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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给“镭射”的答复 -- 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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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那么我也再强调一次

你一直在强调所谓巴勒基坦是英国从土耳其那儿抢来的,所以它有权随意处置。

拜托你看一下我说的是什么。我什么时候发表过你说的这种观点?我强调的是:巴勒斯坦是国联委任英国管理的,因此对它的最后处置权也属于作为国联继承者的联合国。做出巴勒斯坦分治决议的是联合国,不是英国

顺便说一句,联合国分立犹太阿拉伯两国的决议,其不公正的根本性在于,在没有任何历史的依据的前提下,完全以对犹太人有利的方式将巴勒斯坦国分为二块。而从严格的法理上,这至少本来应该是由托管理事会经过对当地人民意见的广泛征求,制订得到当地大多数人民支持的可行的方案后,才可以报联合国大会的。

这个问题我也回答过了:当联合国巴勒斯坦问题特别委员会的调查团来到巴勒斯坦征求当地人意见的时候,巴勒斯坦的阿拉伯人拒绝与之进行任何接触,放弃了向联合国陈述意见的机会。这完全是巴勒斯坦阿拉伯族居民自己的愚蠢导致的,怨不得任何人。

法理上说,巴勒斯坦与一战前那种殖民地不同,它的主权只是由国际社会委托给英国代管而已,所以土耳其是一战战败国,巴勒斯坦却不是任何战争的战败国!而我们都知道,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就是,主权的分割需要得到大多数人民的同意,即使是对一个尚未形成国家的准国家地区,显然也没有理由随意剥夺它的这一权利。

1947年前的巴勒斯坦的国际法地位是什么?是被协约国剥夺的前战败国(土耳其)国土。因此,它没有主权可言——因为它不是一个国家,是一个标准的无主地。联合国将这样一块无主地分成两块分别建立国家,完全是合法的。你在这里说的所谓“准国家地区”没有任何国际法依据,是一个你为了给巴勒斯坦辩护而生造出来的概念。

国际法和长期的人类社会基本伦理都承认,被外国非法占领的被压迫民族有权对占领者实行武装反抗

我也再说一次:巴勒斯坦不属于这种情况。从以色列成立的第二天,阿拉伯联军大举进攻以色列的那一刻起,以色列就有了合法占领所有参战的阿拉伯国家国土的国际法理由。巴勒斯坦问题的实质是一个战败了的侵略者拒绝承认失败。以色列对巴勒斯坦的占领,与二战后初期美苏英法对德国的占领的性质相同,都是预防性占领。这种预防性占领只有在巴勒斯坦诞生了一个能够稳定的控制局势的政府,并与以色列签署和约之后,才有结束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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