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貌似河里没有谈论深圳女清洁工“捡”300万金饰面临无期 -- 注册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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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老不起诉倒是个事
时间的起点是2008年12月9日。
18时后,警方到梁丽家。
19时许,警方将梁丽带回公安局。
21时左右,警方告知刘建华“梁丽需要被拘留24小时,明天等消息”。这算不上错误,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可以先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而后补办手续。所以次日(10日)9时,派出所电话通知刘建华去领拘留通知书。
又过了一个月,也就是2009年1月10日(不确定),刘建华收到批准逮捕梁丽的通知书。一般刑事案件的拘留期限为10天,最长不得超过14天,对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和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不超过37天。梁丽是否属于所谓的“重大嫌疑分子”,倒是两说。
至于逮捕后羁押的期限,根据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需要,一般到案件审结为止。当然这涉及刑期的折抵问题(有罪)和国家赔偿的问题(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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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一说才发现自己确实是被媒体误导了 wooxiao 字60 2009-05-16 19:48:56
🙂媒体误导很明显 2 光明女神 字8505 2009-05-16 20:08:35
🙂老不起诉倒是个事 沫水若水 字16 2009-05-17 20:41:07
🙂警方在这件事上是有点疑问
🙂检察院不透露倒有可能 注册之后 字94 2009-05-17 19:46:45
🙂很遗憾,不只是公众这样,刑法也是这样 2 猪头笨笨 字146 2009-05-16 09:05:01
🙂我很遗憾地告诉你,你对刑法半知半解 5 飞马萧 字352 2009-05-16 20:01:24
🙂你连盗窃罪的定义都没搞清楚 1 猪头笨笨 字212 2009-05-17 18:1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