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貌似河里没有谈论深圳女清洁工“捡”300万金饰面临无期 -- 注册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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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你说的假钞的例子司法解释已经有规定了:
“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依据这一解释,对盗窃对象违禁品性质认识错误不影响对盗窃罪的认定,也不存在所谓从轻的问题。
更合适的例子:
比如某乞丐因饥饿偷个馒头,打开发现馒头里有个金龟,这就不能以盗窃罪论处。
这属于把犯罪对象当作非犯罪对象(馒头价值不够盗窃罪),由于不存在过失盗窃罪,所以无法成立罪名。
如果盗窃罪真不管上述认识错误那问题可就大了:
现在超市小偷小摸不少,但都够不上犯罪。按单纯以数额判定方法,商家要治小偷只要把常被偷的东西包装中塞个钻石,也不用标明,对方就等着坐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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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疑问存在法律的角角落落,真要解你的疑惑 1 飞马萧 字224 2009-05-18 06:19:47
🙂你有实务经验,理论却只是半吊子 猪头笨笨 字277 2009-05-18 07:31:56
🙂麻烦你先把充实好知识再来探讨 1 飞马萧 字344 2009-05-18 23:35:29
🙂对于主观认识上盗窃违禁品,不存在你说的问题
🙂-- 系统屏蔽 --。
🙂主观方面的认定不能单看口供的 猪头笨笨 字0 2009-05-17 18:05:46
🙂乞丐偷了馒头后把金龟占为己有算什么罪呢? shy1086 字0 2009-05-16 18:31:56
🙂个人感觉这一块出现了一个法律空白 猪头笨笨 字32 2009-05-17 18:0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