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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杭州飙车与福冈判决 -- 萨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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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就事论事地说,这个逻辑在“角色”的互换中是占不住的

我有一个最简单的逻辑如下:

1、城市里的那条街道上限速50,其根本出发点是保护生命。

2、在这里以远远超过限速的速度飙车,则是漠视生命的行为。

3、胡一贯喜欢在城里飙车

4、那么我认为,他向来漠视生命。(说他玩命不过份吧)

玩自已的命无妨,玩别人的命有罪。

1没有任何问题,但正因为没有问题,所以对所有人都应该是一致的,哪怕将胡和谭的“角色”互换;

2、还是那个老问题--“飚车”在现行法律文本中找不到任何成文的界定,所以,只能说其严重超速,而不能说其“飚车”,这是其一;

其二,严格来讲,任何严重超速的行为都是漠视生命的,无论是为了“飚车”,还是因为有急事(苛刻地说,很多开车者都因为有急事或者其他什么原因有过超速行为,或许可以认为情有可原,但如果细究的话--所谓“急事”不过是一己之事,但同样会危及他人生命安全,实际也是“漠视”)。

所以,2并不影响“角色”互换。

3、“胡一贯喜欢在城里飙车”--这个目前似乎很难证实,现有的两条超速记录还是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显然不是“城里”),何况还只是摄像头记录,并未抓到现行。即便我也相信当时在高速公路上超速的很大可能就是胡本人,但没有证据;

而从事发当晚已公布的十几段监控录像看,胡及其同伴的车速似乎并不比周边其他车辆快太多(也可能是由于录像断断续续的原因,难以形成连贯感受)。

更何况,一个人过去做过什么,并不能证明某件事情就一定是这个人做的--正如,“一日为贼,终身为贼”这样的观念,虽然我们多多少少都可能有这样的想法,但我们大多数人却也不得不承认,这是一种“偏见”。

所以,3恐怕也难以构成有效的指控。

我说这些从来也无意为胡辩护,严重超速撞死人,该赔钱的赔钱,该坐牢的坐牢,但仍然要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我一直坚持的一个观点是--负其该负之责--所以,我在判断事件时,总是尽可能剥离掉情绪的因素,除非,法律上有规定“民愤极大”当如何如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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