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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温故知新沈崇案】1.沈崇和谭卓 -- 陈郢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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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有较详的叙述外链出处

摘抄几段:

1942年10月9日下午,“美副国务卿威尔斯与英外相艾登,分别正式通告我驻美大使和驻英代办,英美两国政府决定迅即放弃在华治外法权及其他有关权益,并表示将于最近期内向中国政府提出草约,以备中国政府之考虑等语。嗣至10月24日,我外交部接驻美大使馆来电,报告美方所提中美条约草案。10月30 日,英国驻华大使薛穆爵士,亦向我外交部递送中英条约草案。外交部当即遵照中央方针,先后向美英提出修正案,继续谈判。约稿商定后,经由中美英三方决定于昨(1943年1月11日)签订。

中美,中英签约的前两天,即1943年1月9日,汪伪政府发布《宣战布告》,对英美宣战,并和日本政府签订了一个合作协议,其中包括日本放弃治外法权,归还租界等。

新签订的(中英)条约的内容(部分)有:

一、“将北平使馆界之行政与管理,连同使馆界一切官有资产与官有义务移交中华民国政府”。不过在使馆界内之土地与房屋,“联合王国政府为公务之目的,有继续使用之权”。

二、“上海及厦门公共租界之行政与管理,应归还中华民国政府”。

三、“将天津英租界(包括英方工部局所管全部区域)、广州英租界之行政与管理,应归还中华民国政府”。

这五个地方当时都是日占区。

条约中还是专门列出一条,就是“英国陛下之人民及公司”,在中国境内的一切“动产和不动产”的权利,“不得取销作废,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追究”。这还不够,还规定一条,“在抵抗共同敌国之战事停止后至迟六个月内,进行谈判,签订现代广泛之友好通商航海设领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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