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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俺对邓玉娇案的一些看法(这次终于站到了群众一方) -- landl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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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歧义

看来是“杀人是正当防卫的范畴”可能有歧义,改成“致死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看了你们的一些讨论,貌似比较偏题

当然的,在防卫中如果侵害方“无法继续实施侵害行为”应该中止防卫行为,所以前面我说了适时的问题。

不过,大家都不在现场,证据也都不掌握,这样做假设继而探讨下去,是不大有意义的。

就通常来说,如果确认了“强奸”,而在反抗中杀死了侵害方(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停止侵害或者无力侵害后仍进行的伤害行为或者出于泄愤等而进行的伤害行为),确实应该认定为正当防卫,这在法律中是规定得狠清楚的。

如果您家里狠多人做法律工作,可以找他们了解一下

另外,法律为什么做这样的规定,可以从法理上讨论一下。

就本案来说,你下面说的4刀或者位置等,并不足以证明防卫过当——是指仍需做出排除,例如4刀都是侵害进行时作为的(假设一瞬间连续出4刀,连环刀等),就没办法证明过当,依然是正当防卫。

至于你后面的轮奸假设,你也说偏了,这只对“侵害的危险始终存在而没有消除,因为有3个侵害人”有证明,而不是“轮奸比强奸严重所以对受害方有利”。至于精神病,跟脱罪没有关系,可能会对双方量刑有影响。

所以,本案最关键的地方,在于“强奸罪”的认定,以及涉及过多细节“防卫是否过当”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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