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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另开一贴,试答善人兄,公益律师 -- 一个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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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我从夏霖律师的辩护词中看出来的就是无罪判决

四、结辩:

综上所述,起诉书指控的罪名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如果他希望法庭变更罪名, 为什么辩护词里没有一个词提到"该成立什么罪名?", 为什么不总结"该成立故意伤害致死", 为什么不将其找到的证据倒向"故意伤害致死"成立?

他只说,故意杀人不能成立.在2004年之后,法院直接变更罪名越来越被看作违背程序正义,违反不告不理原则. 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做出有罪判决的方式越来越被法官所抵制.

那夏霖律师这种做法,是要把这个包袱甩给法官,由法官来根据他的提示主动变更罪名吗? 这么做,容易保护他当事人的利益吗?

其次,夏霖律师没有做同一罪名下的轻罪辩护, 一旦法官不同意依照他的提示变更罪名, 就会直接导致崔英杰面临死刑的惩罚. 按照一般刑事案件辩护词的写法, 轻罪辩护是必有的部分啊?为啥在夏霖律师这里,就消失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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