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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经典刑法案例分析 -- 马大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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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拿到法典了,试着分析。

唉,操作失误,打好的没保存,辛苦白费了。

德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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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翻译

第34条 阻却违法性的紧急避险 rechtsfertigend notstand

1为使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或者其他法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不违法,但所要保护的法益应明显大于所造成危害的法益。2仅在行为属于避免该危险的适当的措施的情况下,方可适用本条的规定。

第35条 阻却责任的紧急避险 entschuldigend notstand

(1)1为使自己、亲属或其他于自己关系密切者的生命、身体或自由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违法行为不负刑事责任。2在因行为人自己引起危险或因其处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而须容忍该危险的限度内,不使用该规定;但是如果不顾及某一特定的法律关系行为人也须容忍该危险,则可依第49条的一款减轻处罚。

(2)1行为人行为时,误认为有第一款规定不负责任的情况,仅在他能够避免该错误时,才予处罚。2可依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减轻处罚。

行为人是否能够主张一个行为符合34条,要满足以下条件

1 notstandslage 即危险状态,危险状态指的是特定的:存在一个正在发生的,并且针对以下: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或者其他法益的危害。

2 Die Notstandshandlung 避险行为,必须是不得已,采取的无法避免的行为。即适当的。

3 Angemessenheit der Notstandshandlung 避险行为不仅要适当,而且必须是危害最弱的行为。即与其他方式相比较,此种行为的危害性最小。

4 Verhltnismigkeit 避险行为所损害的法益必须能够加以比较。这也是紧急避险34条与正当防卫之间的重要差异。即受损法益必须明显小于保护法益。

35条

1首先,只保护法条中规定的法益。

2该避险行为是必要的,该种侵害无法容忍。

3必须有主观救助的愿望。

具体分析,本案中行为人a是否能够主张紧急避险不负法律责任?

1 首先要看行为人避险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关系。本案中,a司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b的死亡。即该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必要以及主要原因。但是因为a司机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动机,不符合212条故意杀人,227条伤害致人死亡的要件,故排除。

2 分析是否符合交通肇事或铁路肇事罪。此处符合,不在细致分析。

3 分析是否有违法性,即34条

a存在现实危险针对生命。

b该行为适当

c认为无其他更好的方法

d两种价值之间无法比较。故不适用34条。

故该行为具备违法性。

4分析是否应付责任。即35条

a受损法益是否是法律规定,是,生命。

b该行为是否是必须,同时该种侵害不能容忍,是

c行为人a是否有救助故意,是

故35条成立

综上,a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结束

下面讨论理论问题,德国刑法34,35两条所规定的紧急避险不适用比如为了救人而禁锢,虐待他人逼迫口供的行为(但可酌情根据49条1款减轻处罚,同时必须严格保证满足各个要件)。

比如主贴案情,中如果依照德国刑法35条分析,主要是要分析李某当时是否还有其他更好的解决办法,如果当时她不能离开,也没有条件做出除了调换床位外其他的自保方式,可以援用35条。

另外一个案情,比如登山者abcd四人受困为难,此时有登山者k看到此种情况,为了救助其中三个人而砍掉绳索,导致d死亡。

k此时不能援引34条,即该行为具备违法性,但可根据35条主张不负刑事责任。但如果不满足35条中于自己关系密切者的规定同样不能主张。根据通说,主要是为了保障两点,第一误认为自己可以不负刑事责任而对他人生命不负责。第二,任何人不能无约束的处置他人生命。即使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生命。不知道我说的是否清楚。

我之前回帖的话过于模糊,具体请参考本帖。

参考wiki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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