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杭州飙车与福冈判决 -- 萨苏
先重复一些教科书上的内容。
1、立法应该有前瞻性,结合实际,对未来有一个合理的预测,从而保证法律的稳定性。但是同时,立法必定会滞后于现实的发展,因为毕竟是社会现实在定义法律,而不是法律定义社会现实。一些新生事物,在没有足够的影响力之前是没有必要用法律来调整的。
2、对某人课以刑罚,不但要考虑他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犯罪后果,还要考虑他的主观恶性。
3、刑罚的功能,除了惩罚之外,还有矫正和教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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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个主观上没有故意的人,在监狱里关上3年和关上30年的区别有多大?把胡某关上30年,对谭卓的父母有什么意义呢?刑罚是针对胡的,对谭卓的父母如果说有什么意义的话,恐怕就是一点点可怜的安抚作用了。对他们更有意义的,还是民事赔偿部分。毕竟生活还得继续。现在我觉得这句话真是够冷酷无情的。肯定有人会说,这事没发生在你自己身上。
对肇事造成严重后果的人课以重刑,警示的效果有限,也挽不回什么。鉴于我水平有限,我只能对日本的这种严厉规定表示很无力的反对。我觉得这样做更有效:不管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直接把飙车、酒后驾车等类似行为规定为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尤其是加重财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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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里有句比较粗的俗话叫两蛋不搁,意思就是夹在中间两面不讨好。我感觉在中国最两蛋不搁的东西是法律,既保护不了老百姓,又惩罚不了坏蛋。一个小老百姓可能砍几棵树就会被判刑,太严厉了;可对一个如此严重的罪犯竟然不能往死里判,太宽松了。
张金柱肇事一死一伤,枪毙了。今林肇事三死二伤,却只判了二十年监禁。我不知道这算不算微妙。
我曾经参加法律自学考试,目的是为了拿个文凭。记得初学刑法时最让我不能接受的是,把人打死了竟然可以不用枪毙!震撼哪!后来看到没打死人也可能枪毙,心里才平衡了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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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杭州这件事来说,媒体上都用飙车事件来做标题,而不是用交通事故或飞车撞死人来做标题。
说飙车事件引起了争论我觉得是不正确的,因为人人喊打,反对的声音可以忽略不计,简直不能算是争论的一方。喊打的人是出于愤怒和同情,其实大家都有同情心,只不过有人缺省了而已。萨大说有人在为胡某辩护,我不同意。如果非要说是辩护的话,我认为,没有人在为胡某辩护,我们只是在为法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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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 acdo 字0 2009-05-20 15:15:04
🙂超速害死人确实应当判重罪 4 九霄环珮 字636 2009-05-20 10:39:03
🙂萨大的文章总能把很多乱糟糟的思绪理得一清二楚 toop 字100 2009-05-20 07:37:13
🙂群情汹涌的时候,站在舆论的对面显然是没有好果子吃的。
🙂非常教条,反对!3年和30年不一样!! 豫章花开 字0 2009-05-21 06:48:33
🙂呵呵,差了十倍呢。 三笑 字0 2009-05-21 15:02:31
🙂逻辑错误,刑罚更多是威慑后来者 响水湾 字0 2009-05-20 09:49:19
🙂到网上搜一下, 三笑 字179 2009-05-20 14:3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