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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俺对邓玉娇案的一些看法(这次终于站到了群众一方) -- landl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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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按着糯米圆子的说法,

假设邓男的将邓女的衣服扒光,然后携衣服潜逃,途中将衣物变卖。则邓男犯了强奸未遂,因为他脱衣服了。

而假设邓女在房间里如果没穿衣服,邓男与之XXOO,则不是强奸,因为没脱衣服。

遗憾的是土鳖国刑法,没有关于脱衣服的部分,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

发生性交的行为。

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

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

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

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

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然而,现实中情况是复杂的。虽有部分规定和指示

办理强奸案件要严格分清哪些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1.把强奸同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加以区

别。有的未婚男子以“恋爱”为名,玩弄女性,奸淫多名未婚妇女,情节

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流氓罪论处。

  2.把强奸同通奸加以区别,要注意的是:

  ①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

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

强奸罪。

  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

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

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

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

强奸罪惩处。

  ②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

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③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

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④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

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

处。

  3.把轮奸同男女流氓之间乱搞两性关系加以区别。有的流氓集团在

作案时,既有男女流氓之间的乱搞,又挟持女青年进行强奸的,后者应定

强奸罪。

  4.把强奸未遂同流氓行为、流氓罪加以区别。

有些案件依然难办!

有人说讲法律,有人说讲良心,有人说讲证据。

你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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