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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杭州飙车与福冈判决 -- 萨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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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最早的“飚车”还是媒体写出来的

于是,言必称“飚车”,结果就真的成了“飚车”。

某种意义上说,胡某“飚车”,是媒体和路人甲乙丙丁联手制造出来的。

先是现场采访,路人纷纷提供证言:

1、轰轰轰声音很响的;

2、速度很快的;

3、以前这条路上经常有人“飚车”

、、、、、诸如此类。

其实细究起来,从法律上讲,没一条是站得住脚的:

比如“轰轰轰声音很响的、、”,正好前几天我路过一处,听见轰轰轰的响动,因着杭州的事情,特意驻足观看,一部跑车状(因为有涂装,可能还加装了整流板)的小汽车,正以差不多比一档起步略快些的速度滑行。

比如“速度很快的、、、”,速度很快或许可以证明存在超速嫌疑,但“速度很快”是否就=“飚车”?

比如“以前这条路上经常有人“飚车””,这只能证明这条路上曾经存在有人高速行车,但不能证明以前“飚车”的就是胡某,即便可以证明胡某以前在这条路上高速行车,也只能加大胡某此次的嫌疑,却不能证明其这次也在“飚车”、、、、

但路人按照自己的理解,指陈胡某“飚车”,媒体照录,一经传播,于是胡某在尚未被证实的情况下,就真的成了“飚车”,网络上也围绕着“飚车”这个伪命题(至少尚未得到证实)展开了纷纷云云,其中不乏“飚车者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论调。

说到底,还在于国内尚无对“飚车”明确在法律上加以定义。

说个题外话,前面看见似乎有说“飚车”应是以竞速为目的,相互追逐、、、

我对“飚车”到有另外的理解--竞速为目的,相互追逐固然可算是飚车;若有人心情大好或大坏,也将车开到极快,貌似也可算是“飚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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