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关于杭州车祸的一些感想(分析有误,已更正) -- 柳寒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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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审判的平衡,估计这次我们讨论的杭州飙车案被告人不会被诉以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最接近的罪名,应该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寒江兄可否介绍下,国外对这类行为的定罪和量刑情况?我们可以对比下,最大限度得出一个科学的结论,
中国的案子是合议庭讨论的,我们可以自己试试合议一下。
我的起诉意见是,按目前已经查明的情况,被告人驾驶为娱乐改装的汽车在市内人多的道路上,以危险速度行驶,应当预见到很可能撞人,却依然高速行驶,显然对行人的伤亡持放任心态,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
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的规定,以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其提起公诉。
班门弄斧,见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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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一下,转化的过失杀人 柳寒江 字851 2009-05-15 02:14:08
🙂最关心的是这个案子能不能起到一个警示的作用 日月光 字178 2009-05-15 01:42:25
🙂强烈同意,呵呵 握手 柳寒江 字218 2009-05-15 02:16:22
😜请柳寒江兄介绍下国外对类似行为的处罚
🙂好分析 不远攸高 字0 2009-05-15 01:36:25
🙂希望有一个法律体系让这种案子按部就班地解决 鹤讠 字121 2009-05-14 20:02:57
🙂赞一个 四木 字22 2009-05-14 03:19:53
🙂很多人是根据感情来发言的 胖鱼 字38 2009-05-14 02:5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