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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给“镭射”的答复 -- 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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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我的几点回复

再一次提醒你,这个讨论从你们起讫时,关键分歧就不在于“合不合(国际)法”,而在于“公不公正”上。论所谓的“合法性”,欧洲人当年一小队“探险者”到了一块陌生的土地,插上面旗帜,就宣布这是本国的领土了,历史绵延至今,实际上也确实合法了,至少大多数亚非拉前殖民地现今的版图疆域的合法性多出于当年的殖民历史,但那段历史公正吗?似乎连欧洲人现在自己都不敢理直气壮了。

我已经明确的表明了态度:我判断巴以纠纷“公不公正”的依据,就是“合不合(国际)法”。阿拉伯方面不能以对国际法的无知来为自己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辩护,因为“国际法”的概念最初就是伊斯兰法学家提出,然后传入欧洲的。在欧洲近代国际法的诞生过程中,有大量的判例、概念来自与伊斯兰世界——特别是奥斯曼土耳其帝国——的交往。因此说阿拉伯人不懂国际法,没看到过国际法,因此用国际法要求他们不公平,是站不住脚的。

你一再声称巴勒斯坦是“无主地”,所以联合国怎么处置它都行,这并不是事实。巴勒斯坦不同于无人荒岛荒漠,它之上有着大量的长期定居人口,“无主地”这个说词本身就有误导性,而且巴勒斯坦在法律上根本不是无主地,它是托管地!作为托管地,它的主权并非完全空悬,可以如无主地那样先到者先得,而只是没有一个能合法代表它的本地政治实体,所以暂由他国代领管理治权而已。……你一再强调它是从土耳其在一战战败后脱离而来的,这点历史没错。……所谓“托管”,那个国联都承认其主权是必然将要回归本地民族手中,只是“本地民族尚不足以自立,故委托他国代行管理而已”,如果拟人比喻的话,便如一儿童有笔遗产却无亲长,社会机构指定一名誉有信誉者为其监护人以待其成年,但无论是监护人还是社会机构,难道自己就有权随意处置儿童名下财产了?

巴勒斯坦“有着大量的长期定居人口”并不能构成它不是“无主地”的理由,因为它不是国家,也不属于任何一个国家。你的比喻并不恰当,因为“本地民族”并不是一个人,而是一群人。具体到巴勒斯坦而言,它在奥斯曼帝国时期甚至不是一个完整的行政区,而是分属于三个省。那么托管何时结束,如何结束,结束后如何处理,就应由联合国征询当地居民意见后决定。

你们自己也承认,埃及想要加沙,约旦要西岸乃至整个巴勒斯坦,叙利亚黎马嫩虽然没有明确具体目标范围,但如果阿方战胜的话,也很难会没有领土要求。这种不仅想消灭以色列,也根本想一口吞掉巴勒斯坦的邻居们的作为,怎么能要求根本不可能左右邻国行为的巴勒斯坦人来负责?

没人要求巴勒斯坦负责,你见到以色列在第一次中东战争后要求巴勒斯坦负责了吗?但是,巴勒斯坦无法将自身置于第一次中东战争之外这一现实,决定了它必然是这场战争的受害者。那么,加害者是谁呢?只能是发动战争的埃及、约旦等国,而绝不是作为被侵略方的以色列。而巴解组织成立后也附和埃及等国提出“消灭以色列”的口号并付诸行动(参与阿拉伯联军对以色列的战争),这就使得自己站到了侵略者的一方,从战争的受害者变成了侵略者的一员。

而用二战后四大国占领德国的例子,来为以色列持续占领、封锁巴勒斯坦人地区辩护,还美其名曰“预防性占领”,实在是对巴勒斯坦人太过分的欺辱和对以色列的太过无条件的纵容。德国发动了第二次大战,导致了数亿人的死亡,包括直接种族屠杀了数千万平民,而巴以之间,即使全盘接受以色列方面的解释,双方也是都有过错,都有对对方平民的暴行。把巴勒斯坦比作纳粹德国,不仅是极不恰当的,也是惊人的“高抬了”巴勒斯坦的能力。四大国占领德国,有德国无条件投降书,得到战后世界大多数国家赞成的,甚至有联合国宪章旧敌国的条款的间接支持,以色列长期占领巴区,有几个国家表示认为它是合法的?……而即使再退一万步说,即使以德国的先例看,四大占领国也没有以预防“未来再发生的侵略”为名,长期全面剥夺德国的主权,到1955年西德加入北约时,西德的绝大多数主权就都已经得到了恢复,重新成为一个国际法下独立的主权国家,东德也差不多。

在德国投降之前,四大国的军队就已经进入了德国本土。目前以色列对巴勒斯坦的占领,就可以类比德国投降前四大国军队之攻入德国本土。四大占领国没有长期全面剥夺德国的主权,是因为德国已经投降,并与各交战国签署了和约,正式结束了与四大国的交战状态。但巴勒斯坦目前还没有做到这一点。也就是说,巴以仍处于战争状态。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巴方能以武力迫使以色列撤军,否则要求以色列撤军毫无法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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