说,A和B都很穷,政府给A一袋米,B没有,于是C说这不公平,得把A的米拿回来,让A回到和B一样的状态---这是解决问题的态度和路径么?我们都知道,要解决问题,应该是想办法给B以适当的补充,从而A和B的状况都得到改善。所以如果存在非机动车事故,那我们应具体考察如何解决此类事故带给员工和个体的损害及负担,而不是因此去否定为机动车事故下受害人提供保护的合理性。

第三,纯粹就是个解释游戏,根本就不构成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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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总结一下,关键问题是立法者首先站在哪一方的立场上。如果站在员工和个体的角度就该先考虑,取消此种情况下的工伤认定,那么我们是否提供了足够的替代措施来保障员工的利益,然后再考虑是否在其他相关方的利益间取得一种平衡。

就我看你给我的这个链接,而得到的映像是考虑地还不够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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