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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俺对邓玉娇案的一些看法(这次终于站到了群众一方) -- landl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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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无限防卫权肯定不能滥用

那个倒霉蛋有点特殊

李某酒后在树上偷窥女邻居,艰难度过4个多小时后,天气突变。在一阵电闪雷鸣中,女邻居家的院落被照得如同白昼。女邻居受惊之下,无意间发现躲在树上的李某。李某情知事情败露,跳下树逃回家中。次日早上,李某被当地派出所民警带走,并承认“我爬上树,确实想强奸她”。法院认为李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如果这家伙一口咬定只想偷看邻居洗澡,就顶多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了。

普通的非身体接触肯定不能被认定为强奸,否则男同胞们看两眼美女就有可能被当强奸砍死,太没天理了!!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正当防卫是指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从这上面看,正当防卫和未遂并非相互排斥的概念,未遂必须着手实施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而正当防卫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因此,很多时候正当防卫针对的恰恰是还没有完成的犯罪,正当防卫本身往往是犯罪未遂的原因。

因此本案的重点就在于是否已经开始着手实施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

在我国《刑法》上,强奸行为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如何理解“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奸手段呢?

根据司法解释,“暴力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针对警方的第一份案情介绍,可以认为邓已经开始着手实施具体的强奸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因为之前黄提出特殊服务要求,邓“怕我们没有钱么”的表述已经表明了邓贵大发生性关系的意愿,而两次按在沙发上的动作,已经是在限制邓女的自由了。

对于第二份介绍,就不能做上述认定。

顺便说一句那个律师有问题,但拿他说事否定强奸企图纯属某些人在搅浑水,对强奸企图的推断真正来源是警方的第一份案情介绍,"不差钱""按倒"等表述是直接把死者往强奸未遂上钉。

到这里,广大男同胞可以放心了,只要无法认定强奸意愿,而又没有开始具体实施限制MM自由的行为,就不用怕被人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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