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建议政府对新疆闹事份子恩威并施 -- landlord
首先推荐这段文字:桃子甜:【原创】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革命的首要问题!,说的非常好:
看到不少河友在那里骂人,这我能理解,谁心里不难过,不气愤呢?但光骂人有用么?光骂人就能解决问题,还要武警干什么?
说到解决问题,希望大家能集思广益,切切实实的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议。我一向对法律问题比较感兴趣,提两个建议请大家指正。
先提一条,不是建议,而是严正的要求!那就是:法律面前应该人人平等,所谓的“两少一宽”(《中发〔1984〕第5号文件》:“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捕少杀',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应该坚决取缔!这个政策完全是莫名其妙,就算是那些pussy价值派和免煮柿油派也找不出任何理论依据来支持这个。取消这个政策,用比较流行的话说,也算是中国法律制度和国际接轨的必须!
说完这个要求,就来说说我的两条建议。先说“威”的部分。
中国的某些法律条款确实应该向西方国家学习取经,比如很多西方国家的法律里都有一个刑事罪,英文叫“hate crime”(仇恨罪),简单的说就是因为种族、宗教(等)的区别而犯罪。这样的罪行,罪加一等!注意“罪加一等”不是“从重从严”,“罪加一等”的意思就是本该判无期的升为死刑或死缓,有期的升为无期或死刑。
其实这个“仇恨罪”在我国的刑法中也有类似的表述,那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当然现在的刑法中并没有“罪加一等”这一条---这正是我建议加上的。这样的罪行危害特别严重,因为犯罪人不是因为私仇,而是仅仅因为受害者的民族种族、信仰不足而犯罪,对这样的犯罪分子,理应严惩。当然,既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犯罪人是汉人维人藏人,都应同等对待。
去年3.14处理的实在是太轻了,希望政府能“和国际接轨”,引进西方民主国家的这条先进经验。也别等了,尽快实行吧。暂时就用“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条,杀人的照样偿命,伤人放火的也罪加一等,多办快办得了。
再来说说“恩”的这条建议(手里拿着棒子板砖的再忍一下,我尽快。。。)
现在也抓了上千人了,就算照着前面那条建议办完,估计总还能剩下一些。判了罪的当然要关起来,这就是我的操心之处了。
总所周知,新疆监狱的条件相对是比较差的,而就算是闹事份子也是有人权的;尤其是对那些维族的闹事份子,按我党的一贯政策是要照顾一下的,因此,我建议:把这些人移送到沿海或中原的监狱去关押。那里的条件相对来说比新疆应该好得多。
不仅仅是条件好,而且对这些闹事份子的改造更是有好处。您想想啊,都窝在一起,怎么改造,刑监人员也顾不过来啊。而到了那些监狱,不但有刑监人员,还可以利用群众的力量啊。更好的是,那里的“群众”来自五湖四海,各民族都有一些,互相学习,共同进步,也能让这些闹事份子开开眼界,补一下民族团结这一课嘛。
为了更好的学习的改造,我建议分散点儿,不要送的太密,每个监狱送几个,以免这些接收单位负担过重。还有,送到以后,要向其他群众说明新来者入狱的原因,以便大家能更好的理解帮助之。
不但如此,还应该把这个形成制度,并在新疆大力宣传政府的这条德政。让大家知道,就算是你因为民族区别、信仰不同等原因而故意犯罪,如果罪加一等而不致死,那么政府还是关心你的人权,并希望挽救你的。您会被发往经济发达地区的监狱,不但条件好,还能得到其他民族兄弟们的热情帮助。这么好的少数民族政策,有什么理由不尽快实行呢?
当然,这会花不少钱。如果国家是在经济上有困难,我觉着可以建立个什么人权基金会类的东东,向大家集资,都来帮助国家的这项德政。就算身在海外,我也一定会给这个项目捐款的。
还有一个要注意的,那就是刚开始的时候,因为语言上的问题,口头交流肯定有困难,因为水土不服,健康上也难免有起伏。但只要把这些说明白了,就算出了什么问题,大家也是能理解的,万事开头难嘛。
“恩威并施”这两条建议,我觉着还是比较切实可行的,希望有关单位能够注意到,尽快实行。长此以往,必能做到惩前毖后,“以德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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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建议政府对新疆闹事份子恩威并施
🙂拳头要硬,笑容要甜! 1 无事忙 字0 2009-09-27 19:49:06
🙂加一条 驱逐出境 1 米高扬 字139 2009-09-27 18:48:07
🙂异地服刑的法律依据呢 1 张力 字20 2009-09-27 17:57:18
🙂一定要本地服刑的法律依据呢? 非真 字12 2009-09-27 21:2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