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给“镭射”的答复 -- 思索
我已经明确的表明了态度:我判断巴以纠纷“公不公正”的依据,就是“合不合(国际)法”。阿拉伯方面不能以对国际法的无知来为自己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辩护,因为“国际法”的概念最初就是伊斯兰法学家提出,然后传入欧洲的。在欧洲近代国际法的诞生过程中,有大量的判例、概念来自与伊斯兰世界——特别是奥斯曼土耳其帝国——的交往。因此说阿拉伯人不懂国际法,没看到过国际法,因此用国际法要求他们不公平,是站不住脚的。
巴勒斯坦“有着大量的长期定居人口”并不能构成它不是“无主地”的理由,因为它不是国家,也不属于任何一个国家。你的比喻并不恰当,因为“本地民族”并不是一个人,而是一群人。具体到巴勒斯坦而言,它在奥斯曼帝国时期甚至不是一个完整的行政区,而是分属于三个省。那么托管何时结束,如何结束,结束后如何处理,就应由联合国征询当地居民意见后决定。
没人要求巴勒斯坦负责,你见到以色列在第一次中东战争后要求巴勒斯坦负责了吗?但是,巴勒斯坦无法将自身置于第一次中东战争之外这一现实,决定了它必然是这场战争的受害者。那么,加害者是谁呢?只能是发动战争的埃及、约旦等国,而绝不是作为被侵略方的以色列。而巴解组织成立后也附和埃及等国提出“消灭以色列”的口号并付诸行动(参与阿拉伯联军对以色列的战争),这就使得自己站到了侵略者的一方,从战争的受害者变成了侵略者的一员。
在德国投降之前,四大国的军队就已经进入了德国本土。目前以色列对巴勒斯坦的占领,就可以类比德国投降前四大国军队之攻入德国本土。四大占领国没有长期全面剥夺德国的主权,是因为德国已经投降,并与各交战国签署了和约,正式结束了与四大国的交战状态。但巴勒斯坦目前还没有做到这一点。也就是说,巴以仍处于战争状态。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巴方能以武力迫使以色列撤军,否则要求以色列撤军毫无法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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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我厚道教你一个,去看194和242决议的详细条款 1 正版松鼠妖 字14 2009-06-25 20:39:26
🙂以色列比你更坦承啊 2 黑岛人 字1215 2009-06-25 22:39:05
🙂我知道你没看细节,只是泛谈,算了,我再厚道点 1 正版松鼠妖 字605 2009-06-25 22:52:54
🙂我的几点回复
🙂你的逻辑基础根本就是强权有理 3 黑岛人 字1575 2009-06-25 20:48:47
🙂无语……你看明白我说什么了吗 镭射 字1318 2009-06-25 21:24:27
🙂我问了多少次了,不妨再问一次,什么样的和平协议? 思索 字1722 2009-06-25 21:51:20
🙂笑话 镭射 字920 2009-06-25 22: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